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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卫生法“被精神病”出台 希望兑现  浏览:12046 回复: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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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神卫生法拟规定追究“被精神病”责任人刑责 出台 告状无门
    希望兑现 不要一纸空文 一纸空文....
    2011年10月25日03:02京华时报孙乾我要评论(265) 字号:T|T
★ 精神卫生法草案规定,“被精神病”事件责任人将被追究刑责
   本报讯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昨天开始首次审议精神卫生法草案。草案围绕送、诊、治三个环节以及精神障碍的复诊、鉴定和监督、评估等问题作出规定。草案规定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故意将非精神障碍患者作为精神障碍患者送入医疗机构构成犯罪的,将被追刑责。
   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非自愿住院医疗措施适用条件出现较大变化,广受争议的“扰乱公共秩序”条款被删除。
    受国务院委托,卫生部部长陈竺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精神卫生法草案说明时表示,精神卫生既是全球性的重大公共卫生问题,也是较为严重的社会问题。精神卫生问题的严重性在我国十分突出。精神疾病在我国疾病总负担中排名居首位,约占疾病总负担的20%,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约1600万人。陈竺指出,目前我国强制收治精神障碍患者程序缺失,个别地方发生的强制收治案例引起患者及其亲属的强烈质疑,“被精神病”不时成为舆论热点。为杜绝“被精神病”的情况发生,草案对与之相关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草案提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违背本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的;故意将非精神障碍患者作为精神障碍患者送入医疗机构的;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离开医疗机构的。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外,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属于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其所在行政机关、本人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草案还提出,精神障碍司法鉴定人故意出具虚假的精神障碍鉴定意见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草案在保障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权利的同时,还针对我国目前精神卫生工作中存在的救治救助水平偏低等问题做了相关规定,并拟立法加强精神障碍的预防、康复和救助等问题。
■草案解读  焦点1 谁有资格送精神障碍患者入院?

患者情况不同送医主体有别
   草案规定,除个人自行到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外,疑似患者的近亲属可以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诊断;对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由当地有关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帮助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诊断。
   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立即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诊断。

焦点2 精神障碍如何诊断?72小时内须出书面诊断结论
  谁有权利对精神障碍患者和疑似患者做出诊断?草案明确了实施主体: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由精神科执业医师做出。
  对于诊断程序,草案也进行了明确规定,医疗机构接到送诊的疑似患者,不得拒绝为其做出诊断,应当立即指派2名以上精神科执业医师,在72小时内做出书面诊断结论;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以精神健康状况为依据。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违背本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

焦点3 何种情形可以强制收治?非自愿住院治疗分两种情形
   今年6月,该草案首次经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并向社会征求意见时,规定非自愿住院医疗措施的适用条件,即只有精神障碍患者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且有伤害自身、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扰乱公共秩序危险的,才能对其实施非自愿住院治疗。
  其中“扰乱公共秩序”的规定受到广泛热议,有专家认为,该规定存在被滥用的危险。
   此次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草案对此规定进行了修改,表述为: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以下两种情形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一是患者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或者不住院不利于其治疗的;二是患者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
   草案规定,对第一种情形,经负有监护职责的近亲属同意,医疗机构可以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负有监护职责的近亲属不同意的,医疗机构不得实施住院治疗。对第二种情形,患者或者其负有监护职责的近亲属不同意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经复诊、鉴定仍需要住院治疗的,负有监护职责的近亲属应当同意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负有监护职责的近亲属不同意实施住院治疗,或者精神障碍患者擅自脱离住院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措施执行。
焦点4 如何保障人身自由  规定两种复诊  两次鉴定制度
   对精神障碍患者的收治涉及人身自由,为防止“被精神病”的现象发生,精神卫生法草案规定了精神障碍两种复诊、两次鉴定制度。
   草案区分不同的非自愿住院治疗情形规定了两种复诊制度:因患者有伤害自身等情形需要对其实施非自愿住院治疗的,不同意接受住院治疗的患者可以自收到诊断结论之日起3日内要求医疗机构进行复诊,医疗机构应当指派初诊医师以外的2名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复诊,并在5日内作出复诊结论。
   因患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等情形而需要对其实施非自愿住院治疗的,不同意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或者负有监护职责的近亲属,可以自收到诊断结论之日起3日内,选择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域内其他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复诊,并在5日内做出复诊结论。
    除两种复诊制度外,草案还规定了两次鉴定制度:对复诊结论有异议、要求鉴定的,应当自主委托依法取得执业资质的精神障碍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要求该司法鉴定机构指定另外3名以上司法鉴定人进行重新鉴定。
精神疾病诊断 司法难堪重任
■人大建议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表示,草案为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因滥用非自愿住院治疗措施而受到侵害,引入司法鉴定制度,但在调研中了解到,一些部门和专家对此有不同意见。
   其中,司法鉴定是诉讼层面的问题,而精神疾病的诊断是技术层面的问题。司法鉴定机构是独立法人,不是司法和行政机关,其鉴定意见只是提供证据。按照草案规定,由司法鉴定机构对是否患有精神障碍做出最终判断,并由此决定是否住院治疗,缺乏合理性和权威性,在法律事实中,有可能会引起诊断是否公正等方面的争议或纠纷。因此,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精神障碍的司法鉴定问题做进一步研究。
精神病院经费 财政全额拨款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表示,在调研中了解到,目前我国精神障碍防治体系不健全,政府投入严重不足,特别是基层防治机构工作经费缺口较大,基础设施设备简陋。精神卫生专门人才严重缺乏,待遇普遍偏低。“草案对精神卫生工作的保障做出了一些原则性规定,但草案规定很原则,难以落实。”
   对此,该负责人提出建议,在草案中进一步强化加强基层精神卫生工作及防治体系建设,扶持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精神卫生防治工作,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精神病疾病防治工作经费等内容。
   同时,精神病专科医院是精神卫生服务网络的主体,承担了主要的门诊和住院服务,并负责社区精神卫生服务的技术指导。因此,建议在草案中将精神病专科医院的人员经费、业务经费和发展建设经费确定为财政全额拨款,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的内容进一步明确,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此外,考虑到精神卫生工作的特殊性,建议在法律中对提高医护人员待遇问题予以明确规定,如设立特殊岗位津贴等,并增加各级政府对精神卫生专门人才的培养、培训投入力度的规定。

                                                                本版采写 本报记者 孙乾

■ 家被偷拆了!维权 被精神病 告状无门
■“民告官”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有案、不立、包庇犯罪分子 故意不立案 威胁 维权人!
● 上海杨浦区,"专利达人"庞学飞遭遇动迁"黑洞" ,依法维权未果,竟被杨浦政府权力制造成"精神病人”,掉进了无底的深渊........
   现在我的家没了,被一群不法之徒偷拆了!
                     维权至今未果竟成“被故意制造精神病人”受尽了各种各样的非人折磨 无处讨说法!事情是这样的 ...

★ 上海版“乔布斯 ”拆迁:摧残 一个爱国当代发明家 维权 告状无门

来源于:南方法制 牟财源
          
   2011年5月7日,上海市杨浦区,一位民众向记者爆料称,上海有关部门把一位一生申请过多 项专利,为国家做出卓越科研贡献的专家当做精神病人关押641天。为了此事记者前往上海调查。
    庞学飞,男,汉族,生于1958年,上海发明协会会员。先后发明和研制多项专利技术,新华社、人民日报、上海科技报、新民晚报均有报道,曾荣获第二届上海优秀发明奖,并先后被入录《中华知名爱国人士》、《国家科技成果研制功臣名录》和《世界名人录》。然而,他本来顺利发展的人生轨迹,就在6年前的一天开始彻底改变了。
■ 法制国家 告状无门    
  记者在上海杨浦区庞先生家中见到了这位多次为国家研发出科研成果的专利达人,记者见到庞先生时感觉他比较焦急,但他见到记者时非常热情。他说,“见到了记者就像见到希望,自己就像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的样子……”
    庞先生的家比较简单,在他家的墙壁上记者看到贴满了全国的法制报考材料,看得出他在为自己的维权的道路上下了不少功夫,看了很多与自己案件一样的报道,同时买了不少与自己案件有关的法律书刊。庞先生一边热情招待记者,一边把自己多年来申请过的专利证书和以及成品向记者介绍。当记者聊到他报料的内容的时候,记者看到到泪水从他眼眶流出……
■ 住所无故被拆,多部门踢皮球
    庞学飞一家原住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1222弄,2003年10月,为配合“迎世博,城市让生活更美好”市政规划建设,庞学飞和他九十高龄的母亲积极响应和支持政府的号召,同意动迁。2003年11月—2004年2月,动迁组领导张某一再找庞学飞和他母亲,告之国家的政策是“先安置后搬迁,请相信党、相信政府,一定会尽快给安置解决。”庞学飞母子一直等待安置通知。 2004年3月11日,下午一点,庞学飞回到昆明路的家。可是,令人意想不到的是他们赖以蜗居的家已经被拆除了,而庞学飞和他母亲一直还没等到安置的通知。庞学飞开始找动迁组领导。3月15日,领导张某说,居住安置把庞家漏掉了,并写了条子让庞去找许姓领导,许姓领导让找拆公司,拆公司让找政府拆科。就这样庞学飞和他母亲就成了一双皮球,被各部门踢来踢去,期间先后两次被110拦阻、问话。4月4日,领导张某仍要庞学飞和他母亲相信党、相信政府,会给你们妥善安置。并哄骗二人按他写好的委托书照抄一遍交给他,然后妄称房子很快安置,让二人回去等通知。(6年过去了,庞学飞和他九十高龄的老母,至今也没有等到安置的通知。)无奈之下,庞学飞和他母亲于2005年9月向杨浦区法院提交了民事诉讼,决心通过法律讨回应得的房子。可恨的是,杨浦区法院包庇拆官员,欺诈百姓,驳回了二人的诉讼请求。然后,庞学飞分别向二中院和上海高院进行申诉,但一直未得到支持,庞学飞和他的老母亲真正成了无家可归的人。
■ 多次投诉未果, 被故意制造精神病院住两年摧残
06年4月,庞学飞开始多次向政府反映自己的遭遇,由于此类问题过多,政府接待人员反映麻痹,一再采取踢皮球的办法搪塞。2006年7月,庞学飞向公局寄了一份人民日报刊登的有关拆的法规性文件,结果惹恼了某些官员。2007年2月19日(农历大年初一),庞学飞以“散布恐怖信息”罪被抓进杨浦区看守所。 在看守所里,办案人员先后两次采取哄骗、承诺等卑劣手段让当事人在文件上签字(但不让当事人看材料),声称很快就将其释放。但他们却采取不批捕、不起诉、不释放等非法手段,超期羁押120余天,直到2007年6月11日。期间,庞学飞受尽了各种各样的非人折磨。
    2007年6月11日上午11时,庞学飞被非法关押了3个多月,他终于盼来了无罪释放的日子。可是他万万那样想到,自己从虎口跳进了更加恐怖的万丈深渊—公以无罪释放的名义强行将庞学飞送进了上海市殷高路2号——上海安康精神病院。 庞学飞家族没有精神病史,个人也没有精神病。在没有经过医疗鉴定,没有经过家人同意,甚至没有经过任何医生诊断的情况下,被投进了精神病院,同精 神病人同吃、同住、同样治疗、同样对待,体罚、毒打、挨饿。从此,庞学飞开始了长达526天的非人生活。就这样,庞学飞成了一个真正的“精 神病人”。由于庞学飞本身没有病,而每天接受精神病人的药物治疗,致使庞学飞身体很快出了问题。眼睛坏了、肠胃坏了、肝脏坏了,家没了、房子没了、尊严也没了。同时吃对身体危害极大的毒药。吃了使庞学飞大便就出了问题。在庞学飞的多次强烈谴 责要求下,在医院工作人员都知道庞学飞没病的情况下,医院工作人员要求庞学飞缴纳2453.10元的伙食费,终于将他放了出来。
■ 庞学飞 新发明创造受阻也无法继续
    据庞学飞介绍,动迁把他搞的家破人亡,使他失去了老婆、女儿。亲戚、朋友害怕被公安局威胁也离得他远远的。他一直热爱的发明创造受阻也无法继续,给国家他造成了很大的精神和经济损失。“我的科研专利项目很多,中国结香皂,电脑键盘自动消毒装置,在单位的科技项目有抽低网络,铝合金床架,节省空间洗衣机,灭菌按摩床,m薯奶粉发明特点:让你各种病症预防有健康显著等发明;曾多次参加国家大型研讨会,可是动迁却把我推进了无底的深渊。
■ 法制国家,人民法院 故意不立案!
  上海市杨浦人民法院 做 犯罪分子“保护伞”故意不立案!庞学飞维权 将二年多了,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至今 故意不立案、不裁定回复,2010年8月24日下午2点30分庞学飞去了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患“权力精神分裂症”对庞学飞说如果立案许多官员要双规,有本事你告我法院去,老子就是法,把北京领导找来,老子也不怕,你去北京告没用,我们法院北京有关系户,最高检:久拖不致当事人反复上访将被追责..
     ■ 希望上级领导尽快核实此案,大慈大悲,救民众于水火,瞌头拜谢!

● 内容稿件是真实的 一点没有虚假 我可以承诺负责..
■ 维权人 现借住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平凉路1790号508 邮编:200090 手机:13020163877

■ 恳请媒体网友帮我转裁报道。帮助刊登。帮助遣责
   恳请网友帮助转发。帮助遣责“加速”曝光官员“相户门” 让他们丑闻无法躲藏 .......瞌头拜瞌头拜谢!

★ 法制国家, 不要让上访老维权户再继续没有期限地等待了!上访老维权户没完没了地上访、没有期限地等待,是一种无奈!也是一种悲哀!!!
    
十七届 法制国家,何时 何地 把 法袍 还给 人民......

    

    1楼 2011-10-25 12:3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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