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为响应宁波市鄞州区邀请区外农民来鄞州区种粮的号召,从浙江全省各地携妻带子,通过合法途径将户粮关系迁入宁波市鄞州区石碶街道安家落户的村民,是“农迁农”的鄞州区户籍在册人员。在户粮关系迁入时,我们向各村缴纳了每人1500-2500元(相当于现在的数万元)的不同名称的所谓“补偿金”、“户粮迁入费”等公共积累,当时在职的干部口头承诺:“今后你们将同当地农民一视同仁!”然而到90年代末国家的硬性种粮任务取消后、特别是新世纪全村土地被征用、分配“土地征用补偿费”和“劳力安置补偿费”时,剥夺我们的“土地征用补偿费”和“劳力安置补偿费”,并且将我们集体“农转非”。现在,我们既无失地农民的生活保障,又无城镇居民的生活补助,甚至剥夺了我们子孙后代的合法权益——子孙后代既享受不到农民的权益,又没有城市居民的社会保障。 入籍的外来移民享有土地所有权。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已经迁入当地农村并办理户籍登记的外来移民自登记之日起,成为当地农村居民,也是该农民集体的一员,依法享有所在村庄土地的集体所有权。鄞州区当年响应号召赴宁波种粮、落户宁波,如今土地值钱了,没有种粮任务了,把我们弄成无土地、无社保、无工作、无征地及拆迁补偿的四无人员,成为了后代的流浪儿!以“合作社社员”与户籍人员的区分为由剥夺户籍移民的土地权益,是违法土地管理法“剥夺地权”和宪法“剥夺人权”的侵占行为。 2.入籍的移民享有土地补偿费的权利。 宁波鄞州种粮移民在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户口迁入时成为迁入村的“农业家庭户口”,而当地有关部门也都承认他们就是迁入村的“在册农业人口”。《土地管理法》第47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24条和《甬政法》(1999)107号第3条、11条规定“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64号)第3条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以下统称征地补偿费),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按照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在册农业人口”就享有与原住民同等的土地征收补偿费和劳力安置补偿费的法定权利。 宁波市委政研室,市委农办,农业局,国土资源局2004年发布的:《宁波市跨区迁移农民经济权益问题的调查报告》称“宁波市土地部门是按照在册农业人口核定土地征用安置补偿费到村,换言之,即使没有承包土地,只要户口已经迁入的跨区种田农户的安置补偿费也是拨付到村的”。事实证明,宁波市土地部门是按照法律规定把他们列入享受对象的,错误在于鄞州区政府。根据宪法、土地管理法、温总理的讲话,我们认为鄞州区剥夺我们的“土地征用补偿费”和“劳力安置补偿费”的行为是违法的。 3.入籍的移民享有社员资格。 1993年生效的《浙江省农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第九条规定“户籍关系在本村、年满16周岁的农民,均可以参加村经济合作社成为社员”,根据此规定可以看出此条例的立法愿意是只要本村年满16周岁的农民只要自己愿意都可以成为社员,除了年龄的条件外,没有其他任何限制,更无需其他社员的同意。 2008年修改后的《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第17、18、19条对村民成为社员设定了各项条件,如果针对1993年以前,或者从1993年至2008年期间内就已经落户的村民机械地适用2008年修改的新条例,根据法律不溯及既往的效力原则,属于适用法律不当。鄞州区政府针对迁入户的一系列指导意见(包括2004年19号《关于涉农人员土地征用后安置补偿有关政策的指导意见》和2009年1号【关于《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贯彻和实施工作中社员资格认定和权益享受的指导性意见】)都把入籍移民排除在土地征收补偿费和劳力安置补偿费的做法是错误的。 入籍的外来移民享有与当地原住民同等的权益. 1999年5月台州市政府《专报信息》第28期:1999年5月6日,(浙江省农办落实鄞县二轮土地承包中对外迁户加收入社费问题)浙江省农村工作办公室合作指导处李建新处长就此提出:“正确处理好已落实户口的新迁入户和未落实户口的新迁入户的关系。已落实户口的新迁入户在当时买户口时就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当地农民同等待遇,即买户口时已包括“入社费”在内。正确处理当时已签订协议和未签订协议的关系。在新迁入户中,一部分人在迁入户口时已与各行政村签订了享受当地村民一视同仁政策的协议书或合同书,应予遵守”。 ***总理在2011年12月28日全国农省农村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和今年两会工作报告中指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是法律赋予农民的财产权利,任何人都不得侵犯。要着力解决农民工实际问题。对农村人口已落户城镇的,要保证其享有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的权益。” 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都明确规定土地征用安置补助费用是用于解决失地农民的生产生活的经济补偿,并没有把失地农民区分成本地村民和外来移民。故当地政府应当引导各地群众在利益调整和分配政策上明确保护迁移农户的合法权益,外地移民应该与本地世居原住民一视同仁,平等保护,不应产生新的歧视与不公。 依据《第七次全国信访工作会议》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提出要求:“严格依法行政,公正廉洁司法,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必须更加注重标本兼治,坚持从信访问题主要反映利益诉求和民生困难这一最大实际出发,以事要解决为核心,以源头治理为重点,落实和完善维护群众利益的政策和制度。高度重视群众初信初访反映的问题,切实做到桩桩有人管、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依据《浙江省委常委会议传达第七次全国信访工作会议精神》省委书记赵洪祝主持会议,会议强调:“我们要认真领会、准确把握,以强烈的责任感、使命感,坚持不懈地抓紧抓好落实。要努力建设一支素质过硬、一心为民的信访干部队伍,为提高信访工作科学化水平提供保障。” 依据宪法、土地管理法和***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确保中央政令畅通”,“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的讲话精神,我们强烈要求: 在宁波市政府的主持下,为双方提供一个平台,请新闻媒体参加,邀请鄞州区原区长、书记,现任宁波市常委寿永年,鄞州区原副书记,现任政协主席陈振国,原区农办主任朱国富,副区长蒋明良,原区农林局局长,现任交通局局长朱良华,农林局科长陈定海等当事人与我们农民公开辩论,双方都以历史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开面对面辩论,理清是非曲直,请法律界人士和全国人民给予评判:他们的执政行为是对是错、是有法可依还是无法无天?如果我们的法律依据不足,我们将从此息诉、息访;如果我们有法可依,请各级政府领导主持正义,恢复我们的合法权益,并且赔偿我们的一切损失! 因为我们是普通百姓,是弱势群体,在万般无奈之下,我们不得不发起辩论挑战,但愿能引起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和高层领导的重视,从而维护法律尊严,真正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宁波市鄞州区部分入籍农民: 麻万明,身份证号:330226194807285115,手机:15258364934 王二良,身份证号:332621194708066496,手机:15268409191 金从广,身份证号:332621197110066399,手机:13857857681 蒋显青,身份证号:330227195811281758 郭文伟,身份证号:332621197001036510 吕中福,身份证号:332621196312086713 黄明顺,身份证号:33262219491103121X 叶希林,身份证号:330323196305268716 毛华达,身份证号:332621196105066074 徐雄林,身份证号:330227197911072494 陈仁慧,身份证号:33260119751213247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