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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
112.241.178.*
 

文字我想咨询起诉离婚第一次给判不离,第二次能离不,(分居半年)     

    1楼 2012-2-29 18:54:11
游客
112.241.194.*
 
我想咨询起诉离婚第一次给判不离,第二次能离不,(分居半年)     
    2楼 2012-3-1 21:31:24
游客
119.180.209.*
 
控告书 控告张玉良,闵祥龙,张东海害死两条人命一案至今没有处理,宋永国再一次申明如下 1 关于控告枣庄市公安法院处理赵玉良,闵祥龙,张东海害死两条人命一案有关人员官官相互徇私枉法,营售黑材料有意包庇其违法行为,控告理由陈述如下; 被告强迫宋永国不让上班,自谋职业,在世人面前输了理,所以他们就用抢劫证据材料,盗窃证据材料和伪造篡改证据材料等手段掩盖事实真相,这只能事与愿违,蒙蔽不了群众,领导可以调查吗?1989年至1991年,宋永国任工行事务会计时,闵祥龙的表弟去食堂捣乱,宋永国上报工行领导对其进行处理,因此他们怀恨在心。1991年5月时任人事科长的闵祥龙以事务处管理不好为借口停止宋永国工作68天,工资至今未补发。1998年订立劳动合同时宋永国几次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闵祥龙是人事科长不同意,签发合同时闵祥龙唯独把宋永国的劳动合同文本扣押,宋永国几次找闵祥龙要劳动合同文本,他们只是支吾期词始终没有给劳动合同文本,他们不讲信用的欺诈行为就暴露出来。2003年7月18日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他们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不让宋永国上班。2003年7月28日,他们私设监狱关押,殴打,绑架把宋永国打的腿部,胳膊,背部,头部多处是伤,脸眼部青肿,鼻子流血,脖子肿的像碗口一样粗,进行肉体折磨,就是去厕所也是两名保安持枪尾随,至2003年7月31日,宋永国被迫在谈话记录上签字。被告强迫宋永国写申请自谋职业,在2003年7月31日18时30分,宋永国在闵祥龙办公室再次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闵祥龙拒绝(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申请在庭审中已经提供,他们说“自己写的不算证据”。请问写个申请也要雇律师吗?)这时,张东海过来拧着宋永国的胳膊说:"快写申请,不准写今天日期,往前写,写21日”。宋永国被迫写了自谋职业申请,日期写的是2003,7,21日字样,申请在庭审中已经提供。杜锦辉说:“申请不合格重写,必须加上自愿”。宋永国被迫又写下了自愿自谋职业申请,日期空格,强迫就不能让他合格,为日后诉讼留有余地。请问天下有这样自谋职业的吗?他们是一手遮不住天的,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领导可以调查吗? 2关于控告枣庄市委公安法院有关人员枉法结论宋永国自愿自谋职业是错误的,乃是隐匿事实真相,纵容坏人逍遥法外的行为。 其一(1)他们一会说自谋职业申请是2003年7月20日写的提出的,一会又说是2003年7月31日送去的,他们为什么改换日期呢?其目的何在?(2)他们说要高中文凭,送给他们文凭时,他们又说不要,这又是为什么呢?(3)他们伪造证据,“申请自愿自谋职业2003年7月20日。”是被告伪造的,因为2003年7月20日宋永国一不在枣庄,二不在滕州,三没有写任何申请。所以被告是伪造的。外出住宿的证据已经在庭审中提供。(4)被告称“宋永国在2003年7月20日提出自谋职业”是谎言,因为2003年7月20日宋永国不在枣庄和滕州,请问在什么地方,向何人提出自谋职业的呢?(5)他们伪造《协议书》,2007年8月6日法官陈照荣让宋永国在一沓子白纸上签字,阴谋伪造《协议书》。法院的原驳回申请通知日期是2007年8月6日,被告篡改的驳回申请通知日期是2007年11月6日。(6)他们私刻公章,伪造裁决书和毕业证书,2008年9月12日枣庄市公安法院法官杜丽,杜兆峰伙同闵祥龙,张东海,郭书记,张兴会和滕州市法院密谋抢劫宋永国的《枣庄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和3份复印件;抢劫宋永国高中初中毕业证书和12份复印件;抢劫宋永国住宿发票两张和8份复印件;抢劫伪造宋永国的《枪弹领用归还登记薄》复印件4份;抢劫宋永国的原控告材料20余份篡改伪造;抢劫宋永国的上访往返车票和1360元现金等,然后把伪造的“裁决书,毕业证书,住宿发票,登记薄和原材料”放进宋永国的行李。请问这是什么行为?(7)闵祥龙,张东海等人撬门砸锁盗窃宋永国的原证据《枪弹领用归还登记薄》和5份复印件;《工作日志》和5份复印件;盗窃宋永国的事务处账薄;交接手续;宣传币画;借条和原材料20余份等。请问盗窃证据就能掩盖事实真相陷害宋永国吗?(8)2003年7月16日学习的文件就是续签劳动合同的霸王条款,其中有一条写的明明白白的高中中专生,续签劳动合同三年,他们出尔反尔,又不给签订劳动合同,这是什么道理?执行的什么政策 其二,既然2003年7月20日写了自谋职业申请,他们为什么至今不给买断钱款呢?又为什么不给任何经济补偿呢?再者,他们为什么一手捂住强迫停止宋永国工作不让上班一字不提呢?以上所述足一证实自谋职业的申请是强迫所写违背了宋永国意愿。 3(1)他们说劳动合同履行完毕工资已经发放,可是宋永国的合同没有履行完哪?至于工资吗?不上班还能发工资,天底下哪有这样的好事呢?(2)宋永国工作了20余年,他们只给签订了一年余的合同还没有履行完,这葫芦里卖的是什么药呢?(3)他们不但没有给任何钱款,他们竟然忽视党纪国法扣押了宋永国工资存款。宋永国预感到要受到报复,想把5万元的工资存款取出来,闵祥龙,张健(经办人),在2003年3月11日扣押宋永国存单存折10余张,扣押存折款约15000其它 存款约15000令 人发指。请问他们的行为不是犯罪吗?这是什么世道呢?(4)他们强迫自谋职业害死了两位老人,一(薛城区工行)王忠的母亲被迫服毒仙逝;二(滕州市工行)宋永国的父亲被迫自缢身亡,强迫谋业害死人,你说冤枉不冤枉;(5)张东海等支持孙秀华改建宋永国自建房屋,孙秀华背叛家庭,投靠工行做内奸,并将宋永国逐出家门,不准进家,把宋永国家中所有东西都扔掉,就连一本字典也没有留下,他们为了压制上访多次关押,殴打,肉体折磨宋永国,为此要求领导为民作住,为民除冤 ! 控告人;宋永国2003年至2011年 中国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滕州市支行 + )

11年06月28日 收藏 删除 转发(0) 回复(0)     

    3楼 2012-3-14 14:2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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