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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邑县检察院江华马建军放纵罪犯我含冤几十年何时见青天  浏览:19553 回复: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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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尊敬的领导同志:一九八八年三月因控告人不同意被控告人马爱莲要在可耕地内离控告人祖坟五尺远处盖房,引起纠纷。当年六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时许,控告人的妻子杜凤云被同村村民马爱莲打伤致残,**查,检察院批准,于八九年二月二十五日对马爱莲依法逮捕(见复印件)。被控告人马爱莲故意把控告人杜凤云打伤住院治疗148天,花医疗费、鉴定费等二万八千余元,经法医鉴定为轻伤。该案由鹿邑县**局预审股副股长的被告人王文章办理,王文章和检察院的江华、马建军为达到被告人马爱莲不受刑事追究之目的,利用职权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被告人马爱莲的犯罪行为,造成我申冤二十年未予解决。
    一.王文章、江华用的是一个调子,唆使被控告人马爱莲搞伪证,把双方发生纠纷前其丈夫鼻骨骨折片子拿出来,诬陷说是控告人任永富打的。王文章,江华就说;“任永富你把马爱莲之夫鼻骨打骨折造成轻伤,被告人马爱莲把控告人杜凤云打成轻伤,治疗钱各付各的”。同时鹿邑县人民检察院起诉科江华、马建军、还带检察院工作人员开着警车一次次的找证言人,对证言人施加压力说:不但现在我们找你,如果你不听我们的话,马爱莲在监狱里呆着,到法院判决你们也得爬唐台子。至始证言不一,和乡***所取证不一样,马建军,江华站在马爱莲立场说话,更不让证言人说实话,调查中也不调查在场证人。鹿邑县人民检察院起诉科江华、马建军,找出各种理由退卷给**局、以利其再添伪证,授意调查人专查不在现场的和马爱莲家人收买的证人及其亲属作伪证,为马爱莲无罪编织条件。
    二.预审时王文章、江华、马建军称周口法医学会鉴定无效、一拖十个月他们认为查不到打伤毛病了、便让我妻杜凤云去商丘作脑电图检查,结果仍为异常,颠弄受害人,刁难受害人。
    三.王文章在向人民检察院移送案卷时,有意抽掉杜凤云住院原始证明。
    四.王文章,江华,马建军仨人同一个思想,向政法委四长会议汇报时,把杜凤云住院治疗148天,说成20天,受害人出院时仍头痛头昏,呕吐说成已痊愈,把卷内记载已花医疗费二万八千余元,说成肆百元,并把二万八千余元医疗费发票票据抽掉,至今不知去向。他们在四长政法委会议上作假汇报的情况下,检察院起诉科李科长认为该卷可以起诉,法院高院长说检察院**局证言不一不好判,可做好调解处理。王文章、江华、马建军也没有按照政法委四长会议精神办理,也不依任何法律依据,给400元钱强行放人。请问王文章、江华、马建军用的是哪条哪款法律依据?我认为作出这样的决定,只有法盲,昏官,贪官,奸官才会作出这样的决定。《我不相信陈书记(时任政法委书记)会做出这样的决定》,只有像王文章、江华、马建军的法盲,昏官,贪官,奸官才会作出这样的决定!!!!最终达到让领导表态,调解处理释放马爱莲的目的,检察院干警江华接马爱莲家人肆百元钱,拿出肆百元钱强行放人,王文章于八九年六月二十七日,以“事实不清”经政法委批准将马爱莲释放,只让马爱莲赔偿控告人四百元了结。马爱莲出来后,多次扬言,**局王文章,检察院马建军、江华已经买通,是他们的靠山,别说没有事,即使有了事,王文章、江华、马建军也可以给她摆平,把杜凤云打的这么严重,不也没有追究什么法律责任?继即而便对控告人一家打骂不断,造成大人,小孩有家不能回,在县城干点杂活收入度日,后因生活无着,被迫把两个男孩送他人养活。
五.为了讨回公道,惩治政法机关干警腐败行为,自马爱莲被无罪释放时起二十年来控告人一直坚持向县,市,省,国务院有关部门反映,经鹿邑县**局五任局长接谈均为原卷丢失为由未处理。向鹿邑县人民检察院历届领导反应,检察院不立案!让我去找**局,鹿邑县人民检察院和鹿邑县**局互相推托,刁难受害人,特别是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我每年经常找检察院法纪科、县渎侦局领导,他们都有个错误的认识,经过政法委处理的案件不能变动。难道办案人员所作所为都是法律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有关法律鹿邑县人民检察院对于**干警不作为、徇私枉法,有法不执法,都是检察院应当管的事!不立案是你们检察院不按法律去办,对自己的人无法拿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去执法。鹿邑县检察院起诉科江华、马建军搞假证言和乡***证言不一,证言人当时都有手纹,手纹鉴定有为什么清着不了糊涂了,罪犯应该受到刑事追究,受害人冤死就该冤死吗?我认为鹿邑县检察院渎侦局对这案件不立案,是完全不对的,受害人杜凤云身遭伤害难到无人敢管!直到2008年控告人再次向省委政法委巡视组反映后,迫于省委政法委巡视组的压力之下,王文章才把原卷(藏匿20多年,我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反映,经鹿邑县**局五任局长接谈均为原卷丢失为由未处理)交出,是王文章、江华、马建军为达到包庇马爱莲不受刑事追究,王文章私藏马爱莲伤害案卷宗二十年才导致控告人伸冤二十年不能解决。在河南省委政法委巡视组督察下,引起鹿邑县委、县政府各级领导的重视,**局才迷雾起来,对此案件进行分析,让**局法制室看卷,**局党委拿出意见,认为可以起诉。鹿邑县**局向人民检察院报送案卷。但检察院至今还在迷雾之中,不接受此卷,说已经超过时效!批捕的案件没有什么时效,如果没有批捕可以说超过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有关法律,批捕的案件就不存在超过时效这个说法,使案件不能进行,使受害人得不到青天,我的冤何时见青天。这个案件事实不清是假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才批捕的。王文章、江华、马建军为什么有法不执法,违法办案,本已查清的案件让**机关再次调查,这是王文章、江华、马建军不去调查真正的在场证人,为了做 “手段”,造成本已清楚的案件弄的泾渭不分,我们作为受害人,只能有苦无处诉,有冤无处伸,真是呼天天不应,呼地地不灵。王文章、马建军、江华作为执法干警、检察官,这样违法办案,没有起到检察官的法律监督作用,王文章、江华、马建军在案件预审起诉过程中,他们一唱一合处理问题是按“陈咬金斧子一面砍”,一切都为了包屁释放马爱莲做文章,不讲受害人一方,自王文章、江华、马建军接此案件后,没有给受害人谈过话,也没有问问情况,你们打架是因为什么,看病花了多少钱,看病都是在哪个医院看的,在河南省鹿邑县生铁冢乡卫生院看病多少天,在鹿邑县人民医院看病多少天,在周口法医学会鉴定多少天,只顾为马爱莲开脱依真变假,假变真的方真纵放女犯,难到这是依事实为根据,事实求是,依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去办案吗?是王文章、江华、马建军利用各种手段把案件搅乱不清,最后我要求把案件搞清,查清,把案件办彻底,看真理在谁手中!让检察院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对案卷进行全部共证
    综上所述,被控告人马爱莲故意伤害致残控告人杜凤云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234条之规定,构成了故意伤害罪,旦已被检察机关批捕逮捕,应受到法律严惩。被控告人王文章、江华、马建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他们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9条之规定,构成了徇私枉法罪;收受当事人钱财,以及当事人宴请,构成了受贿罪,应依法予以追究。四被告人的行为不仅给控告人造成了人身和精神伤害,而且又给控告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给社会也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应依法由四被告人给予赔偿为此再次控告。同时,对于这起因某些干警徇私枉法办理的案件,由于省政法委巡视组的督察,以及鹿邑县委,县政府的重视,鹿邑县**局已查出该案件办案过程中存在多处错误。为什么只查处错误不作出进一步处理呢?为什么只仅仅就马爱莲故意伤害一案向鹿邑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哪?但鹿邑县人民检察院为什么仍然对该案不予立案?为什么对徇私枉法的干警不予处理?检察院的目的是什么?难道适用的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同一部法律吗?难道王文章、江华、马建军徇私枉法就不应该受到法律的追究吗?
    注:王文章时任鹿邑县**局预审股副股长,江华时任鹿邑县人民检查院起诉科科员,现任鹿邑县人民检查院驻南关看守所监管科副科长。马建军时任鹿邑县人民检查院起诉科科员,现已调离检查院在鹿邑县科委工作。河南省鹿邑县生铁冢乡黄台行政村任庄自然村
    任永富13643946783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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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 2013-5-22 9:3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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