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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顶替-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 法院应该对党中央国务院惠民的住房保障(经济适用房)政策保驾护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虽然,河北省唐山市委市政府正确执行国家政策。(借名者持拿借名买经适房的合同买房,国家不承认。颁发经适房房产证注明:房主邸明生,共有人王桂珍,划拨土地)可是河北 唐山法院却判:“无资格购买经适房的人,借名买经适房,先出资入住,等国家准许过户时再过户。这合同,合法有效。” 这种“八路军打共产党”的危险作法,应该纠正。 政府发文且实施,法院又否定。党中央国务院的尊严和公信力何在? 经适房购买资格和已购经适房住满五年后买卖,是不同的两个法律问题。 经适房购买政策不会是忽悠公民吧? 国务院发(1994)43号文件,国发(1998)23号文件到国发(2007)24号文件等等国家政策。 温总理讲:严格经适房购买资格审查。 最高法院也有关于经适房的解释。 承办法官只认定合同有双方签字,就是合意,就合法有效。法官避开合同的另一个要件:合同标的(冒名顶替-借名买经适房)不合法。 民法通则:法律没有规定的要遵守国家政策。 不然,签合同得到可以弄平美国世贸大厦的类似“玩艺”,消杀贪官污吏和骗子们的“合同”,也会成为合法有效了。 这是真事。电话:13933390734 依据(2005年年底颁发)经适房产权证办的户口(户主)和身份证,证号:130203194712240334 邸明生 信箱:lbqdms@sina.com 示范公民效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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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2012-7-17 22:15: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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