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tieba.baidu.com/f?kz=1026464931 这是来自百度鞍山吧的贴子...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违背国家法律 1、第三条里:(所收资金的维修部位)所称的住宅共用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该条违法,根据国务院第279号令《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里规定,这些属于主体结构,法定由房屋施工单位保修到房屋设计年限,正常就是50年或者更多年。这一款项应由开发商和承建单位或公有房屋出售单位承担。不应该由产权人承担。 2、第三条里:所称共用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这条没有事实依据。 有相当一部分80,90年代的住宅没有上面的大部分设施,或者只有很少项目。不应该向所有产权人收费。另外产权人已经每年都缴纳了公共部位维修费。足以解决问题。这属于双重收费。 3、违反了合同法,“公平公正平等自愿,不违背社会公众利益”的基本原则。 根据合同法:产权人购房合同里没有维修金这一条款。购房合同已经履行结束。政府不能单方面追加合同条款。并强迫执行。百姓如不接受,政府就违背合同条款。剥夺百姓的房屋处理权。另外公有住房房改出售的卖房款包含了房屋维修资金。 4、违反了物权法,剥夺了房屋产权人的房屋处理权。 5 、具有欺诈百姓的嫌疑。地方报纸配合政府的宣传,以房屋养老金,房屋进入维修期,所以产权人有义务交费为由。隐瞒了法律规定的房屋保修方的责任。 6,违反了产品质量法。我们知道普通的工业产品尚且有三包售后服务,对主要部分甚至终身保修。公民住宅是关系公众安全和利益的建筑产品。出售房更应该有保修的义务。政府应该督促管理住宅出售方的行为。为百姓谋利益。保护百姓的权益不受侵害。 2011-3-16 10:20 回复 请大家明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