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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博兴县人民法院是否枉法裁判?我的请求合理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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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我与河北诚祥商贸有限公司定襄分公司签订煤炭购销合同,该公司出具了收款收据,合同执行了一部分,该公司让其分公司负责人逃匿(后来被捕),尚欠货款400余万元拒不返还,2011年8月博兴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听被告代理律师讲被告有钱有势,又有多方面社会关系,法院经过长达14个月的审理后,最终以分公司负责人已接受刑事处罚为由作出枉法裁决。 一、博兴法院李洪波利用司法职权歪曲、捏造事实,故意做出错误判决。将我与河北诚祥商贸有限公司定襄分公司签订的煤炭购销合同故意认定为我与分公司负责人的个人买卖合同。 二、博兴法院李洪波故意不予认定控告人所提供的原始证据。 连本案被告都认可的“购销合同”和“收款收据”等原始证据却不予认可。 三、博兴法院李洪波故意绕开明确的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明文规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该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将取得的财物部分或全部占为己有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外,该单位对行为人因签订、履行该经济合同造成的后果,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被控告人却以“于法无据”为由,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做出枉法裁判。 四、博兴法院李洪波故意包庇被告人的法定义务和违法行为,肆意践踏法律的正义和司法的公正,实属渎职侵权犯罪。 本事件事实非常清楚,法律条款规定十分明确,但博兴法院李洪波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做出枉法裁判。原因就在于被举报人为保护被告的经济利益(被告于2012年9月25日到过博兴法院活动)而不惜违背职业精神,甘当违法行为的保护伞。据此博兴法院李洪波存在违法违纪事实和行为,请求对于李洪波及博兴县人民法院所存在的违纪、违法行为给予查处,追究责任。坚决惩治司法腐败,维护党纪国法应有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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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2012-11-26 10:16: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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