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98年建房,与同村木匠张士杰达成协议,将铝合金门窗和木工活都包给他家做。并讲好,铝合金门窗都要最好的,木工活由他家的木匠刘洪柱做,工钱每天30元。并讲好,铝活如有以次充好双倍赔偿。木工活不合格,反工重做、包赔损失。 做木工活的木料是用我家老房子下来的一根红松大梁破成的木方。张士杰见木料好便生了贪心,将我家的红松木料换成黄花松木料,而且还是湿的。当时太忙,我们也没发现。建房快完时我们发现由于用的是湿木料几个门框都变形了,门也关不上了。同时又发现铝合金也以次充好。窗框是按约定用的料,而门和窗用的次品,窗户和窗框两种颜色,明显以次充好。窗和门的锁都是最次的。我们又发现剩下的木料也少了,对不上数。我们去找张士杰理论,要求按约定把用次品做的门窗换成当时约定的料重做,并反还私留的木料。张士杰不但不承认,还恶人先告状,一纸诉状将我们告到法库县人民法院,要求按约定给付工程款。 起诉状和传票是98年12月17日送达的,案由是拖欠工程款。开庭日期是98年12月20日,地址是丁家房乡政府。98年12月20日我们全家,父亲、母亲和我三人都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张士杰诉求是按约定给付工程款。我们的答辩是张士杰做的铝门窗以次充好,按事先约定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退货并双倍赔偿损失。张士杰私留了我家的木料,并用湿木料给做的门框,导致门框变形。要求张士杰返还木料,并赔偿换门框的损失。审判员张百才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双方都回答:“不同意。”张百才见当庭判不了,就宣布:庭审到此结束,何时宣判另行通知。 99年1月5日,村里来人说:“法院来人了让我们去村里。”我父亲外出没在家,母亲只好一个人去了村里。审判员张百才、书记员周铮见面就对我母亲说:“上次开庭是98年12月20日,没下判决。现在是99年了,如上面来查不好说,今天找你来就是把日期改一下。”说完便将事先写好的庭审笔录拿出来让我母亲在上面签字并按手印。当时我母亲根本不懂法,更没想到人民法官也会欺骗老百姓。我母亲签字、印手印后书记员周铮还嘱咐我母亲说:“上面来人查就说是今天开的庭,不要不要说是98年12月20日开的庭。” 一审判决我们给付张士杰工程款,我们当然不服。仔细阅读了判决书才发现了其中的破绽。98年12月20日开庭时我们准时到庭参加诉讼,不存在委托我母亲到庭参加诉讼的情况,我父亲也没有填写任何授权委托书,明显与事实不符。 在法定上诉期内我们上诉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另人感到奇怪的是99年4月28日送达的二审开庭传票竟将一审的拖欠工程款案由改成加工承揽纠纷。 99年5月6日二审开庭时我父亲被气病了无法到庭参加诉讼,委托我和母亲到庭参加诉讼。张士杰委托他媳妇到庭的。庭审时只有审判员刘海洁一人,并没有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组成合议庭,属于程序违法。庭审时我们声称一审案由是拖欠工程款,并不是加工承揽纠纷。在一审开庭是我们全家都到庭参加诉讼,不存在委托他人参加诉讼,也根本没写也没向法庭提交授权委托书。二审当庭我们要查看授权委托书,可是审判员刘海洁不让查卷。判决结果当然是维持原判。 99年6月8日,我们给法库县法院纪检寄去了一封控告审判员张百才、书记员周铮伪造法律文书、枉法裁判的控告信。没想到我家第二天就被人非法搜查了,奇怪的是财物没有丢失,只丢了一张我父亲在二审上诉时写的授权委托书和一枚印章,这显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小偷。不能不让人怀疑是法院把举报信透露给张百才、周铮,是他们来非法搜查,企图把所有的案件材料偷走,使我们没有证据控告他们。 我们开始了长达十余年的上访路,经过几轮的申诉、驳回,我们终于弄清了案件的来笼去脉。张士杰恶人先告状,没想到他铝合金以次充好被我们发现。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张士杰不但退货还得陪偿我们双倍货款。并因私留了我家的红松木料,又用湿木料为我家做门框导致门框变形得赔偿损失。张士杰不甘心赔钱,就贿赂法官。俩法官收了好处后,发现根据98年12月20日托欠工程款为案由开庭的笔录对张士杰不利,在99年1月5日又欺骗我母亲改日期,并篡改伪造了98年12月20日的庭审笔录。又伪造了99年1月2日我父亲签名印手印的送达回证,99年1月5日我父亲签名印手印的授权委托书。 审判员张百才、周铮造假案怕事情败露,在我们上诉后,又买通市中院审判员刘海洁。刘海洁明知是假案子,却贪赃枉法帮助俩法官继续造假案坑害当事人。二审判决下达后,我父亲为了保全证据维护自己的尊严五年回不了家。在屡次申诉、屡次驳回,控告无人管,得不到法院的公正判决,我父亲对法律失去信心。在03年春节前趁家人不在服毒想自杀,被家人及时发现保住了命。 由于张百才、周铮造假案,我父亲险些丧命,生意兴隆的商店关了门。每天只是跑法院、检察院,申诉、控告成了我们的全部。在10多年的上访期间,我们多次找到法院院长王武范、纪检组长于中秀,他们不但不查处,还包庇纵容,并多次企图陷害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法库县法院审判员张百才、周铮、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刘海洁犯伪造证据罪、民事枉法裁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院长王武范、纪检组长于中秀犯徇私枉法罪,可他们至今逍遥法外。 造假法官张百才被评为特级办案能手; 纪检组长被提升为执行局局长; 原法库法院院长王武范09年7月1日被任命为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法库县人民法院2010年被评为全国优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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