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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拍案惊奇–6】法院断案以先入为主和证据本身作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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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认为此诉讼必因卖方反悔而引起!?】 持此说法或思想者,在当時确实为数不少。因为各种原因而反悔者増多现象和房价飞涨等,是客观事实。但世事错综复什,不会千篇一律。所以,必须深入实际,广泛收集真实的证据进行科学分析和综合研究,才能查明事实,分辨出真假以保护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 那么,此诉讼究竟因“孙勾结李的偷买偷卖”还是“我反悔”而起? 当然是证据无疑! 由于我在当時,既不知房屋是怎样被窃的,又不知房屋买卖的法律规定与程序手续。因此,突然知道己押给李的房屋被孙与他人偷买偷卖掉并且李人去楼空時,無一个能证明前者存在的证据。所以需要法官站在公平正义和监护立场上的提醒或启发。 但是,法官在诉讼中既不提醒或启发我,又不依法必須让主张权利的孙与赵,应就权利发生规范的要件事实或证据事实的真实性、合法和关联性举证,反而用权和犯罪手段剥夺了我的知情权和举、质证等诉讼权益。显然,法官上述违法犯罪行为已超出先入为主范畴,而是明知不是的故意开脱罪责行为。 【证据本身不是我囯法院断案的标准。】 中共中央早在1955年就作出“证据就是人证和物证。证据也有真假之分,所以要经过鉴定”。因此,作为断案的证据,在我国不是其本身,而是经过鉴定的事实。同時,我国民诉法除规定审判证据程序外,还规定证明标准是事实清楚,主要证据确实、充分。 所谓亊实清楚,是全案证据的认定须案件亊实清楚、排除合理怀疑和占优势的盖然性。 所谓确实、充分,指证据須经法定程序鉴定是客观真实的、合法和具有关联性的事实;证据充分,就是实体法规定的每个要件事实,都必须要有科学证据予以证明。 那么,法官断案的证据是哪些? 只有一个“假出售发票上‘我的签名’”, 其他都是他案的、孙勾结李偷买偷卖过程中生成的罪证、以及孙勾结赵与法官在诉讼中生成的罪证! 这孤证,不仅是他案现场生成的、明显是欺诈的产物,又是故意不让质证的,更是被孙证明和承认是李设下“交税”计,在我买公房交税现场上骗签之物。后来,我已发现并提供了证明是骗签的实物证据,包括新发现的罪之证,但均被上级法院视而不见,不听不查,隨意弃置! 综上,判我败诉的生效判决是非法无效的冤假错判。 作者:受害人朱国琳及同住人于201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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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2011-4-26 13:29: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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