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女儿的冤死讨一个公正的说法》 我女儿俞晓燕(22岁)在《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在读大三学生,在2012年10月15日16点55分在学校西大门的西环路和其他同学一起回学校过马路时遭遇车祸身亡。我悲痛万分,不知所措。恳请懂交通法律的资深律师指点一下。 具体情况如下:位于无锡滨湖区《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西大门的西环路呈南北走向,南往环太湖公路方向,北往钱胡路方向,道路中央有绿化隔离带,同方向设有三车道,右侧设有非机动车道,事发路段中心绿化带中间有一宽度1.5米的豁口,豁口对面的东侧便是学校的西大门,但这路段没有画分人行道也没有信号灯,附近也没有人行道可以提供行人通行,这是唯一的一条默认的人行通道,事发地南侧设有注意儿童警告标志。这条马路限速是80码。我女儿和一群5到6个同学从豁口由西向东过马路回学校,当时据其他同学说,我女儿走在最前面,从豁口出来站在第一条车道上等一辆卡车由南向北从中间的车道过去后,远远看到一辆轿车在200米以外,我女儿就开始从第一条车道走向中间的车道,其他同学跟在后面,当我女儿走到最路边的第三条车道的时候,一霎那间那辆轿车就飞快地把我女儿撞飞了起来,头部重重地摔在前挡风玻璃上,右腿部粉碎性骨折,造成颅脑脑干严重损伤,在无锡101医院抢救了12天用去医疗费26万未能挽救我女儿的生命。根据调取学校门口的监控录像,司法鉴定结果车速当时是81到83码,是超速行驶,而且肇事者在事发时未采取任何刹车避让措施把人撞飞出去20多米。 2012年11月22日《无锡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滨湖大队》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锡公(交巡)滨公交认字【2012】第00127号 交通事故时间:2012年10月15日16时55分 天气:晴 交通事故地点:无锡市滨湖区西环路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前路段 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1、 当事人、车辆情况: 孙洁,女,汉族,1984年11月29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阳山镇普照村虎降头5号,身份证号:3202283198411295521,驾驶资历:2009年04月02日初次领证,档案编号:320201076319,准驾车型:C1,事发时驾驶号牌号码为苏B1M337的小型轿车,车辆核载:5人,实载1人,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13年9月,车辆所有人:孙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单号:AWUXBWXCTP12X028591J,承保单位: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俞晓燕,女,汉族,1991年7月4日出生,户籍地:江苏海门市正余镇,身份证号:320684199107046929,事发时步行。 2、 道路和交通环境: 交通事故位于无锡市滨湖区西环路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前路段,西环路呈南北走向,南往环太湖公路方向,北往钱胡路方向,道路中心设有绿化隔离带,同方向设有三条机动车道,右侧设有非机动车道,事发路段中心绿化隔离带有一宽度为1.50米的豁口。沥青路面,路面完好,路表干燥,视线良好。事发路段限速80公里/小时。事发地南侧设有注意儿童警告标志。道路东侧为无锡商业技术学院。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12年10月15日16时55许,孙洁驾驶灯光不合格(刹车灯不亮)的牌照号码为苏B1M337的小型汽车,在设有限速80公里/小时的西环路由南往北超速【经鉴定:行驶速度约为(81~83)公里/小时】行驶至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前路段时,遇行人俞晓燕由西往东横过机动车道,结果小型轿车左前侧与行人俞晓燕右侧发生碰撞,至车辆损坏,俞晓燕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10月27日死亡。 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道路交通事故证据:1、受案登记表:证明事故发生时间、地点。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固定、记录了交通事故现场情况。3、当事人驾驶资格及车辆情况的核查。4、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锡中西医司【2012】病鉴字第141号:证实俞晓燕系外伤性颅脑损伤死亡。5、无锡高吉司法鉴定痕迹鉴定锡高【2012】痕鉴字第622号,证实苏B1M337号小型轿车左侧与行人俞晓燕右侧碰撞可以形成。6、南车戚墅堰机动车车辆工艺研究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痕迹鉴定戚鉴所【2012】鉴定字第442号:录像中苏B1M337号轿车行驶速度约为(81~83)km/h。7、无锡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事故车辆检验鉴定书锡公车鉴字【2012】第0812号:证实了事故车辆的技术情况。8、当事人询问材料及证人证言。9、监控视频资料。 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孙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遇情未及时采取措施,确保安全行驶;行人俞晓燕横过机动车道,在车辆临近时横穿,未确认安全后通过,双方的违法行为均是造成该事故的直接原因。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孙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俞晓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孙洁、俞晓燕负事故同等责任。 交通警察:孙伟 郑栋 二0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请问一下懂交通法的资深律师:像这样的事故责任应该怎么划分?肇事者一方应该全责吗?还是肇事者负主要责任?还是同等责任?肇事者孙洁是无锡市南洋中学的教师,每天开车从我女儿学校的西环路上下班的必经之路,对路况应该是了如指掌,身为人民的教师学校门口看到行人过马路也不减速度,还超速行驶,遇到情况也不刹车避让,这车祸完全可以避免的,也至于会要了我女儿的年轻生命。身为教师人员毫无人性道德,是真正的杀人狂妄的女魔!在我女儿抢救的过程中不肯拿钱出来救人,导致我女儿抢救资金不足医院欠费6万多。真是丧尽天良!还好我女儿学校的老师有良知,当时学校就拿出五万抢救费用,同样是人民的教师真是天壤之别。据我了解下来肇事者孙洁上面高层有关系,亲戚是省教育厅的高官,据说她亲戚已经通过南京交警总队对无锡交警大队通过关系。现在滨湖交警大队责任认定是同等责任,我赶过去跟滨湖大队的办案警官孙伟理论,他说事故责任的认定不是一个人说了算的,是要通案的,召集几个有经验的民警发表自己个人的看法,然后是通过投票决定的,定案少数服从多数的。孙伟警官还帮着肇事者一方说话,说这样认定的同等责任对方也不服,对方要求是次要责任,他说肇事者也要去申请复议。天知道好像这定的同等责任我还赚了大便宜了!天理何在啊!我一直在上海上班,女儿从小在爷爷奶奶身边长大,漂亮、文静、乖巧,懂事孝顺,学习成绩优秀,临近要毕业实习工作了,遭遇突如其来的横祸,全家人痛苦万分,特别是爷爷奶奶整天哭的像泪人,白发人送黑发人是一辈子的伤痛,失去亲人的感受只有自己能够体会,我每天沉浸在痛苦中难以自拔,在医院抢救12天等待女儿的恢复是如同地狱的煎熬,每天跪在重症监护室门外为女儿祈祷医生还是没有救回我女儿的生命,这些日子以来我已经晚上不能够入睡,精神几乎面临崩溃了,女儿离去的事实到现在也相信,每天翻看着女儿的照片,泪如雨下,现在再也听不到我的宝贝女儿再喊一声老爸了,接下来的日子不知道怎么维持下去。现在滨湖大队认定的同等责任,我全家人更不能够接受,是一条年轻的生命啊!我也咨询过很多懂交通事故经验的朋友,都认为无锡滨湖大队这样的认定是不公正,最起码是肇事者负主要责任以上,这明显是偏护肇事者一方。我现在已经申请滨湖交警支队复议,提交复议上去已经20多天了还没有消息,现在还在等待中,有人说复议很难推翻的,我也知道这社会自古以来都是官官相护的,如果申请复议也维持原判的话我该怎么办?难道我们中国的老百姓就没有讲法的地方吗?我怎么可以为死去的女儿讨回公道?希望有好心人能够帮助为感!本人手机号码是:13012870258 QQ:371806752 俞剑彬 2012年12月18日夜于无锡火车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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