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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武交警天良尽丧放纵罪犯 无辜女子惨死修武无人担责  浏览:11030 回复:0  
游客
222.89.31.*
 
  举报人:赵庆均 男 身份证号 413001194305063015 系受害人赵国苹父亲
  
   李少清 女 身份证号 413001194501103045 系受害人赵国苹母亲
  
   赵 华 男 身份证号 41300119710210305x 系受害人赵国苹弟弟
  
  联系人:赵 华, 吕炎富 电话 18240540103
  
  被举报人:马秋成 男 系焦作市修武县交警大队一大队事故科警员。电话 13938151198
  
  
  
   举 报 理 由
   2011年2月20日21时许,家住修武县郇封镇裕国庄287号的焦东方(男 1983年10月28日出生)驾驶豫HJW298小客车载着赵国苹沿斗武路由北向南行至修武县境46KM+524.2处时,与同方向一机动车追尾相撞,造成赵国苹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第二天(23号)上午11时,修武县两男三女(名不详)来到信阳找到我们(赵国苹的家属)
  
  ,告知我们赵国苹在焦作修武发生交通事故并已死亡,我们于当天下午随来人赶到修武县。修武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事故处理科将一份《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结论报告书》第2011022301号交给我们(见附件1),报告记载焦东方系与同方向一机动车追尾相撞,且无证,醉驾。马秋成自见到我们就告诉我们焦东方系驾车与前面一辆大车追尾相撞造成的交通事故。我们赶到修武县医院看到赵国苹时,其人已是血肉模糊,身体冰凉。失去亲人的痛苦使我们痛不欲生,我们强忍悲痛于我们到修武的第二天上午就将赵国苹的遗体火化,马秋成告诉我们一定会公正处理这起交通事故。我们下午就将骨灰带回信阳。对于赵国苹的意外死亡,我们虽感悲痛,但也无奈,意外随时有可能发生,这是天灾人祸。惟有寄希望于我们的公安司法机关能公正处理,使应该受到法律责任的肇事人得到制裁,告慰死者之灵,抚平亲人的伤痛。作为亲人的我们,在事故出现后没有给公安交警提出任何的非分要求,哪怕是一丁点都没有,从我们处理亲人后事的时间都可见,我们坚信这样一起因果关系明确,是非过错分明的事故,公安交警部门一定会很快的处理妥当,并且也会给出公正的处理意见。因为从处理事故的马秋成那里我们得知事故原因清楚明了,证据充分,是非分明。我们有理由,有证据,相信焦东方市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随后,我们先后又五次往返修武县交警队找马秋成询问事故处理结果,每次他都说正在派人追查逃逸车辆,还没找到,事故无法处理。我们就纳闷了,如果逃逸车辆永远找不到,那么这起事故就一辈子不处理了吗?这么一拖就是8个月,在我们的一再要求下,马秋成叫我们于2011年10月31日写出一个书面申请,于2011年11月9日下达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修公交认字【2011】第20114038号(见附件2)。在去修武交警队领取责任认定书时,我们考虑接下来应该是追究肇事人的法律责任和赔偿问题了,因我们不懂得法律,就专门聘请了专职律师随同前往。到达修武交警大队事故科后,在我们还没见到事故责任认定书时,马秋成和另外一个警察在和我们寒暄两,三句话后就开始反复强调,这个责任认定结果是集体讨论后定的,一副结果于他们无关的架势。我们当时都不知道是什么意思!!还心想一起交通事故还惊动了这么多人(集体吗!)当看到责任认定的结果时才恍然大悟。原来一直告知我们焦东方系驾车追尾造成事故的事实变为:“与一机动车相撞”。当我们律师询问马秋成开始不是说追尾相撞吗?为什么责任认定书拖了8个月才下达等问题时,马秋成要求和我们委托律师单独谈。经询问律师,马秋成是这样说的:“事故原因说是追尾相撞没有证据,被撞得车逃逸了,赵国苹死了,焦东方被撞昏了,旁边没有证人,谁也不知道是怎么撞得。”律师问马秋成:“照片显示路况很好,没有监控录像吗?”回答:“什么都没有。你要说是追尾相撞你得证据呢?”马秋成还说:“你知道赵国苹与焦东方怎么认识的吗?她(他)们是什么关系吗?她们是在一个洗浴中心认识的。”律师反问马秋成:“不管怎么认识的,赵国苹是乘坐人的身份,驾驶人都应当将其安全送达目的地,怎么认识都不影响交通事故的认定结果,在那认识的坐车也罪不致死。”律师追问马秋成:“对赵国苹亲属说焦东方是驾车追尾相撞的说法是谁说的?”马秋成失口否认不是他说的。律师提出:“我出具律师应当出具的相关手续,行驶律师的调查取证权,要求复印事故证据。”马秋成说:“只能给你现场照片和现场图,其他不能看。”律师问:“为什么?这是一起交通事故案件,不属法律规定的涉密案件,不需要保密的,律师有权获得相关事故证据。”马秋成说:“不是我不叫你复印,得请示领导”。随后马秋成拨通某领导电话后,告知律师:“领导不允”。律师问:“领导可以代表法律吗?”作为代理律师,有权取得相关证据材料,自己不会越过法律规定取证。如果有新规定不允许律师调取相关证据,作为代理律师决不会违法的。马秋成说他得听领导的,最后干脆不理律师。
  
   上诉事实经过是我们于2011年2月23日得知其发生交通事故后修武县交警大队马秋成对事故的处理经过。
  
   在马秋成给我们送达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写明:焦东方在该起事故中得违法行为有:1,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2,醉酒驾驶。事实认定确将与同方向一机动车追尾相撞改为“与一机动车相撞,”少了“同方向追尾”五字。使事实变得扑朔迷离。马秋成一定是忘记事故发生的第二天就给我们一份酒精含量检验报告书,上面写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是追尾相撞,马秋成还可能忘记了他曾6次亲口告诉我们事故原因是追尾相撞,但到我们领取事故责任认定书时,事故的原因却发生了质的变化,并且马秋成也改口说不知道两车是怎么相撞的,也没有证据证明是追尾相撞的。那么既然如此,我们要求看肇事人焦东方是怎么陈述的,马秋成却设法百般阻扰,拒不提供处理事故证据。我们多次要求面见焦东方,马秋成总是说无法通知其到场。至今日,我们去过修武八次都从未见过肇事人。马秋成作为处理事故的警察,当然知道追尾相撞和相撞责任后果的区别,所以事后刻意隐瞒和回避事故原因,包庇肇事人,意图使其逃避法律制裁。马秋成将事故责任认定拖了8个多月,迟迟不作处理,还借口在派人追查逃逸车辆。试问:你是怎么追查的?派的谁?追查了几次?到哪追查的?马秋成能回答出来吗?仅仅是因为我们是外地人吗?我们只想告诉马秋成,连中国都还没出呢!
  
   身为公安警察。处理事故责任时,代表国家公平,正义和法律。一个事故处理决定书,背后侵透这法律的尊严和公正,而马秋成将失去一条生命的事故玩弄于股掌之中,随心所欲,出尔反尔,对事故原因想怎么说就怎么说,他太高估自己了。他得目的无非是使肇事人逃避法律责任和制裁。从事故发生第二天起一直是马秋成和我们联系,接触,处理,所有事故原因都是马秋成告知我们的。然而在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得事故处理员却变成都建明,扬国伟,全无马秋成的名字。马秋成这样玩弄手段耍小聪明,你究竟是什么身份,如果不是事故处理人干吗要每次通知接触我们?不写名字是怕抓住小辫子吗?马秋成太低估他人的智商。早在几个月前,就有人电话告诉我们马秋成收取肇事人焦东方的好处,可能对这起事故处理不公,我们认为再怎么样乘坐人总是无辜的,该会怎么样不公?事实果真如此。马秋成在处理这些事故时,收受他人贿赂,包庇肇事人,枉法处理事故,袒护犯罪分子,致一条生命的死亡于不服,严重败坏了修武县交警大队的声誉,败坏了人民警察的光辉形象,破坏了党和国家的法制建设,败坏了法律的尊严,更伤害了我们本已痛不欲生的身心,也让国人对法律的质疑。马秋成的良心让狗吃了。公安警察队伍有马秋成这样的害群之马,国将不国,家将不家。我们特对焦东方交通肇事案的事故处理人马秋成实名举报,请求有关部门严厉查处马秋成的违法犯罪行为。也恳请广大网友转发为死者伸张正义 我们坚信,中国的天空是蔚蓝的,河南焦作的天是晴朗的,修武的天空也纯净的。马秋成之辈必将为他的枉法行为负责。
  
   特实名举报。
  
   举报人:赵庆均 李少清 赵 华
  
   联系人:吕炎富 18240540103
  
   2011年11月25日
  
    

    1楼 2011-11-29 11:5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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