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获得双重执行依据应执行那一个法律文书? |
浏览:1748 回复:2 |
|
|
被告于2004年向银行申请贷款10万元整并在公证处做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正债权文书,根据记载如果被告未按期归还贷款原告应在2005年8月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原告直到2006年7月才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债券文书,由于超过执行期,被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驳回,但原告在已经有了一个执行依据的情况下又于2007年在另外一个区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了该案件并与2008年6月做出终审判决,称原告具有诉讼权并判处被告应偿还贷款,现在还在执行当中,因被告多次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该案件至今未执行,也未下达终止执行的裁定书,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已于2008年12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7次会议通过,并于2008年12月26日起施行。现在想问:1该批复是否适用于本案?2这种获得双重执行依据的现象也与“一事不再理”的原则相违背,在这种情况下应执行那一个法律文书?
| |
|
|
|
|
|
|
1楼 2012-12-7 12:54:50 |
|
|
2楼 2012-12-10 17:06:00 |
|
本主题共有帖子数 2 篇, [<<] [1] [>>] |
精华帖子 | 撤销精华 | 置顶帖子 | 撤销置顶 | 锁定帖子 | 撤销锁定 | 加入收藏夹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