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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老案爆新料:江西省乐平市的黑案,一个像剧本的真事。  浏览:12143 回复:1  
游客
122.13.163.*
 
去年9月16号,江西省乐平市发生一起计划周密、预谋已久的凶杀案,而此案至今未给受害者家属以圆满的解决,让人感觉内幕重重、见不得光!在本论坛也有爆料,原帖地址:http://dzh.mop.com/whbm/20120301/0/gFSS57I28f5061Fz.shtml?dzhrefer=true里面有细节。起因是受害者(丧偶女性)被主犯吴春福在感情上欺骗(骗受害者说已离婚,实则没有),遂和其分手且躲避不见,但吴一直纠缠、跟踪而且进行人身威胁。案发前,主犯吴春福和从犯邓金平(和吴有亲戚及债务关系)、董德水(和吴同村人,负责开车,车也是他的)一早出门,中午一起吃的饭,席间商量好作案方法及明确分工,安排由邓以买烟的名义将受害者骗上董驾驶的车去取烟,之后在途中指定地点让埋伏在那的主犯上车强行控制住受害人,并且变更驾驶路线,将车开往一离市区约10公里荒无人烟的坟山堆里,随后受害者被主犯吴春福拖至一坟堆前活活掐死,后吴当场自杀。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有各种很复杂的细节都设计的很巧妙,显然案犯们都经过精心设计,受害人一旦上套,也就没有活路了。主犯虽自杀,无从追究其刑事责任,然对另两名参与者的处理方式和结果以及这段时间以来受害者家属所遭遇的一干事情又向大家再次展示了社会黑暗的一面:
案发当天,邓金平并未归案,而董德水被找到。在此情况下,本该被视作犯罪嫌疑人的董在公安机关却是以证人的身份做的笔录(注意,是笔录,跟询问受害者家属的形式是一样的),之后便让他回家,期间未对其采取任何措施。董回家后,邓随后自首,这期间有没有串供,非常值得怀疑。之后,董德水一直置身事外,未被追究任何责任,邓金平被市检察院批捕,罪名是最高刑期不超过3年的“非法拘禁罪”,面对如此严重、恶性的案件,这个罪名实在有些戏剧化。但是泼冷水的事还没完,大家接着往下看。在邓批捕后,市检察院公诉科的案件经办人张XX无视法纪、违反法定程序,在不告知受害者家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下,就把案件递交到法院。案件到法院后,那边经办人的做法是有过之而无不及,竟然不告知受害者家属开庭日期,似乎有意隐瞒。而后,2012年1月13日,在受害者家属方无一人知情的情况下,火速对邓金平进行宣判,判处五个月有期徒刑,且未附带民事判决,未对受害者家属有一丝赔偿。巧合的是,从案发的2011年9月至2012年2月恰恰是五个月,等于是判决完了,各部门走完流程,就可以放人了,这时间算的太准了,如此结果真是引人无限遐想。更牛的是,判决结果下来后,法院方面一直隐瞒不告诉受害者家属,不送达判决书。导致受害者家属打听到判决结果后到检察院要求抗诉的时候,已经过了抗诉有效期,无法申请抗诉,一切一切不正常的过程及结果也就这样变成了铁板钉钉的事。后来知道案犯邓金平的哥哥就是律师,和相关人员经常会有往来,所以也就越发了然了。不得不佩服他们的用心良苦,在此道一声:辛苦了!
在得知判决结果后,受害者家属就一直跟办案人员交涉,希望他们有过改之,但是他们却态度恶劣且推卸责任。后遇两会前夕,受害者儿子将此事在网上传播,法院分管刑事的院长出面安抚,让大家一度还抱有希望,后事实证明,那只是“拖字诀”的第一式。两会一过,他们立马变脸,而且把律师调取案卷的合法权利当做谈判筹码,表示如果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而不纠缠刑事部分的判决,才让律师调案卷。这么赤裸裸的表达,又有谁会不明白其中的猫腻呢。
在此期间,受害者家属一直奔走上告,希望有领导为民做主,无奈势单力薄又是屁民,跑遍了当地及上级景德镇的人大、政法委、检察院、法院,却没有看到一点希望,大家似乎都是见惯不怪,一副无所谓的态度。受害者家属到省里上告,省检察院开具给景德镇市检的介绍信,拿到景德镇也是没人搭理,没个下文,让人感叹这水真的挺深啊。
当地涉事部门倒是没闲着,暗地里安排居委会的来做家属们的工作,想让他们息事宁人、就此罢了,省的万一不走运被哪个爱管闲事的能人给曝光了,那就不好收场了。然后在工作没做成后,各部门又开始打太极、踢皮球,甚至直接无视你。法院甚至干脆换人分管刑事,让你都不知找谁闹去!
前段时间,在上告无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受害者家属们姑且答应先打民事官司,这才破天荒的第一次复印到了案卷,真是不容易。现刑事部分要伸冤依然是遥遥无期,而单独提起的民事诉讼到现在也没结果,邀请各位网友围观,看看这回法院会不会又给我们带来“惊喜”!最新进展我也会实时更新。
插一句,人不打无准备的仗,同时也为证明事件的真实性,我手头收集有录音文件,有人愿意站出来帮忙的话我会把这个给你,我电话13979871946。也会代表所有屁民对你表示由衷的感谢!
    

    1楼 2013-5-2 21:28:01
游客
122.13.163.*
 
求大家帮忙顶和转帖。谢谢啊。     
    2楼 2013-5-2 21:5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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