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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虎作伥恶人先告状的陕西留坝县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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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桩由“错”变“罪”的徇情枉法案 我叫许凤成,现年75岁,陕西省留坝县原财税局干部。现住南郑县大河坎镇油坊村七组。一件九年之久的牢狱之灾申诉案,含冤已卅载,受害人至今不知“罪”在何处。申诉的理由是: 一、申诉人冤狱刑处纯属文革中受冲击的当权派,事过十多年后,出于以牙还牙的心态为了发泄私愤,借政治运动之机,将文革后并未捞取一官半职的一般参与者,且已经留坝县政府早已正确结论的问题又旧事重提。 二、“首恶必办,胁从不问,受蒙蔽无罪,反戈一击有功”是伟大领袖毛主席亲自制定的处理文革问题的一贯政策。申诉人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下,虽然犯过一些错误,但在这些错误中均处于从属的地位,不是组织者和指挥者。 三、申诉人文革中的错误,原留坝县政府早有正确结论。1973年8月11日原留坝县革委会政治部根据县财贸口审干领导小组按程序上报的材料,即事过五年后,以申诉人文革中的全部过错为由,经会议研究决定给申诉人记大过处分。这是共产党领导下的县政府作出的决定,并非申诉人个人的意志。当年的留坝县领导班子只给申诉人记大过处分,而不开除留用或开除工职;当时的审判机关县公安机关军管组也丝毫未给申诉人定罪,这充分证明申诉人的行为在当时的环境下充其量只是记大过性质的问题,不构成犯罪。 四、留坝县法院捕风捉影、为虎作伥。事过18年后,即1986年3月,申诉人当年的直接领导易书选等三位局长出具的证明以及原财政局、税务局签注的意见再次重申,申诉人在文革中的“错误”记大过处分时“已调查核实”,“没有新的问题”“工作表现好”,“刑处还是那些老问题”。这就再一次肯定申诉人无罪的客观事实,充分证明申诉人冤狱刑处纯属原留坝县法院捕风捉影为虎作伥徇情枉法。今天的留坝县法院领导利用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情节错误;抛弃党中央过去和现在的英明政策;脱离文革是一个特殊的历史时期的客观现实,用7.9刑法观察处理发生在79刑法公布前十多年申诉人的案件。混淆“错”与“罪”的界限,糊弄蒙混欺骗申诉人。利用职权和手段,湮灭核心证据出尔反尔故弄玄虚制造弥天大谎,以案情通报和书面报告的形式不断诬蔑申诉人以讹传讹,欺骗各级领导。因此,恳请上级主管部门领导督察办理此案,还我清白和公道。 申诉人:陕西省留坝县原财税局干部 许凤成 附:证明四份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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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2012-3-3 14:39: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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