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莲花县公安局不提供原始证据,是犯罪份子的保护伞 【引子】 有一起明目张胆的“打、砸、抢案”,“110”民警刘志红在现场作了有七八个人的见证笔录。由于受到派出所所长彭志辉的保护,一年得不到处理。于是受害人不得不告了彭所长的状,派出所长设法报复告状人,采取了酷刑逼供、抓住头发往墙上猛撞,非法关押一个月,不给任何手续,等恶劣手段。导致了受害人脑萎缩。医治十多年。因此,受害人不敢,也没有能力去追究。后来发现派出所长下台了,受害人重新开始申诉,要求追究和赔偿。县公安以:[1]、“年限太久”、“很难查证”(这是08年的答复)。[2]、“建议你提供相关真实有效的证据,通过司法程序解决该问题”(这是2011年的答复)为理由。拒不提供原始笔录和证据。 我必须质询:有哪条法律规定了多少年的冤案不能翻?[1]、“年限太久” “很难查证?”讲的不是人话!“年限太久”改变不了派出所长践踏百姓,这一铁的是实!!“年限太久”是莲花公安隐满留下来的问题,难道把它变成历史悬案?“年限太久”的冤案就不用管了?真是岂有此理?!关键是:受害人跟你们没有任何关系! 老百姓的事在你们眼里是小事或无事! [2]、你们公安践踏平民百姓还不纠错!又把它推给司法?为什么要我去“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 派出所长在审询室里打人(关押一个月)叫我去找“真实有效的证据”?你们真够聪明!简直“聪明透顶”!造成伤害就得赔偿!受害人亲身受的折磨还不是真实有效的证据吗?真正的证据就在派出所民警刘志红手里:七八个人的现场《见证人笔录》到底到哪里去了??真正的证据就在“一个月的关押牢房中”!我真心希望您们能正确对待-个贫民百姓!不要把我逼上绝路! 我现在只有借助媒体的力量和网络的有限资源。把《派出所长欺压百姓》的“丰功伟绩”大肆宣扬于天下!让社会大众来评判是非!如果诉求不成、“血债定要血来返”! 莲花县公安局彭志辉酷刑逼供,制造冤案!为了自己泄愤,实行个人报复。还通过不择手段做伪证。公权私用,权力滥用,欺压平民百姓。请问:通过酷刑取得的证据合法有效吗?根据法律规定:酷刑逼供取得的证据是无效的! 一位弱势农民向您呐喊:公安不依法、百姓无办法、走投无路去上访,求求清官说句话,救苦又救民、世代传佳话! **法律网知名律师:“你的材料我已经认真看过了,对你的遭遇深表同情,很气愤!也不平!建议你继续申诉和曝光”! 如果是“人民公安”请网上搜索:莲花县公安局长冒道德:举报数年不认帐! 江西萍乡市莲花县荷塘乡庙下村:朱康恩 身份证号:362431195406143515电话:0799--7221504. 写给莲花县人民政府的公开信 尊敬的莲花县政府领导: 本人朱康恩含冤二十余年。现到了忍无可忍的地步!在此向您们再一次提出两点请求: 第一,再三要求我的“嫖猖犯”证据,必须要重新取证。或者把原证据拿出来让写证据之人辩认真伪! 第二,不能把本案以“年限太久”为由来逃推责任!(这是莲花公安遗留下的问题。不能把它成为历史悬案!)“嫖娼案”绝不是什么复杂的案件。嫖了谁?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什么场合?当时在场证人数?怎么个嫖法?我的长像?我的生理特征?这些问题都要跟我讲清楚!让我死的明明白白! 这两个诉求如不及时处理。我决定去闯《国际人权组织》!在牢房中过完下半辈子!因为我这一生:过得毫无尊严!活得实在窝囊!请问:我的人权在哪里?我罪与非罪早已应该真相大白。即使有人出于对彭所长的狭隘保护,也应公正客观对待我的人权!铁证不可涂抹,自有明镜高悬!彭所长蓄意制造冤狱,原始材料足以证明是非曲直;指控材料漏洞百出,难以自圆其说。 生命诚可贵,清名价更高。历尽20多年之悬盼,虽已如风中之残烛,我唯求正直公道之清官,除枉拨正,雪我沉冤,还我清白。若强加罪责,我不辞粉身碎骨,也要呼号正本清源!如果是“人民公安”请网上搜索:莲花县公安局长不道德:举报数年死不认帐! 申诉人:江西萍乡市莲花县荷塘乡庙下村村民:朱康恩 2012年7月4日 驳拆黒官的“沒有证据”之说: 1、“打、砸、抢”案不是关起门的,是在街上闹市口,目击者数百!他们就是证据! 2、告彭所长的状是问过司法局段国祥的,告状材料才交到政法三家的。他就是证据! 3、朱康恩从彭开萍的客厅进入他的卧室去接触娼妓时,客厅里的好多人?他们就是证据! 4、我35岁脑萎縮从何而来?我必须说一个简单不过的问题:前面的车子撞伤了人“跑”了。后面车子的好多人,虽然没有看到“前面车子怎么撞”,但他们看到了当时的第一现场,他们就是证据! 5、我35岁脑萎縮从何而来?一系列的医院捡查报告单和医生证词。还有20多年保留下来的治疗脑萎縮发票。他们就是死的证据!已形成了一系列的证据链。充分说明彭志辉就是凶手,想逃是绝对逃不掉的!不要以为咱老百姓什么都不懂! 6、我35岁脑萎縮从何而来?受害人亲身受的折磨就是真实有效的证据!真正的证据就在派出所民警刘志红手里:七八个人的现场《见证人笔录》到底到哪里去了?真正的证据就在“一个月的关押牢房中”! 7、说白了:证据就在办案人的作为与不作为当中!就看他有没有天地良心! 8、派出所长在审询室里打人(关押一个月)叫我去找“真实有效的证据”?(你们真够聪明!简直“聪明透顶”!) 那还要公安和警察干什么? 一句话:造成伤害就得赔偿!严惩公安犯罪,还受害人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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