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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非“李刚” 我亦不是“赵作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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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非“李刚” 我亦不是“赵作海” 一场突如其来的横祸,一个莫名的“强奸犯”,2008年12月21日,一个彻底改变我一生的日子。 2008年12月21日,郑州市中原区林山寨派出所以“涉嫌强奸罪“为由在我住处将我刑拘,当天经过近12小时的严刑逼供,最终形成了一份以办案民警为口述内容,本人签字画押的口供(此口供也成为了本人成为“强奸犯”的唯一证据)。随后同年12月29日批准逮捕,期间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期于2009年8月4日中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当庭检察院出具了两份鉴定,其中一份为“原告处女膜完整”鉴定,一份为“轻微伤鉴定”第一份鉴定无需多说,第二份鉴定有原告父亲证词证明是其父亲所为,与我无关。法院在经历了从09年8月4日开庭,并延期4次后于2010年3月15日下达了准予检察院撤诉的决定,同日检察院竟然在本人父亲不符合取保候审担保人条件的前提下让我父亲作为我的担保人,对我“取保候审”,而当日为国家法律规定的最长羁押期限的最后一天。2011年3月8日检察院为我办理的“解除取保候审”手续,检察员徐健丽竟声称此案到此结束,不会再有其他证明。后家人多次到检察院和办案单位要求,办案单位和检察院竟声称需要继续调查,从2008年12月21日至2011年3月解除取保,中间经历了2年多的时间,取保候审期间1年时间不去调查,当提出赔偿的时候说要继续调查,实在是让人不能理解,调查也可以,但是2年多的时间一点新证据没有,还能怎么调查?2011年8月3日在多次要求后,办案单位作出了撤案决定。 而在后来的申请国家赔偿阶段,本人要求的1、追究与原告诬陷的法律责任、2、追究办案人员法律责任、3、在原影响范围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4、赔偿错误羁押450天的个人损失、5、赔偿本人及家人的精神损害、6、赔偿在该案中的律师费及交通费、7、赔偿15个月的工资及直接损失等7项申请中,检察院竟然只同意第四条,且赔偿决定中前面说依据《国家赔偿法》的第十七条第二款,但在赔偿一项中竟然又根据第一款了(第一款和第二款分别是国家规定错误刑拘和错误逮捕羁押的两条概念不同的规定),明显的把责任全部推到办案单位身上,明显的推脱责任。 现在我们已经无路可走,市检勉强接受复议,但是态度明显,就按原来的决定走,已经基本没有希望,但是看着年迈的父母,看着破败的家,内心中无时无刻不在煎熬,只希望能够引起重视,能够还我一个清白身,还我家人一个安慰。如有愿意维持正义、敢于报道事实的,本人愿意提供一切该案期间证明及手续,愿意以实名接受采访,愿意承受一切后果! 本人联系QQ:472388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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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2011-11-29 9:29: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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