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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十年动乱遗毒–6:混淆是非指黒为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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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枉法必取此犯罪手段,否则不能实现罪恶目的。 林、江反革命集团为篡党夺权, 取封建法西斯底“混淆是非, 颠倒黒白” 等犯罪手段来“清君侧”。 今天, 杨浦區法院崔法官为了为盗房贼开脱罪责以保护窃取的非法权益, 因此重操此伎俩是必然而且必需的。 那么, 崔是怎样“清君侧”的呢?除前述的伎俩外, 还有故意把:“我明知并参与的‘李收购我的售后准售公房’ 和‘我购买公有住房’ 这两个合法有效行为﹙下称‘明知行为’﹚” 与“同时发生在幕后、用犯罪手段进行并完成、三年多后暴露并因此引发诉讼、孙串通赵偷买偷卖我暂先押给李的公房、不可能让我知道并参与的、客观事实上我既不知道亦没参与的﹙下称‘偷买偷卖罪行’﹚” 等三个“有前未必然, 无前必不然”的“一房三买”, 不分清红皂白地搀杂混淆在一起, 尔后用“明知行为” 替代“偷买偷卖”, 用“在明知行为中产生并形成的欺诈的产物” 来实现“指黑为白, 诬我对‘偷买偷卖我房的罪行’ 是明知并且具体参与” 的罪恶目的。 隐匿罪证, 指黒为白–1; 《事实》:将“危害国家、社会和我与同住人利益的非法合同”, 即孙在李设奸计骗使国家和我与同住人都不知情的情况下, 与赵实施盗用国家机关和我与同住人的名义, 虚构售房主体, 伪造国家机关颁发的证件, 虚构伪造售后公房及售后公房准售条件等文件, 诈骗并骗使物业和房交中心在他们伪造的﹙上海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岀售确认申请表﹚上签、章批准出售等犯罪行为后, 自00.6. 8. 隐瞒至04.6.7. 我化九牛二虎力才从房交中心起获的、而且从未履行的、仍采用私刻伪造我印章与签名等手段所伪造的﹙杨售2000–3383号上海市职工所购公有住房出售合同﹚, 通过一系列不法手段认定是“与法不悖, 合法有效合同”, 把我国法律变成鼓励、支持、扶植、怂恿犯罪行为和发展犯罪经济的手段。 《证据》:是至今被崔与孙用谎言和欺诈的产物淹没在混水下的、因崔的不法手段而不能及时提供的新证据—→即权属档案中的所有伪造的豋记资料。 《证明》:崔定案的主要证据是不确实的证据, 认定的事实不清, 认定事实缺乏证据。 隐匿罪证, 指黒为白–2 《事实》:在判决书中, 隐匿下述“证明我不知道偷买偷卖的重要证据”: 1), 崔串通孙,秘宻撤消“①我申请司法鉴定的合同、②孙前一捏造的事实和伪证行为、③孙对我陈述的因受李的欺诈而被騙签的事实的承认”等三大重要事实与证据; 2), 崔串通孙, 隐匿并拒不告知的、崔与孙密撤三大重要事实与证据的“理由与根据”; 3), 孙在“李骗我签名”后,“仍采用私刻伪造我签、章手段伪造﹙上海市房地产转让、豋记申请书﹚, 提供虚假材料诈骗房交中心, 进行非法豋记骗取产权证等罪行和罪证”; 4), 崔串通孙,“后编造”判决书中“孙的述称与赵的述称等事实与证据”; 5), 证明崔的定案证据都产生并形成在“我明知行为现场” 不能作为定案证据的事实与证据; 6), 证明赵不是作案人以及隐形1660天等事实与证据; 7), 证明孙隐形1295天的事实与证据; 8), 证明我收取的9万元不仅是李的钱而且至今要我还的钱, 非孙购房的钱, 以及伪合同的两个主要义务至今都没有在孙与我之间实际履行等事实与证据; 9), 崔与孙在诉讼中恶意串通, 共同实施的妨害我举证、证明的犯罪事实。 《证据》:1, 庭审笔录和一、二审判决书;2,04.6.7. 以后我苦苦找到的新证据。 《证明》:沪(2004) 杨民三﹙民﹚初字第3478号冤假错判认定的“你对于孙、赵买卖系爭房屋的事宜是明知的, 且参与了具体的交易” 是依据“想当然”推导出来的错误结论。 一个想唤醒“沉睡中法律” 的呐喊人–朱国琳 201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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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2011-1-25 17:39: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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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2011-1-29 16:17: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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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欺诈诈骗的行为到处泛滥,因为在法院中混进了护贼的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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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2011-2-11 18:29: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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