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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张志谦、尹乐敬、宋汉庭贪赃枉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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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长松,男,汉族,中共党员,身份证号412929195712200012,唐河县委党史研究室助理研究员。 2010年4月18日,我被唐河县公安局文峰派出所剥夺申诉权,强行送入唐河县拘留所。我再次致电唐河县公安督察大队之后,遭16个小时拘留后被暂缓执行放出。随后被害人前往南阳市公安局提出申诉,被告知:需携带拘留决定书复印件,邮寄过来即可。 20日,被害人致函南阳市公安局,至7月始终杳无音信。在诉讼时效内,我向唐河县人民法院正式提起诉讼。在唐河县公安局提供给法院的案卷中,诉权告知笔录被篡改。我要求行政复议、申诉的请求,被改为不要求,时间亦由4月18日0时30分改为17日20时30分,而行政拘留决定书制作时间为4月17日。开庭审理前,我向主审法官提出了质疑。而在2011年3月29日的庭审中主审法官和唐河县公安局竟回避此事。变成了法官问:你们需不需要告知诉权?答:不需要,拘留书上已经载明,签字就视为认可。他们自始至终没有提权利告知一事,唐河县法院竟然枉法裁判我败诉。 我随即上诉至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我期待高一级法院的公正判决,然而我太天真,我想错了。 8月3日上午南阳中院电话通知我4日开庭。下午又再次来电要求协商解决,我婉言拒绝了。4日开庭时,我的理直气壮、慷慨陈词、据理陈述,与唐河县公安局的理屈词穷、无言答对形成了鲜明对比。 我提出唐河县公安局剥夺我诉权,偷梁换柱、篡改证据、伪造证言。当唐河县公安局出示权利告知笔录时,我当庭提出此证据系伪造,我要求对此证据第一页的指纹做司法鉴定,审判长说待合议庭合议后再做决定。当法官问公安局的代理人这后边的时间修改是咋回事时,被告代理人说是上诉人自己改的。法官说:他自己改的,为何不让他再在此处摁个指印时,被告代理人无言以对。问上诉人时,我再次肯定:我签的是4月18日0点30分,是他们改为4月17日20点30分,法官互相传阅后,告知对方,这上边显然是黑压红,对方含糊其辞,不予正面回答。 我提出唐河县公安局适用法律的错误:我就给对方一嘴巴,应属民间纠纷,不适用治安处罚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审判长亦问唐河县公安局代理人,你们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应是聚众殴打他人,而你们在权利告知笔录、行政拘留处罚决定书中都没看到聚众两个字呢?对方又不予以正面回答。法官最后问,同不同意调解,我说不同意。 5日,南阳中院再次打电话要求协商解决,我说我去杭州不在家回去再说。12日又来电话提出协商。我问:如何协商。他们说是让唐河县公安局撤销行政拘留决定,不再执行罚款。我说:中。他们说:那必须先签个协议,唐河县公安局撤销拘留决定,你必须撤案。我断然拒绝。19日上午来电再次说你同意调解了调解,不同意调解,我们将维持原判,我严词:你可以维持原判,我再次拒绝。26日,再次电话说,你同意协商了咱们协商,不同意的话下星期一(29日)你过来拿判决。我说:你们咋判都可以,我就是不同意协商。29日我去南阳中院,两名法官拿着判决说,这会判决还没有送达对方,你同意协商还可以协商。我说:不同意。当我看到判决维持原判的主要依据仍然是唐河县公安局篡改、伪造的诉权告知笔录时,我问:为何不做司法鉴定。中院的法官大人竟说是:那是另一个法律问题,他作假你可以告他作假。我非常气愤:那要你法院干啥?遂签字拿到判决。 就此,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仍然以“唐河县公安局在对王长松做出治安行政处罚时,履行了告知程序,王长松在被告知人一栏签有自己名字并摁有指印,该告知笔录载明王长松不提出陈述、申辩”为据,做出了“唐河县公安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并无不当,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王长松诉讼请求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的判决 天理何在!法理何在!唐河县公安局提供伪证,我要求做司法鉴定你们不做,怎能以此枉法裁判! 我说南阳的这些法官,你们白拿俸禄,枉披法衣!在南阳,法律的尊严被践踏,公民的权利遭蹂躏! 求司法界正义之士法律帮助,我该怎么办? 我还期望,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南阳市委、市政府的主要领导能关注此事,试想:我作为一名公务员遭此不平待遇,可想老百姓又该怎样。公安人员知法犯法,伪造笔录,篡改证据,实属可恶。法院是法律的实践者、监督者,不能依法办事,枉法裁判,在中国大地还有何处让公民立足! 我 我的联系电话是13838728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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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2011-10-22 10:17: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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