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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法律的耻辱  浏览:11821 回复:2  
zhuguolin1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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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 2010-12-13
【诬我明知,是法律的耻辱与悲哀!】
上海市初、中、高三法院,都以“诬我是本人,并对于趙勾结孙,为将我押给李的使用权公房偷卖给孙,以牟取非法权益的一系列侵权罪行是明知的,且参与了具体的交易”为由,非法驳回我的起诉、上诉和再审申请,却無这一法律准绳所規定的必须依法查明的事实为基础,反以犯罪的审判和假证为基础, 这就是法律的耻辱与悲哀!
【适用明知的法条,却無构成明知的要件事实,是对我的诬害。】
以明知法条为准绳来定性论责,那就必须以该法条所确定的构成要素为标准,查明证实這些必须查明证实的要素事实。若無此构成要素的事实,则必不知。
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官用证据证明的要素事实,但没有证据予以证明的是下述要素事实:
一,买卖本人押给李的使用权公房的趙与孙,不是案发的第1660和1295天后才曝光的法律事实;
二,直接参与這一無权代理行为的趙与孙,在判决书中的陈述全是真的法律事实;
三,趙是無代理权的行为人的法律事实;
四,趙与孙所为的行为不违反民法、合同法和房屋管理等法中强制性规定的法律事实;
五,本人何時何地曽表示过以代理权授于趙的行为;或者趙表示为本人的代理人而不反对;或者行为時,客观上有使孙相信趙有代理权等法律事实;
六,依法发盘、承诺、申请出售、订立合同、以及孙已在合同约定的時间按照约定的付款方式支付给本人购房款12万元等法律事实;
七,李与我之间设立的债权债务关系变动为趙、孙与我的法律事实;
八,孙在何時、何情况下,先后出资2万余元和1万元左右替本人支付转产费与中介费,以及本人何時从经纪公司﹙趙处﹚领取﹙孙的12万元﹚购房款等法律事实;
九,依法公示豋记,交房入住等法律事实;
十,00.6.8. 的《出售我押给李的使用权公房的广告》不是趙或李偷豋的,以及00.6.15.的《东–字37651号租用公房凭证》、00.6.30.的《上海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确认申请表》、00.7.27.的《上海市职工已购公房出售合同》、00.8.24.的《上海市房地产转让、登记书》和所有的登记资料,包括交房入住、迁入户口、变更户主、维修基金的交割、煤气过户等等,都不是趙与孙采用私刻公章和我与同住人印章、伪造他们的签字等犯罪手段伪造的,且是与法不悖,合法有效的法律事实;
十一,00.8.23. 这天,是趙与本人同去房交中心、不是办本人买公房的交税手续,而是开具出售发票的法律事实;
十二,独用成套使用权公房可以让他人用犯罪手段擅自转让豋记的法律依据;
十三,在审理中秘宻撤除我申请的鉴定合同、孙的自认、孙前一捏造的事实与伪证行为,并拒不告知的正当理由与根据;
十四,不依法追加作案人咨询公司李某到庭陈述事实和举、质证的法律依据;
十五,法官制造假事实和匿灭对于孙、趙、李和判决不利的事实的法律依据……等等。
【法官在审判中实施了犯罪的审判行为】
法官在审判中实施了:串通被告人制造伪证;匿灭重大的不利事实;篡改证据事实;捏造证据;以趙替代李,充当作案人;隐匿罪证;以他案证据替代充当本案的定案证据;隐匿孙与趙都不能举证,以及所有的定案证据不当庭由当事人相互质、举证和辩论等等犯罪行为,致使国家利益和我与同住人权益遭受重大的损害。

作者:受害人朱囯琳及女儿们。2011.5.3.
    

    1楼 2011-5-3 13: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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