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吉林市高新区非法毁坏林木七万余株 |
浏览:11566 回复:1 |
|
|
帖子相关图片:

近日,驻京部分媒体接到吉林省吉林市高新区高新街道荣光村八组农民高富林的投诉,反映吉林市高新区非法毁坏其栽植的树木7万余株,造成经济损失上百万元,时隔两年仍未给予任何赔偿。记者遂前往吉林调查。 据调查,现年52岁的高富林于2001年,将该村与永庆六队交界处大约15亩的山岭撂荒土地进行开发耕种,一直持续到2006年。2006年10月8日,高富林与家住吉林市丰满区荣南胡同的郁岩(男,现年51岁)达成合作协议,计划在这片1.55万平方米的荒地上合作建设经济林,同年11月15日,因资金不足,郁岩又将其战友李杰(男,现年50岁,住吉林市船营区)作为合伙人,并签订了合作开发协议。11月21日,根据协议,三人共投资108.75万元,从吉林市丰满区鑫冉园林花卉基地购进经济林苗木7.25万株,其中银中杨6.5万株,梧桐树0.75万株。到2007年2月,经过三个月时间的劳动栽种完毕,投工投劳价值20万元。经过我们的精心养护,林木长势十分旺盛,到2011年,大部分苗木直径已经达到10㎝以上,高度达到60—80㎝,当时有园艺公司计划以每株80元的价格购买。然而,正当他们沉浸在丰收喜悦中的时候,厄运突然降临到他们身上。 2011年2月10日,郁岩打算到林地查看树木的时候,发现栽植的树木被大量拦腰砍断,树枝散乱一地,植被受到严重毁坏。事后经多方询问得知,这是吉林市高新区拆迁公司所为,遂于2月24日向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大长屯派出所报案。2011年9月13日,他们又在现场发现铲车钩机等大型机械正灭绝性地毁坏剩余不多的树木。铲车司机告诉高富林,这片林地已经被高新区征收。随后,在场人员先后联系了吉林市高新区城建局、房屋征收管理局以及城管执法局的相关领导询问情况,吉林市高新区城管执法局副局长张树良给高富林打电话说:“我心里有数,补偿一定给你。等我回去再说,不要影响工程进展。”然而,时至今日,他们等来的仍是一张空头支票,不得不四处上访求助。 2013年2月21日,针对他们的上访,吉林市高新区房屋征收管理局向吉林市高新区信访局出示《关于高富林上访问题的答复意见》,说:高富林未经荣光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私自在荣光村八队荒山荒地上栽种各类树木,属于违法行为,不应给予补偿。 2013年4月17日,吉林市高新区房屋征收管理局再次做出书面《关于荣光八队村民高富林等人上访问题的情况说明和答复意见》,强调:实施强制措施之前,依法下达了“公告”,并于2009年8月3日在《江城日报》发表声明,规定在荣光村各类土地上附属物栽种者,限7日内自行倒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及‘公告’、声明内容,高富林私自栽种在荣光八队荒山荒地上的果树没有补偿依据,所以不予补偿。” 针对以上答复意见,高富林等人提出如下四点答辩: 一、在荒山荒地上栽种树木不是违法行为。根据《土地法》规定,开荒地的使用权归开荒人,谁先开荒谁有使用权,但土地的所有权是归国家所有。第四十六条规定: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根据律师意见,虽然他们没有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但是,他们对这片荒地已经开垦耕种十多年,应当属于事实承包合同法律关系,对该土地具有承包权益。他们用自己辛勤的劳动,使闲置多年的土地发挥出最大的经济效益,从开垦到植树十几年来没有任何组织和个人提出异议,就是默许了他们的行为,另外,该村12位村民还自愿签字证明该宗土地确实由其开垦整理。可见,吉林市高新区房屋征收管理局做出“违法”的结论显然有悖法理。 二、吉林市高新区的野蛮强拆行为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即【2000】36号)第五条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二)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论处。第六条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吉林市高新区房屋征收管理局的拆迁行为,使7万余株成材树木毁坏殆尽,理应按滥伐林木罪论处。 三、经济损失理应得到合理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国家依法保护开发者的合法权益。1998年8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农民长期使用但未取得合法权属证明的土地应如何权属问题的答复》(即行他字[1997]第17号)规定:如果国家要使用农民长期使用,但未取得合法权属证明的土地,应参照国家征用土地的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也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涉及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支付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四、吉林市有关部门的非法拆迁行为剥夺了公民的知情权。国土资源部2004年11月3日以国土资发〔2004〕238号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关于征地工作程序有三点:告知征地情况、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和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2001年10月18日经国土资源部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发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征收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而吉林高新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发布的《公告》,严重违犯了国土资源部的相关规定,非法剥夺了群众的知情权,此《公告》应视为无效文书。 高富林告诉记者,由于投资血本无归,致使三人家庭经济捉襟见肘。郁岩、李杰两位投资人均系下岗职工,求亲告友将全部家当投入到种树之中,现仅靠微薄的最低生活费维持生活。郁岩的姐姐又突患肿瘤恶疾,因无钱医治在期待中含冤离世,目前孩子上学的费用都成了难题。 采访结束时,记者分别向吉林市高新区管委会党工委书记邸杰欣、吉林市高新区房屋征收管理局局长徐增伟和吉林市高新区城管执法局副局长张树良至短信,提出采访请求。至4月27日发稿时,仍没有得到三人的任何回应。另据当地村民向记者爆料,吉林市高新区在房屋征收拆迁中徇私枉法,厚此薄彼,搞“一村两制”等违规违法事实,记者也将继续关注。
| |
|
|
|
|
|
|
1楼 2013-4-28 10:35:36 |
|
|
2楼 2013-4-28 11:03:10 |
|
本主题共有帖子数 1 篇, [<<] [1] [>>] |
精华帖子 | 撤销精华 | 置顶帖子 | 撤销置顶 | 锁定帖子 | 撤销锁定 | 加入收藏夹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