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 2011年4月份刘家记作为原告向民权县人民法院起诉我,起诉的案由是:确认所有权纠纷。诉讼请求是:依法判令将民权县人民法院(2008)民执裁字第112-1号裁定书内所确认的杨树1200棵归他所有。民权县受理后,我积极地应诉,并提交了民事答辩状。民权县城关法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39条等法律之规定驳回刘家记的诉讼。一审法院的裁定是正确的。 刘家记不服提出上诉,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二庭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指令民权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不符合法律规定。刘家记起诉确认1200棵杨树的所有权,对于林地、林木的所有权争议,人民法院经过实体审理。依据法律规定,此案民权县法院没有审理权。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二庭郭新志认为在执行阶段,案外人提起异议之诉的,由执行法院受理。刘家记的起诉虽然是在执行阶段,但是,他是确认林木所有权纠纷。不管是诉讼或是执行期间的异议之诉,都要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的有关规定。商丘法院民事二庭如此裁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及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四条之规定,林权争议由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林业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设立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以下统称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办理林权争议处理的具体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起诉和受理 第一百零八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一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法律有明文规定,对于林地、林木纠纷应由乡级或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处理。法院不能以审判活动代替行政管理,否则,即是程序违法。 之前,中院民事二庭郭新志曾经审理林木权属纠纷案件,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2)商民二终字第410号李颖关于林木权属纠纷一案,认为林权争议应由各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关于我的案件,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二庭就同一法律事实、同一法律关系,裁定存在两个相互矛盾的法律文书。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二庭违反法律规定,枉法裁判,应依法撤销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做出的二审裁定。 诉讼期间被告与另一异议人签有合伙协议都已撤回异议,刘家记与被告及另一异议人都是口头协议,说白了就是个局外人。在李景德与邵常晋撤回异议后,就证明查封的树木所有权属于邵常晋。 执行期间刘家记又再次主张权利提异议,没有提出充分的相应的表面证据,法院在拖了2年零7个月无法再拖延的情况下,以实体形式驳回刘家记的异议。刘家记只有办理了林权证才能证明查封的杨树属于他。 刘家记起诉确认林木所有权纠纷 ,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民权县法院无权审理,驳回了刘家记的诉讼。刘家记上诉到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中级法院作出如此裁定,指令民权县法院审理,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能以审判形式代替行政管理。否则,即是程序违法。程序违法,就会影响案件正确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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