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法官把代书遗嘱变“自书” 这是(2012)七民初字第10011号在“分家析产纠分一案”判决的认定;“原告、被告当庭均认可xx基本不识字,无法书写,xx让身边信任的人书写遗嘱,并签名按印予以确认,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定xx年x月x日xx的遗嘱为自书遗嘱”。依据是高法《继承法》若干意见40条。注;身边信任的人是被告的妻子xxx,与遗嘱有利害关系的人,被告与妻子共同自认遗嘱是代写的。此认定对吗 高法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是我国公民处理继承问题的准则,是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继承案件的依据。 《继承法》第十七条第(2)项;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第(3)项;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高法《继承法》若干意见40条。公民在遗书中..,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可被告与妻子属《继承法》 第十八条(二)、(三)项中之人会代写出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吗 ? “聪明法官”放着《继承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正文条款不执行却用40条来解释,其意图不言而喻。现社会公认的流行语;“铁事实不如铁关系”,该“认定”是否又是“铁现实”。在法网找律师询公允,找帮助是望正确的评议得到公认,还法律的尊严、神圣、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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