《厦门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第五条中规定了被动吸烟者有下列权利:在禁止吸烟场所内,有权要求在该场所内的吸烟者停止吸烟;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者,有权要求场所所在单位应劝其立即停止吸烟或离开该场所。而记者调查的结果是,绝大多数人其实并没有享受到这个权利,真正愿意站出来制止别人抽烟的少之又少(1月9日《厦门商报》)。 本来拥有制止“二手烟”的权利,却不愿“享有”之,这不是法律意识、维权意识或公民意识的淡薄,而是因为这个“权利”实在太难“享受”! 在我们国情下,公共场所“禁烟”还只是“舶来品”、“新生事物”,过去没有普遍实施及大力宣传过。吸烟者在公共场所吸烟会觉得“很自然”、“很正常”、“很合法”,也没有“损害”到谁。而被“二手烟”者,暂时也还转不过弯来,和吸烟者的逻辑几乎没有区别,自然会怀疑自己是不是“不通人情”、“太苛刻”、“管得太宽”。在这样的认识程度下,如果吸烟者是陌生人,制止“二手烟”势必会引起纠纷和“不必要的烦恼”;而如果吸烟者是亲朋好友熟人,则会“驳了彼此的面子”,甚至引起“误解”或“龃龉”。于是,面对公共场所吸烟,大多数人更愿意选择“忍一忍”,或干脆是“惹不起总还躲得起”――这实在是现实下的“情”、“理”之所驱使然。 2010年5月,国家卫生部表示,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要求,自2011年1月起,中国内地将在所有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其他可能的室外工作场所完全禁止吸烟。然而,由上所述,时至今日,制止“二手烟”的难度显然还很大。这种难于“享受”的“权利”及其状况,显然也不仅仅限于本文所说的厦门市,而应该是全国范围绝大多数地区的一个普遍性难题及通病。 那么,要想真正整治公共场所吸烟,显然,“二手烟”危害的科学客观宣传,以及相关法规特别是处罚方面的宣传还得继续加强。笔者前不久去过香港,他们对公共场所违规吸烟的处罚是1500到5000港币,使人“望而却步”,而且,其处罚的明确规定文字随处可见。这值得借鉴。 另外,制止公共场所吸烟应该有专门的执法、执规人员。比如,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应由其工作人员、保安人员负责规定的落实;而范围较开阔、流动性较大的街头、广场等,则应有专门的公共场所吸烟管理人员进行巡回督查。 至于较私人化的场所或情景,比如电梯内、熟人间等,随着政府“禁烟”宣传力度的加大以及管理落实的加强,公民会逐渐养成“不妨碍他人”、“不在公共场所吸烟”的“烟德”,以及维护自己不吸“二手烟”的权利意识。而相应的,由“私人维权”而导致的纠纷风险也会大大降低。那么,彼时,公民制止“二手烟”的“权利”才会真正成为勇于行使或乐于“享受”的权利;而政府的强制性管理或监督亦可适时退出“主战场”,而更多在“幕后”或法规末端发挥作用。 (新民网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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