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遭杀害,凶手免死公理何在》 (2012-08-06 17:23:10)转载▼标签: 杂谈 作者:李春华 北京市中淇律师事务所主任 TEL:13911403138 云南省杀人凶手李昌奎在一审被判死刑后,二审被改判死缓! 广东杀人凶手黄志辉为掩盖盗窃,将目击证人活活砍死,一审依法判处死刑,二审改判为死缓!抢劫杀害枣阳市原农信社代办人员余国安家属齐本芝一案的两次审判结果同样如此,不禁让我们想起马克思的一句名言,“历史常常有惊人相似的一幕!!!” (图为余国安及其亲人悲痛、无奈的等待开庭) 案情回放 1992年,在齐集村当村会计的余国安(被害人齐本芝之夫)被枣阳市农村信用社环城办事处聘为齐集代办点的工作人员,负责代办点的吸储工作。2005年以后,湖北省撤销村级代办点以后,余国安仍在为环城办事处农村信用社吸储,信用社仍以吸储额提成的方式给余国安发工资。2009年9月案发当天,余国安吸储代办的数万元储户存款放在家里的保险柜里。犯罪嫌疑人齐某因多次在余国安处存、取款,熟悉余国安家里的情况,由于急需用钱买货车跑运输便心生歹念,齐某曾亲口供述了他杀害齐本芝的残忍过程,即:“他连忙用左手掐住齐本芝的脖子,把她按倒在床上,齐本芝喊“救命”,他便用刀朝她的头部、脖子及右手乱刺,齐本芝喊了一声“杀人啦”,两腿乱蹬,踢倒蚊帐杆打破了窗户玻璃,他一直刺到齐本芝没有反抗和喊叫声后,才抽刀离开跑到屋外。”法医鉴定称,齐本芝全身创口达四十三处,损伤分布散乱,损伤程度严重,创口创角一端锐利,一端钝圆,创圆整齐,长度不一,其中锁骨中断创口深达胸腔致左上肺叶贯通创,右手可见抵抗伤,确认齐本芝系生前被他人用单刃锐器致伤全身多处至左肺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为了实施本次犯罪,齐某预先购买了白色略带黄点的橡胶手套,准备了作案的锐利尖刀,之后他还将作案工具扔进自家附近的堰塘,将血衣泡在水盆里清洗,事后还找人打听案件侦破情况,其反侦察能力和残忍程度可见一斑。 社会反响强烈 案发后,齐本芝事件在当地广为流传,广大群众一度处于恐慌之中,樊襄晚报等多家媒体相继报道了齐本芝舍生取义的英勇事迹。数百名储户及辛集村民委员会等多家村委员会纷纷联名上书,要求授予齐本芝“见义勇为”称号。2010年9月15日,枣阳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追授齐本芝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的荣誉称号。齐集村妇联号召广大妇女同志向这位巾帼英雄学习。齐本芝的乡亲们密密麻麻用了六页纸,联名签字并按手印要求法院判决凶手齐某死刑立即执行,群众的愤恨与呼声可想而知! 一审死刑,二审却奇迹“生还” 2010年4月19日下午,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检察院以抢劫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庭审理后没有当庭宣判,之后于5月6日宣判罪犯死刑。 2011年1月份,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此案发回重申,重审时被害人家属曾多次追问主审法官(省高院发回重申的)理由,主审法官均以不便透露为由拒绝回答。重审后,也没有当庭宣判。如此最大恶极的歹徒,不杀之不足以平民愤,被害人家属苦等了半年,结果却等来法院的电话:“案件情节有问题,可能要判死缓。”2011年5月20号的【2011】襄中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书,却奇迹般的改判齐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论是作为家属的我们还是当地人民群众都难以理解这样一个罪孽深重的杀人凶手为何又“重生”了呢!在2010年5月6日的【2010】襄中刑初字第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明明已经判决齐某死刑,法院却在重审过程中对这样一个十恶不赦的罪犯判决了死缓,这不得不使我们联想到齐某家属多次公开声称要出资50万为凶手齐某买命的狂言、让我们对法官的清正廉洁产生深切的质疑! 齐某犯罪后乃至在庭审过程中,仍在为自己的行为进行辩解、开脱,看不出他有一丝的悔意,此外他的亲属也没有积极和齐本芝家属沟通赔偿事宜,就连买口棺材的钱都没有出,相反还扬言要花50万为凶手买命,于情于理让人难以接受,不禁使我们感叹世道的黑暗。 附:抗诉申请书 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余国安,男,195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枣阳市环城办事处齐集村二组,系被害人齐本芝之夫。 被申请人:齐某,男,198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枣阳市环城办事处齐集村八组,现羁押于枣阳市第一看守所。 申请事项:1、申请人不服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襄中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书,现申请贵院提请抗诉。 事实和理由: 第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量刑畸轻。该判决书没有阐明判处齐俊死缓的原因和理由,也没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因此,应判处齐某死刑立即执行。理由是: 一、 齐某系故意犯罪,主观恶性极深,手段极其残忍。 齐某为实施犯罪,购买了白色略带黄点的橡胶手套,准备了作案的锐利尖刀,入户抢劫,并杀人灭口,至被害人齐本芝当场死亡。上述事实有齐某的供述为证,即:“他连忙用左手掐住齐本芝的脖子,把她按倒在床上,齐本芝喊“救命”,他便用刀朝她的头部、脖子及右手乱刺,齐本芝喊了一声“杀人啦”,两腿乱蹬,踢倒蚊帐杆打破了窗户玻璃,他一直刺到齐本芝没有反抗和喊叫声后,才抽刀离开跑到屋外。” 法医鉴定结论确认:死者齐本芝全身创口达四十三处,损伤分布散乱,损伤程度严重,创口创角一端锐利,一端钝圆,创圆整齐,长度不一,其中锁骨中断创口深达胸腔致左上肺叶贯通创,右手可见抵抗伤,确认齐本芝系生前被他人用单刃锐器致伤全身多处至左肺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由此可见,齐俊主观恶性极深,杀人手段极其残忍。 二、齐某犯罪后,没有悔罪的表现和行为,没有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齐某犯罪后乃至庭审中,仍在为自己进行辩解开脱罪责。就连买一口棺材的费用都没有赔偿,于情于理让人难以接受。 三、本案事实清楚,人证、物证俱在,被告人齐某的供述与在案佐证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排除了他人做案的嫌疑,证据之间不存在疑点,不属于在适用死刑情况下的“疑罪”案件。 四、齐某的犯罪行为,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激起极大的民愤。 齐本芝为枣阳市环城办事处农村信用社齐集代办员余国安的妻子,同余国安同住该代办点。2009年9月12日,为保护储户的存款,被齐俊用尖刀连刺43刀,当场死亡。被害人齐本芝没有过错,却被无辜杀害。广大储户的财产安全受到了严重威胁,并在社会上产生了强烈反响。樊襄晚报等媒体相继报道。数百名储户及辛集村民委员会、 王寨村民委员会、杨坡村民委员会、赵集村民委员会,纷纷联名上书,要求授予齐本芝“见义勇为”称号,并要求严惩杀人凶手。2010年9月15日,枣阳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追授齐本芝同志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的荣誉称号。 第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齐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实属量刑畸轻。我国死刑量刑原则是“少杀、慎杀”,而不是不杀,该杀必杀。这才是完整意义上的死刑量刑原则。就本案而言,具有判处齐某死刑立即执行的情节。第一,具有刑法第263条规定的八种加重情形中的两项,即“入户抢劫、抢劫并至人死亡”。第二、被害人齐本芝无过错,因见义勇为被无辜杀害。第三、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综上所述,齐某持刀入户抢劫,残忍的杀害齐本芝其主观恶性极深,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且没有悔罪表现。没有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应当判处齐某死刑,立即执行。 为此,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82条之规定,申请贵院提请抗诉。 此致 襄樊市人民检察院 附:一,关于追授齐本芝同志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的决定。 二,要求追授齐本芝“见义勇为”称号的联名信。 三,辛集村委会的汇报材料。 四,襄阳晚报等。 作者简介:李春**师,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执业15年,高级合伙律师,中淇律师所律师管委会主任。 现为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土地法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会员,劳动仲裁调解员,《北京晚报》推荐律师,北京市“12348”法律援助中心公益律师、96156热线公益律师。 专业领域:房地产疑难纠纷、宅基地纠纷、合同纠纷、侵权赔偿、婚姻家庭、遗产继承、刑事辩护、法律顾问。 在办案过程中,以细致入微的风格、悉心沟通的方式以及高成功率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秉承视法律高于一切和竭力为当事人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的理念,赢得了很好的社会效益。“担当道义,忠人之事”是李春**师的法律信仰! 办公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小庄6号中国第一商城A座3201 联系电话:13911403138 乘车路线:488、855、846、718、671、112、118路等到小庄路口东下车,9、729路到小庄路口北下车,开车路线:东三环京广桥向东500米,朝阳路路南) 郑重声明:本文章著作权属于作者李春**师,本文允许转载,但转载时必须注明出处、署名,包括本文的全部内容、作者简介、全部的联系方式等等,全部内容不许做任何删节,否则视为侵权,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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