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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拍案惊奇–3】法院的最终结论竟是荒谬绝伦的弥天大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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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谬绝伦的最终结论是弥天大谎。】 此最终结论,亦即是上海市初、中、高三级法院驳回我起诉、上诉和申请再审的依据,是“你对于上述系爭房屋的出售是明知的,且参与了具体的交易”。 显然,這是荒谬绝伦的弥天大谎! 因为,第一.“上述系爭房屋的出售及交易”,并非一个,而是客观上实际存在着的、还没有必然联系的、不可能都是我明知且参与的、同一公房同時发生的“三卖三买”行为和事实。 此【三卖三买】就是下述【上海电缆厂将公房卖我,我已立契付款,但至今未完成所有权转移】;【我将售后准售公房卖咨询公司,“咨”已支付意向金和订约定金和预付款,但至今未发生正式立契、契税及变更登记等法律事实】以及【经紀公司将我押给咨询公司的、我正在购买的公房、采用犯罪手段卖孙,已非法取得产权证(下称“非法转让”)】等三卖三买。 第二. 我对上述的“非法转让”,在客观上存在着“事实上不知道和没参与、确确实实不知道和没参与”的“事实”。 【非法转让的当事人不知和没参与的非法转让,我岂能明知且参与?!】 根据:一,“直接”参与非法转让的“被告孙某”,在“法庭”上“一而再三”地据同一”的“欺诈之产物”,““诬”我对于“非法转让是明知且参与的陈述”,全是“谎言的诉讼事实”; 二,“直接”参与“非法转让”的“代理人赵某”,是自案发的00.6.6.起至04.12.22.止,始终是“隐影藏形公司与人”, 以及“一而再”地作“伪证”的“诉讼事实”。 说明: 直接参与非法转让的当事人孙与赵,除“不是”直接参与者,所以“不知”外,就是在“明知我不知且没参与”的情况下,“恶意串通”,“故意”“隐瞒我不知且没参与的真相”,“恶意制造”“诬我明知且参与的假象”。 所以: 上述事实与理由,是今天我据以直接证明假出售发票上我的签名,在我买公房交税现场被骗签時,对该假票上反映的非法转让是不知且沒参与的证据之一。 【对于曝光前发生的非法转让,我岂能明知且参与?!】 事实一,非法转让与当事人孙某是案发1295天后才自我曝光的; 事实二,非法转让与当事人经纪公司与赵某是案发1660天后由崔法官曝光的; 事实三,非法转让的罪证,至今沉没在崔勾结孙、赵的谎言和假证之混水下而没有曝光。 证据,发表在我的新浪博客和中囯法律网»房产纠纷等等互联网上。 【法官为何实施犯罪的审判行为?!】 一,明知我对于非法转让是不知道的。因为,崔知道公示豋记的权属档案中全部资料,都是孙勾结李,为了诈骗房管机关和规避我与同住成年人而采用私刻公、私印章及伪造公、私签名等犯罪手段伪造的; 二,眀知被告孙某出具的实物证据是李在我买公房交税现场骗签的,且骗签人是李非赵或孙; 三,必因某种徇私或贪赃之原故,以为欺诈之物足可为李与孙开脱罪责并将该罪责转嫁于我,却不知该欺诈之物乃有因凭证,除了必须证明它的来源、内容以及作成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外,还必须证明它的全面、充分性。犹如没有女人和同房,怎生儿女?没有亲子鉴定结论,就无法认定亲生等等一样,没有确实和充分的产生并形成欺诈之物的证据,其结果就是不能认定该欺诈之物是我“亲生”! 但我有确实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证实它非我亲生,而崔与他勾结的人没有。 作者:朱国琳及同住成年人于201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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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2011-4-25 15:43: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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