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19日经到河南高院查阅复印卷宗证据惊悉系一起“弄虚作假再造冤案”的案件。 我与郑州铁路局“除名纠纷”历经八年,经“劳动仲裁、法院一审、终审我均胜诉”:认定郑州铁路局“举证不能”即“郑州铁路局在诉讼过程中均未能提供我旷工的有效证据”。且于2009年8月20日经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立案(2009)卫滨法执字第288号“强制执行二年余”河南高院提审改判,弄虚作假再造冤案,迄今不答疑、不公开上网置于监督之下。主要事实证据: 1、“郑州铁路局在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的事实下申请再审,不惜一切代价聘请一个“律师”专门负责“立案”(该所公函证明为再审代理人)。 2、河南高院“文书送达确认书”日期是2010年5月25日,但确认书上已显示“(2010)豫法民申字第02567号民事裁定书已作出”。 3、河南高院“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证实:高院“收到申诉状日期是2010年5月26日即高院还没有收到申诉状(2010))02567号裁定书已于2010年5月25日已早产出炉,而且没有立案审查人”。 4、(2010)豫法民申字第02567号民事裁定书提审依据“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再审情形与郑州铁路局申请再审所称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和“现有一系列新证据”的事实理由相互矛盾,且“听证”不通知申请人,系承办人刘诚韬“滥用职权,枉法办案”。 5、开庭走走过场,不按开庭查明的事实“焦点”即“郑州铁路局认定我旷工证据是否充分”裁判,系黄爱玲故意混淆是非,违背事实,在郑州铁路局“庭审中仍举证不能”的事实下枉法认定“郑州铁路局无需再举证即可认定都鸿亮存在长期旷工的事实”的事实。 6、庭审中又变更一个所谓“特别授权”的“律师”(该所公函证明为高院受理都洪亮申诉郑州铁路局?)进行诉讼。 7、在法庭上一个与庭审诉讼无关的“旁听人”插嘴,竟然被审判长黄爱玲认可和询问,盛气凌人,无法无天,公然违背法官职业道德和调戏法庭纪律。 8、出具(2011)豫法民提字第00140号《民事裁定书》中合议庭成员否定了“同样案号”的《民事判决书》中的合议庭成员且把“审判员”改为“代理审判员”即“合议庭成员否定合议庭成员”。这些事实证据足以证明了原提(再)审改判是一份“违法或早产改判”,足以证明“河南高院审监二庭弄虚作假再造冤案”的事实。 [IMG]1、 http://bbs1.*************/postImages/31/FA/F3/91/1366638130065.jpg [/IMG] [IMG]2、 http://bbs1.*************/postImages/31/FB/98/73/1366638172275.PNG [/IMG] [IMG]3、 http://bbs1.*************/postImages/31/F9/B4/D7/1366638048471.PNG [/IMG] [IMG]4、 http://bbs1.*************/postImages/31/FA/B7/1D/1366638114589.PNG [/IMG] [IMG]http://[/IMG] [IMG]6、 http://bbs1.*************/postImages/31/FB/1B/32/1366638140210.PNG [/IMG] [IMG]7、 http://bbs1.*************/postImages/31/FB/4D/F6/1366638153206.PNG [/IMG] 举报人:都洪亮 电话:15537318496 QQ:934294448@qq.com 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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