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马儒钦,马儒钦 电话15938947918实名举报平顶山商业银行主任李德勇诈骗让我坐牢3年多。 平顶山商业银行主任李德勇造假 假“支款通知”注资,假“贷款”骗钱,瞒天过海 造假、造假、还是造假……1994年间,平顶山商业银行竟然连续多次制造总额达380余万元的虚假“支款通知”,制造虚假注资的证明,制造假贷款证明,致使一家企业一遭遇灭顶之灾。 此事已经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院终审《判决书》判决确认:“瑞丰社(平顶山商业银行前身)房产股没有到位”。现金股因其“资金没有随转账票据转动而转动”,其账为“空转”,“现金股也没有到位”。 同时,法院调查也发现其转帐的煤气公司的财务帐对该笔转款注明为“空帐”。但是,时过24个月,受害企业要求追究瑞丰社瞒天过海、虚假出资责任的正常要求,却一直无人理踩,仰首对天:喊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 三方合作起纠纷:银行将入股的房产卖了 经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 1993年9月由平顶山市原外经委国合公司、郏县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振华公司)、原平顶山市瑞丰城市信用社现商业银行(简称瑞丰社)共同协商由国合公司申请,其前,三方共同签订一份认股合同书,经验资机构验资,注册资金390万元其中振华公司190万元、瑞丰社180万元(房产折价股)、国合公司20万元(技术股),经政府批准工商机构注册登记后于1993年10月11日成立了平顶山市金地实业有限公司。 1993年9月30日,平顶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平师验字043号验资报告,确认瑞丰社以其经营场所1400平方米,做价180万作为投入股本,10月5日,瑞丰社致函该会计师事务所称,经研究同意以房产折价做为股份。 1998年11月30日,瑞丰社却将其出资的房产随其整栋建筑一起私自转卖他人。 1994年8月16日瑞丰社却以振华公司股金没有到位为由捏造事实起诉振华公司,同时又莫名其妙的向法庭递交一张: “瑞丰社1993年10月16日特种转账传票代银行支款通知180万元”, 作为瑞丰社现金股股金投资证据。虽然该据所反映的事实是虚构的,没有股金变更登记,“没有股东协议”、“没有现金股验资报告”,但却被一审法院所采信并因瑞丰社“财产保全申请”查封了金地公司公章三枚、全部账、据,查封振华等三公司财产1496万元,时间长达16年直接损失7300万元。 1998年11月30日瑞丰社将其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的入股房产擅自转卖给了鑫华商贸有限公司,至止今日“瑞丰社没有向金地公司履行180万元股金义务”。 恶人先告状:伪造转帐票证360万 1994年8月16日(原告)瑞丰社起诉(被告)振华公司一案开庭审理,被告对原告证据:“1993年10月16日特种转账传票代银行支款通知”提出质疑:认为:1993年10月5日瑞丰社才以房产评估入股并经验资机构验资办完了入股手续,何以又以现金再入股180万元时,原告没有回答。休庭后,再次开庭时原告又出示两张证据:“1993年10月8日特种转账传票代银行支款通知”,其中一张为金地公司股金180万元,一张为金地公司借款21.85万元,对此被告再问:1993年10月8日金地公司尚未成立没有公章,在瑞丰社没有开设账户没有账号怎么转款?21.85万元借款为什么只有瑞丰社代银行转款支票没有金地公司借款合同借款借据? 其实当时原告在金地公司的股金总共180万元且已办理了房产股注册手续根本没有现金股。2010年6月11日河南省终审《判决书》判决确认:“瑞丰社因其房产擅自转卖他人,房产股没有到位”。现金股因其“资金没有随转账票据转动而转动”,“现金股也没有到位”。 瑞丰社向法院提供的三张“特种转账传票代银行支款通知”都是伪造的。 瑞丰社能够以银行特殊身份随意制造“银行支款通知”,瞒天过海、欺诈客户,破坏金融管理秩序,还有何恶不能为? 警方不作为:平顶山商业银行伪造金融票证、诬告陷害长期逍遥法外 1999年4月12日瑞丰社使用其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控告》振华公司负责人诈骗瑞丰社股金180万元,公安机关通缉关押马儒钦、王付营等人三年另八个月,直到2002年12月在市人大督办下省市检察院《决定》“马儒钦等人不构成犯罪”、市县公安局才决定《撤销》了马儒钦等人刑事立案。 2010年6月11日河南省高级法院经重审终审判决确认,瑞丰社当年10月5日刚确定以房产出资,仅过3天就有了转帐180万现金出资,法院认为,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瑞丰社由房产出资变更为货币出资的行为没有得到其他股东的同意和认可,没有验资机构验资和出具证明,三股东也未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同时,瑞丰社以其货币方式出资采用的是特种传票和转帐支票的方式,有关票据并未在支付中心进行结算,资金并未随转帐支票进行流转,因此,瑞丰社不拥有金地公司股金180万元,借款21.85万元的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9条虚假出资犯罪及第89条犯罪呈继续状态追诉时效规定;根据第177条伪造金融票证无期徒刑罪及追诉时效20年规定;根据第243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犯罪规定;第194条使用伪造金融票证金融诈骗犯罪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6条申请财产保全错误规定,根据合同法第112、113条一方不履行合同应当赔偿损失的规定,受害企业于2010年8月8日依法向平顶山市公安局举报,要求立案追究被举报人刑事附带企业损失赔偿民事责任,至今两年三个月了没有任何结果。 实名举报:马儒钦 电话15938947918 本文原创自《鹰城社区》http://www.ycsq.cc ,查看详细:http://www.375bbs.com/thread-59937-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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