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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走正当法律路线,能维护受害人的权益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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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叫詹XX,河北省人,今将我控告姜XX破坏生产经营一案向大家反映,恳请我主持公道。反映的基本情况: 原告我詹XX等35人与被告姜XX为同村人。2006年3月23日原告我铁选厂进行工商登记,经营者:詹XX,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经营范围及方式:铁精粉、铁矿石开采。依法取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河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有效证件(附后)。为了带领村民共同致富,原告我在自筹资金281万元的基础上,吸收了本村村民40余股不等的资金,其中姜XX入股资金9万元。选矿厂刚刚开始生产两个月,姜XX就以要求查阅清算合伙帐目遭原告我的拒绝为由多次拦截外运铁矿石和铁精粉的车辆,阻碍选矿厂的正常生产,给选矿厂和全体股东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为此,我等35人和11人曾两次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对姜XX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6日同时作出裁定:被告姜XX不得阻止原告向外运销矿石和矿粉。附:(2011)X民初字第2201-1号民事裁定书和(2011)X民初字第2200-1号民事裁定书。在法院作出判决后,被告姜XX本应服从法院判决,停止其破坏选矿厂正常生产的违法行为,可其却视法律于不顾,更加变本加厉,屡次抢夺选矿厂食堂饭菜,纠集社会闲散人员继续拦截运输铁矿石和铁矿粉的车辆,他们扬言就是要使我们的企业瘫痪,迫使我们变买企业,最后使企业变成他们所有。他的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60万元,间接经济损失1300多万元。 鉴于企业面临破产的局面,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针对姜XX的违法行为,2011年9月我向当地公安局报案。公安局于2011年9月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姜XX“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决定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附后)送达我本人,姜XX得知消息后,开始潜逃,公安局进行网上追逃(附:XX公安局网上追逃证明)。然而,在对姜XX进行追逃的三个月后,也就是2011年12月12日,当地公安局又下达了“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撤案告知书》。我们不禁要问:三个月前我们报案时,经公安机关现场勘察,有大量犯罪事实存在并给我们全体股东造成1560多万元经济损失的姜XX怎么就又“不构成犯罪,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了呢? 二、姜XX等人的犯罪事实: (一)、破坏企业正常生产: 1、从2011年5月12日至2011年9月8日姜XX及其亲属等多人拦截拉铁粉车辆达14次之多,并阻止出售铁粉。造成经济损失14.09万元。 2、2011年8月24日至31日,姜保柱以阻止工人下井、阻塞出料口等手段致使我采矿停产7昼夜,经依法鉴定,造成经济损失89.7万元。 3、从2011年12月12日公安局撤案后,姜XX更加变本加厉破坏我矿生产。自2012年1月初始,姜XX纠集李XX、李XX、武X、乔X、李XX等多人拦截我厂及所属精选厂拉铁粉等运输车辆,导致我厂和所属精选厂停产3个多月,强行进入办公室、警卫室;抢食食堂饭菜等手段扰乱我厂的经营活动,造成经济损失156.205万元。以上事实造成我合法经营单位累计停产长达8个月之久,直接经济损失260万元,并造成铁粉落价损失达1300多万元,合计共给股东造成经济损失1560多万元。 (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 针对姜XX的不法行为,反映人曾起诉到当地人民法院,该院于2011年8月16日曾作出(2011)X民初字第2201-1号民事裁定,裁定姜XX在裁定送达之日起不得阻止反映人向外运输矿石。但上述裁定生效后,姜XX置若罔闻,反而变本加厉,在8月24日至31日之间继续实施犯罪行为,给采矿造成了89.7万元的经济损失。姜XX的上述行为同样符合《刑法》第313条规定的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 (三)有黑社会组织行为: 自2011年5月开始,姜XX为了谋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多次组织社会闲散人员采取不法手段,强行入住选厂办公室、警卫室、食堂及其他工作场所,采取阻止工人下井、扎爆运输车轮胎、用汽车阻挡出料口等恶劣手段,不仅严重影响了选厂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给选厂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对整个选厂的全体工作人员造成了很大的精神压力,其行为也符合《刑法》294条规定的组织、领导黑社会组织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三、我的几点看法: 在上一级公安局要求当地公安局强行撤案后,村里有人听姜XX在我村里说“XX人大、XX政法委都有我的人、XX公安局里有领导给我撤了案,国家法律把我怎么不了。” (一)自2011年5月姜XX开始实施犯罪行为以来,反映人等多次报警,公安机关也多次出警并对现场拍照、对证人进行调查并制作了详细的询问笔录,应该说姜XX的犯罪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2011年9月初当地公安局曾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对姜XX进行立案侦查,并网上追逃。但令人万万不能相信的是:2011年12月12日却莫名其妙地作出了“撤案”决定。事后经反映人多方了解,是上一级公安局里的个别领导强制命令当地公安局撤销该案,任何文字东西都没有给出。作为公安机关的领导本应造福一方,但却置广大选厂股东及职工的利益不顾,甘愿充当姜XX的保护伞,也恰恰是因为公安机关的撤案行为致使姜XX等人更加疯狂的继续实施犯罪行为,继续给反映人等造成难以挽回的经济损失。 (二)上一级公安局里有个别领导一再主张本案是合伙纠纷,不能按犯罪处理。请问各位领导,国家哪条法律规定合伙人犯罪法律不给立案?姜XX明知截车、停止采矿生产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积极的去实施这些行为,这是典型的故意犯罪行为,上一级公安局里有个别领导却认为姜XX主观上不想犯罪,这与事实不符,这是在为姜XX开脱罪责。这是公安机关至今不立案,至使姜XX得以长时间逍遥法外的重要原因之一。 四、反映人的要求: 综上,铁选厂是依法取得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经营证照的合法经营单位,其经营行为理应得到国家法律的保驾护航。对公安局机关撤销案件的行为和检察机关不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行为我们不服,所以现如实反映相关情况,追究姜XX和李XX等人的刑事责任,按照法律程序予以严惩,以维护反映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尊严。 以上的事实都有证据存在,我一贯坚持走正当的法律程序。姜XX忽视法律、歪曲事实、散布摇言、损害我的名誉、破坏合伙经营的企业,这些违法行为在我们国家制定的法律条款里能得到证实吗?我相信法律在每个人面前都是平等的,恳请大家来帮帮我和我的企业,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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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2013-3-11 14:40: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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