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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职工的困惑—— 如此判决合理吗 本人2008年某月租了一间民用楼房,做仓库使用。当时与房东洽谈租房事宜的时候,房东告诉我房没有取暖,(这个小区停止供暖在我租房的时候至少有8年了)我跟房东说:“租房做仓库使用不住人没有取暖没关系。谈好了价钱后,把房子租下来了,没有书面协议。第一年一整年没有发生任何事情,不料在第二个冬天某天夜间水表被动冻裂,发生水灾,给楼下造成损失。受损方给房东和我一同告上法庭,经法庭审理,判决房东和我承担连带责任。我心里非常不理解,第一本次事故水表之所以冻裂根本原因是天气冷和没有取暖造成的。并非我使用和保管不当造成的,从水表冻坏的原因可以得出此房在出租之时就存在着水表被动坏的潜在隐患。房东不应该把一个有潜在隐患的房屋租给房客,应该在房屋出租之前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消除隐患。以保证房客正常使用的安全。或者在谈租房事宜时就应该告知房客没有供暖的情况下可能发生水表被冻坏的潜在隐患。以便房客正确选择租还是不租。以上这两点房东都没有做,就是房东的过错,正是由于房东的过错才导致了这次事故的发生。所以此事故的责任应该有房东全部承担。对于房客而言,第一、我租房是作为仓库使用不住人,对此类隐患没有生活经验,没有意识到这个潜在的隐患,更谈不上采取相对的措施加以维护,这只能说明我没有此类的生活知识,但这并不能说是我的过错。第二、如果房东在洽谈租房事宜的时候告知我有此类隐患,我肯定不会租此房。正是房东隐瞒了潜在的隐患,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租下了此房,最后导致了这次事故的发生。这次事故我没有任何使用不当的行为和过错,所以我感觉我不应该承担责任。此次事故的责任完全应该有房东承担。对法院的判决非常不理解希望有关法律人士能帮我解答法院的判决是否公正合理。我应该承担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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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2011-8-2 18:00: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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