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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原是中国国电联合动力技术(赤峰)有限责任公司的一名普通员工。2011年3月16日被厂方以本月8日起吊大梁时,未按厂方技术操作为由,被无辜解聘。事实如下:3月8日凌晨四点钟左右,质检员针对上一班组生产的大梁硬度检测,测试结果是PS面大梁硬度合格,SS面大梁31m---33m处注胶侧有长约1m宽约0.1m处硬度不达标,后经我们用烤枪烘烤,在凌晨五点钟左右质检员对此处检测,其硬度达到70,质检员说SS面可以起模。于是我们在班长的带领下起模,起模的工具用的是φ50的钢管,起模方式为人工拉动钢管。使大梁与模具隔开达到起模的效果。当时我考虑用烤枪烘烤的地方,虽然表面硬度达到技术指标要求,但内层和被烘烤的周边硬度因受热可能发生变化,所以我建议,先清理模具为下一只大梁做好铺垫工作后再起吊,未被采纳。但因起模后质检员对此大梁检测,没有发现任何异常。所以按技术需求对大梁进行起吊(起吊吊点为7m、16m、23m、32m四处)当天车把大梁吊起时,叶尖有点向下垂,班长叫人拖着,此时班长与质检员双双离开,起吊人员按要求移动至指定地点码放。我和其他人去ps面清理模具,约十分钟后,取吊带人员取吊带时,发现大梁有折痕,并将此情况汇报给班长,我们就进行下支大梁的层铺工作。3月14老总发现后,将我们班组停工反省,3月15日工长通知我们正常上班,3月16日工厂公告通知我们整个班组5名工人已被开除,其中班长、工长撤职留下,并处以不同金额的罚款。事后我给老总写了一封便函,本想把此事的全过程陈述一下。没想到此信以地址不详为由退回。我这才感觉到事情的严重性,于是,于6月11日将赤峰市就业者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作为被申请人;中国国电联合动力技术(赤峰)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第三人,一起申请到赤峰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劳动争议仲裁。2011年7月26日,市仲裁委认为:申请人的各项仲裁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2011年8月9日我将二被申请人诉至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8月20日上午开庭审理。2011年12月1日律师通知我取回判决书。判决如下:一、 被告赤峰市就业者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补发原告2011年3月16日至2011年7月16日工资9200元。二、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从市仲裁委的不予支持到松山区法院的避重就轻的判决,他们为什都在回避我上诉的焦点:我们工人究竟错在哪里,凭什么将我们解聘。下面几点请网友指点迷津:一、 我们只是在班长的带领下,按厂方技术流程操作,我们错在哪里?班长既是厂方派到一线的技术指导者和监督者,同时也是我们一线工人的指挥者和劳动者,我们究竟错在哪里??二、 此吊点,在2010年秋季工装改装后(工装加长),吊点变更,厂方一直让我们使用此吊点,也未提出变更吊点违反操作技术要求。三、 厂方在两次答辩时,先后拿出了两份不一样的他们认为所谓的正确吊点。这说明什么呢?两次开庭包括我们使用时的吊点,出现了3份所谓的正确吊点,如果再有类似的事件发生,恐怕厂方还会有更多的《工艺指导书》炮制出来。四、 仲裁答辩时厂方提供的吊点是由中国国电联合动力技术(赤峰)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部经理提供的。在法庭开庭时仅凭代理律师的“数据与本次答辩不一致是因为仲裁时记忆错误,应以此次答辩中的数据为准”的一句话就给否决了。可见正确的吊点数据即不在生产部更不在一线工人手中。五、 既然吊点非常重要,稍有不慎就会给厂方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为什么在2010年秋季工装改装后,不对我们一线工人进行及时培训。直到2011年8月20日开庭我才知道有此“正确”的吊点。从以上几点可以判断出,这次事故是在厂方不负责任的情况下导致的必然结果。解聘我们并不要紧,要紧的是给我们背上一个莫须有的罪名。我的人生价值观是,名誉与生命同等重要。无论以后的路多么艰难,我都会为我的“生命”将他走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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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2011-12-4 16:54: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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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2011-12-4 17:00: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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