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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拍案惊奇–5】法院妄下雌黄,改无效合同为表見合同!  浏览:11757 回复:2  
zhuguolin1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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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時雌黄,今是权錢】
老师说,雌黃乃鸡冠石也,色橙黄,供制颜料或做退色剂用。古時纸黄,故常用来塗改文字。若是荒谬地塗改后乱下结论,为违背事实,妄下雌黄。今非昔比,权錢已代雌黃起隐影藏形和塗改乱下之功效。因为,权可以大于法并生錢,而錢可买官买权并使鬼推磨。
小可今日讲的是当今法院用权匿真,将无效合同乱改为表見合同的故事,请仁人志士们慢慢听来:
【为乱下结论,法官隐匿下述事实真象。】
一,塗去下述〖孙的购房合同是暗和无效的合同,不是明的无权代理表见合同〗的真象。
将孙诉至法院的证物,即孙的《购房合同》,是案发第1295天“孙自我曝光”后,我又费157天九牛二虎力才知道并从房管机关获得的。是00.6.8. 孙看到李偷豋的《售房广告》去买時勾结李,共同实施私刻公章和我与同住人的印章、伪造签字、虚构我押给李的公房已是售后准售公房假事实、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以及诈骗房管机关骗取“同意上市交易”后,又用私刻的印章和伪造签字,以及虚构主体资格等一系列犯罪手段于00.7.27.伪造的。显然,这是故意规避﹙即隠瞒﹚国家和我与同住人而违反強制性法律規定的无效合同。
孙与李,除了在无效合同中写明“本合同及补充条款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外,还当即完成了购房款的秘宻交割。且在该无效合同上既无代理人的情况说明和签章,又无权利人事后追认的意思和签章。孙在诉讼時亦一口咬定此合同不是什么代理合同,而是原、被告同去交易中心亲自签定的。
显然,这不是明的无权代理表见合同。
二,塗去下述〖我始终被骗而不知〗的事实。
《一》,我和女儿的房屋,是李以假收购我的售后准售公房名义和预付8万元理由骗押的,为李刻意制造的“掩盖和偷卖”的条件;而我的“信念、外出做生意反遭连环欺诈、所以无力赎房”等因素,则是使孙隐藏1295天而不被发现的条件。
所谓“售后准售公房”,是指李收购的房屋必须是售后的和准售的公房,具有不确定因素。
所谓“假收购”,是指李以假的资格与我建立根本不想收购我的售后准售的公房的关系。与我建立这一假关系的咨询公司早在半年之前已变更为经纪公司,并被工商机关明令“不得用于从事经営活动…”。
《二》,无效合同在伪造時,李正在假收购現场付我预付款6万元,欠2万元,而且我买公房仅仅只完成了立契付款,尚未契税,更未公示豋记并領取产权证;孙已非法入室装璜,以及该合同非法成立并履行后的第23天,李还在骗我去房交中心买公房交税和预付假收购的余款2万元。
《三》,无效合同中的主要义务从未与所谓的理人和买方之间客观真实的履行。
三,塗去下述〖证明我确实始终被骗而不知〗的事实。
《一》,作为直接参与者的孙,不仅案发后隐藏了1295天后才自我曝光,并在隐藏期间仍采用私刻的印章、伪造我签字、虚构权利人和诈骗房管等等机关的犯罪手段,进行並完成了非法骗取产权证和交房手续。
《二》,为塗去前述偷买偷卖的罪与证,孙在法庭上除了一而再三地说选择性的弥天大谎外,还勾结法官实施了一系列制造假象、以赵代李、隐瞒真象、匿灭重大的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来顛倒是非与黒白等违法犯罪行为。
【法官开始乱下结论】
乱下下述结论:“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00.7.27. 签订的出售合同虽未经原告亲笔签暑,但从原告在此期间出具的一系列收条﹙注:指李在他案现场骗取的四张收条和一张假发票﹚所明确的内容来看,显已将系争房屋委托咨询公司﹙第三人经纪公司的前身出售),并已获取售房款,故被告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将系爭房屋兽予被告系出于原告的真实意图。……2000.8.23,原告即在房屋出售发票出售人签字栏签名表示同意出售,应视为对出售合同效力的追认。原告提出系受被告及第三人欺骗而签名的主张,因无证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原被告所签订的出售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应予确认合法有效。”﹙注:上述荒谬的结论发表在生效的2004杨民三民初字第3478号判决书﹚。
【证明這是荒谬结论的理由与根据】
如果上述荒谬结论是正确的,认定的证据是真和充分的,则法官与孙和冒充作案人李的赵,必定能举出确实、充分的证据来证实这个结论,因为不动产房屋买卖是要式买卖,且当事人也必然需要立字为据。绝不会在诉讼中,不仅拿不出生成這欺诈之产物的一切证据,还实施上述一系列犯罪行为。只有为了逃避惩罚的罪人,才要采取隐蔽的形式和狡猾的手段进行犯罪活动和伪造现场,隐匿、毁灭罪证和不利事实,制造假象,千方百计地用他案现场生成的欺诈之物来掩盖罪行和转嫁罪责。

作者:受害人朱国琳及同住人写于2011.4.25.
    

    1楼 2011-4-25 15:45:55
zhuguolin1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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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在认定合同效力前,忘了实体法规定的构成合同成立的要件事实!沒有这些必要条件,则合同不成立,还谈什么效力!违反強制性法律的房屋怎么岀售的?     
    2楼 2011-4-25 18:3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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