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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武县公安交警大队不作为  浏览:11239 回复:0  
游客
125.41.46.*
 
张玲玲,女,汉族,出生日期1964年6月7日,身份证号:41082119640607152X,家住修武县郇封镇大文案村88号,系死者吴保山的妻子,联系电话:13723178707。
2011年7月31日上午10时许,我丈夫吴保山骑电动自行车去上班,我坐在后面,当我们骑车由东向西行驶到原木糖醇厂南门东三十多米处(当时我们在人行道上行驶)有一辆同方向行驶的机动三轮车在我们后面,从快车道斜插朝我们行驶的方向前而来,在人行道上车头刚过我们时突然右打方向,(当时司机还在打电话)致使正在非机动车道上正常行驶的我们来不及反应被挂撞而倒,我丈夫吴保山当场死亡,这时司机扭头看了一下便加大油门,开车急忙逃逸,迫于前面几个人的拦截和后面一辆越野车的追挤,才迫使停靠在距事故地点几十米的地方。(QQ165230974空间附各类证据,现场照片,证人证词)
“修公交认字[2011]第02201107310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却认定:我丈夫尾随相撞,负同等责任。
我含泪向您们反应,修武县公安交警大队对我丈夫吴保山在7月31日的交通事故认定中,不知其中有何缘故,为何一再偏袒肇事方常陆军,避重就轻公然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而严重违背事实,我丈夫吴保山反而成了不清不白的死亡者,其违法办案的程度可谓胆子太大了吧!真不知道究竟为啥?我恳求相关部门对修武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介入调查,还死者一个清白,还社会及家属一个公道,对违法办案人给予应有的惩罚!

    

    1楼 2011-8-18 18: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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