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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给各位主审法官 请别让金钱盲住你们的双眼, 请别让权力左右你们法律的天平; 如果你们向金钱和权力低头, 罪恶就会象毒瘤一样滋生和蔓延。 请记住你们国徽下庄严的誓言, 请收住你们心中最后的道德底线; 正义和邪恶只是你们心中的一念之差, 而你们失去的却是人民的希望与信任。 法院的宗旨是为民公正执法, 你们没有权力将它残踏和撕裂; 如果你们的心中没有了公平和正义, 法律只能成为人民心中的一纸空文。 为民执法、公正执法, 才是人民心目中的法官形象, 不要将职业道德和良智抛诸脑后, 执法犯法以权谋利何谈公平正义? 法官判案怎可以不要任何证据? 法官判案怎可以用谎言来代替证据? 法官判案怎会将法律和证据放在一边? 只有藐视法律的所谓“医学专家”才这样。 请握紧你们手中庄严的执法大权, 你们没有资格把审判权交给医学会; 也没有权力让法律的下位法超越法律的上位法, 更不要因为法官不懂医学作为判错案的借口。 不要逼生命去换取司法的正义与公平, 不要逼生命去换取贪官和杀人犯的惩罚。 法律应当保护公民的生命权不受侵犯, 不要让众多冤死的亡灵再在地下呐喊。 如果你们的心中也充满了邪恶? 你们还配得上这身庄严的法官服? 徇私枉法终将遭到人民的唾弃, 执法为民才是人民心中的法官形象。 不要披着执法的外衣做的是钱权交易, 不要让腐败在庄严的国徽下滋生蔓延, 惩治司法腐败不只是政府的一句口号, 也是中国十三亿人民共同的心声和希望。 ----浙甬民-终字第92号案医疗侵权案受害人的女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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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2012-7-20 16:16: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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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宁波中院确认送鉴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013)浙甬民终字第29医疗损害案合议庭法官: 关于本案做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中送鉴材料的真实性(包括病历内容真实性)、完整性一事,我已多次和主审法官张华沟通,我也在网上问政说事栏里给你们中院及张华法官写了公开信,但没有结果。 可能是我的智商低下,使我无法和高智商的法官沟通。今天我再三要求法官对病历内容的真实性进行确定,并要求医院提供录像去做鉴定,只有提供我母亲就医过程的全程录像,才能让鉴定专家看到庸医孟文辉在我母亲病危后病历上补记的内容是否真实?及母亲发生的一系列输液反应是不是由不规范药物及过快输液引起?是不是死于氨茶碱中毒?是不是医生没有经过任何抢救?所有的一切都可以由录像来证明,为什么医院他们不拿出录像去做鉴定呢?出事后我已经要求医院保存了录像,医院有法定的保存义务,他们还可以销毁吗?更何况我们去交涉时他们看了录像后也承认是医疗事故承认他们有过错的,法庭上他们竟然三次以不同的理由拒绝提供录像?这又是为什么呢?难道他们可以一错再错吗?为什么没有人追究他们的违法责任? 医院在害死我母亲后写上了“莫须有”“慢支、冠心病”病情,张华法官却要我来举证?我母亲本来就没有这二种病,我那来证据?他们说我母亲有这二种病应当是他们拿出诊断依据来证明吧?更何况病历上写的这二种病是初诊,他们应当有诊断及检查依据吧? 张华法官对我说她不是医学专家也不是神仙。那知病历内容记载的真实性,病历是不是真实只能由鉴定专家说了算。因为这个原因我打了好几家鉴定机构的电话,可是鉴定办老师告诉我:“他们只对内容真实的病历资料做鉴定,否则不做的,还告诉我病历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由法院通过举证、质证审查来确定”。如果你们也认为医院病历内容是真实的,那么请医院附上这二种病的诊断依据(那个医生诊断的,那个医生签名的,什么时间得的病,平时在吃什么药)这不过分吧?你们也看到了,无论是医院提供的电子病历还是我复制的病历都没有记载过我母亲有慢支和冠心病这二种病的,如果医院拿不出诊断依据就可以说明病历的内容不真实,你们法院就可以认定病历内容不真实了吧?鉴定时只给我们15分的时间作陈述,我有那么多时间来举证病历不真实吗?更何况鉴定专家也告诉我他们只对真实的病历做鉴定,内容不真实的病历资料不做鉴定的,鉴定办也对我说了病历举证、质证和审查是法院的事。 上次那些医学会专家就是根据病历资料借错就错做鉴定的,是因为我当时不懂法律没有及时中止鉴定,这次我不会上当了。 法律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医疗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五条 : 当事人对医疗损害鉴定所涉证据材料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先行组织举证、质证,并进行审查确认。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病历资料及其他鉴定所需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异议的,应当明确提出异议内容,并说明理由。 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同意、不配合共同封存或启封病历资料、现场实物等证据材料的,应承担相应不利的诉讼后果。 第十二条 涉案病历资料存在下列瑕疵的,人民法院应当区分情况做出处理: (一)当事人以伪造、篡改、销毁或其他不当方式改变病历资料的内容,致使无法认定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有无过错的,应承担相应不利的诉讼后果; (二)病历资料内容存在明显矛盾或错误,制作方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应承担相应不利的诉讼后果。 下面我就鄞江中心卫生院在8月17日病历资料内容的不真实性作以下陈述: 病历内容不真实之一:病历上记录我母亲既往有“慢支、冠心病”却没有任何诊断依据来证明,也没有作出合理解释。因为我母亲从没有说过有这二种病,当时患者和家属也多次否定患者有慢支疾病,只是说患者有高血压,是中暑来就诊、、、、被告的8月17日书写的病历是患者病危后才补记的病历(医方也当庭承认),但病历上未加以注明为补记,如果是抢救记录也没写抢救时间,说明根本不是抢救记录,故病历内容是不真实的。 病历内容不真实之二:病历上写着慢性支气管炎,却不测试呼吸次数,也未经任何呼吸监测,你们说这有可能吗?尤其在输液氨茶碱不进行跟踪观测,病历上写着冠心病、心律不齐,却连最简单的心电图检查都没做?还快速不规范输液甘露醇和地塞米松、氨茶碱?这可能吗? 病历内容不真实之三:病历上根本没有写着脑水肿,他们却在用脑水肿的药物和激素治疗?(甘露醇和地塞米松混合治疗,使用激素为何不告诉家属?)。医生明知我母亲血糖偏高,上几天还在他们医院做过空腹血糖检查。为什么病历上不写?病历内容是不是和治疗对不起来?却还要用甘露醇输液?是故意逆向治疗?还是在做实验? 病历内容不真实之四:患者有青霉素过敏史医生问都没有问过却写着无过敏史。患者已对医生说过,自己是中暑了,这几天小便也很少,病历上却一句也没写进?为何不做血常规、尿常规检查?病历应当记录患者对病情的叙述吧?为什么一句不写? 病历内容不真实之五:8月17日的电子处方笺系伪造,病历上没有医生签名、已篡改了药物配伍,甘露醇是和地塞米松混合打的,他们却写成是单独打的,如果是单独打的,也许也不会发生输液反应,因为上几次我母亲也单独打过甘露醇,那时医生说是治疗高血压的,这次他们说是治疗脑水肿的,完全有可能是甘露醇是和地塞米松二种药物不规范化混合产生沉淀而发生输液反应。因为护士明确告诉家属第一病打的是甘露醇和地塞米松要打得快一点,(有录像可以证明,他们为何不拿出来?)电子处方笺系根本不是真实的。 病历内容不真实之六:确定8月19日被告的病危通知单上的“治院”(实际是门诊)及就诊时间(应为8月17日)往后延迟二天,病危通知单记录内容为不真实。 我要求做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是在病历资料内容真实及提供现场实物证据的前提下才去做鉴定的,如果你们依然象上次医学会鉴定一样把病历内容不真实的病历资料和现场证据(录像资料)缺失的情况下再次去做鉴定?你们说还有必要再做吗?我会中止鉴定的。本次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申请书是建立在法院确定了送鉴病历资料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前提下我才做的,我相信凡是接触本案的所有主审法官都知道我的这个要求,如果医院不配合提供真实、完整的送鉴材料,那么应当由医院来承担责任,法院也可以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判决医院承担全责吧? 此致: 敬礼 (2013)浙甬民终字第29号医疗损害纠纷案受害人的女儿 2013-04-09 帖子相关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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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2013-5-16 14:23: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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