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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拍案惊奇–2】为使假成真,法官匿、灭罪证和不利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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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假成真,是一切枉法者的奸术。】 证据是法院査清事实,分清是非,作出正确裁判的基础和依据,但有真假之分。只有内容和形式上是客观存在的、合法并与待证事实有关联的证据才是真证据。 那么判定证据真假的标准是什么呢? 我学法后认为,只能是证据内容与它所反映的客观对象是否一致,一致的为真,反之为假。不是征据本身和主观臆想。 本案的假证即房屋出售发票,是有因凭证,它源于房屋买卖合同和房款的交割,并经当事人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核准、领购和开具。因此,无前必无它与我签名这个结果。 因为证据有真假,所以要查证属实。所以要法官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涺,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守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来审查判断它的真假。 沪楊法的崔法官,预审時发現孙提供的这张有原告签名的房屋出售发票是假证。因为它不仅形成在他案,而此他案也非形成它的原因。且它所反映的客观对象全部是罪之证;其二,崔没想到孙竟会在法庭调查時,除了用明知是欺诈的产物作伪证外,还对我陈述的这张假发票上我的签名是受李的交税欺诈而被骗签的事实,作出了法律上的自认。致使唯一能为李与孙开脱罪责并转嫁于我的、这个形式上似乎一致的假象,即陷于消灭其证明力之災。 所以,在等待鉴定结论的休庭期间和判决前,实施了串通孙,为使假成真的匿、灭罪证和重大的对己不利的事实等等违法犯罪行为。 【下述对判决不利的重大事实和罪证被崔匿、灭。】 一是,“孙的虚假陈述”, 即“孙”作出的“此购房(指孙勾结李伪造)的合同是与原告同去交易中心亲自签定”; 二是,“孙用假象来证明伪合同上我的印章不是其私刻的、签名不是其伪造的,而是与我同去交易中心亲自签定的、产生法律后果的伪证行为”; 三是,“孙”对我陈述的“是骗签”的“事实”的自认; 四是,“依法成立并生效的我申请司法鉴定的委托合同”; 五是,“孙勾结李,为规避国家和我与同住成年人,而以私刻公、私印章,伪造公、私签字,伪造国家房管机关证件,伪造买卖交易和交房等文件,以及诈骗房管机关等犯罪手段,进行并完成偷买偷卖我押给李的在购公房的罪证”; 六是,“孙在要求密除上述事实和罪证時,对崔作出:1,认可伪合同上我的签、章,都是其与李私刻伪造的意思表示;2,认可假出售发票上‘我的签名’ 是李在他案现场骗签的意思表示。”。 【证明我主张成立的证据】 一是,一、二审的庭审笔录和判决书;二是,房交中心的权属档案中全部是伪造的罪之证;三是,楊浦区法院于04.11.22. 出具的收取鉴定费收据;四是,金、蒋两位出具的书面证词;五是,孙与赵分別是自案发起,隐藏了1295和1660天曝光的事实;六是,以赵冒充作案人李的事实;七是,崔法官恶意串通孙、赵、李等盗房贼,在诉讼中实施犯罪行为的事实。 作者:受害人朱国琳和同住成年人。201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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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2011-4-17 14:31: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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