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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农民工建筑工地死亡,承包单位拒不赔偿,  浏览:12199 回复:16  
yiyangzz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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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建筑工地死亡,承包单位拒不赔偿,
殡仪馆一年存放到何时

我叫周兵丙,男,1985年10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洛宁县赵村乡孙村一组,农民。系死者周建超儿子。
从2008年春天开始,我父亲周建超就在洛阳打工。2009年3月份,跟随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包工头杨向杰(宜阳县人)在义马市毛沟棚户区洛阳国安集团公司(张铁雷手机13373998618)项目部工地打工,一直到2009年10月份。10月15日杨向杰到洛宁县赵村乡孙村我家,说:“周建超有病,叫来宜阳。”我及家人来宜阳后,杨向杰说:“周建超已经死亡,转移到在宜阳县殡仪馆。”我家人到殡仪馆,见周建超的尸体悲痛万分,周建超在义马市洛阳国安集团工地打工死亡,是什么原因死亡原告不知情。2009年9月底、10月初,周建超向洛宁家里打过两次电话说:“这里的活太累,身体受不了,老板说要走不给工资,有病也不给钱不安排住院。”周建超死亡后,双方关于事后赔偿问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后来又协商不成,几个月了,周建超的尸体还在宜阳县殡仪馆存放。我到洛阳工程承包人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协商还是达不成一致意见。我认为:周建超是在为被告从事劳动活动中,被告不给工资,有病不安排住院而死亡,被告应当赔偿我的各项损失。
我于2009年11月份,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工伤认定,没有结果;2010年3月,向洛阳市老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该委组织开庭后于2010年5月21日作出裁决,裁决中,歪曲事实,对我提供的有力证据一字不提,义马市公安机关的调查笔录,是杨向杰的亲笔口供,直接证明了我父2009年10月13日在被申请人工地打工,在工地留守期间得病,杨向杰从宜阳县去义马市工地,把我父亲送个体诊所治疗,并且,付给100元。同年10月14日我父死亡,杨向杰未经我家人同意,把尸体转移到宜阳县殡仪馆的事实。这么有力的证据,仲裁委不予采纳,驳回了我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的请求。我不服该裁决,又与法定期内,起诉到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开庭日,我从一百多里的洛宁县农村赶到洛阳市在市区车上,我给法官打电话,告诉她:“我在市区车上,一会就到”。等我走进法庭,法官说我迟到30分钟,按撤诉处理。无奈,我只得撤诉。重新立案时,老城区法院又以超过时效不予立案。现在,我的父亲在洛阳国安建设集体公司工地死亡后,被转移到宜阳县殡仪馆,已经一年了。从政府的劳动部门到人民法院,都是向着被申请人财大气粗的国安集团说话,天理在那里?法律在那里?我万般无奈,走投无路,只得向北京的大官们告状,请求青天在世,为我伸张正义,讨回公道,给个说法。要求如下:
(1)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赔偿我,(父亲)死亡赔偿金287440元;(2)丧葬费12408元;(3)精神抚慰金5万元;(4)交通费1.5万元;共计364848元。
    

    1楼 2011-3-5 21:2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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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楼 2011-3-5 21:47:29
yiyangzz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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