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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洛钢医院,草菅人命  浏览:16708 回复: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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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叫杨啸啸,家住洛阳市洛龙区李楼镇西高村,是一名普普通通的农民。今天我怀着一颗悲痛的心,向各级领导倾诉我的心声,理解我合理的诉求。
    在建设和谐洛阳的今天,我多么向往过上幸福美满的生活,是罪魁祸首洛钢医院打破了我及全家的追“梦”生活,剥夺了我人生第一次做父亲的权力。洛钢医院制造了一场随心所欲的医疗事故。他们把痛苦降临在我的头上,而医院还以正常治疗的善人面孔愚弄我这个善良的农民,使我的家遭受了从大喜到大悲的痛苦磨难,这种痛苦谁人知道,他们不会将心比心?他们不会换位思考?而毫无人性的推脱责任,以医院垄断的霸王思想欺压百姓,他们的所作所为,罄竹难书。
    一、简述事情经过2013年5月6日上午,我携妻子王静涵到洛阳洛钢医院做产前检查(B超、胎心监护)检查结果:婴儿脐带绕颈三周、胎位不正。当班医生建议,尽快进行剖宫产手术。该院决定2013年5月8日14::30分进行剖腹产手术。16:00手术完成,16:15分左右护士在交付婴儿时说:“一切正常,母子平安”。我们在出生证明上签字后,高高兴兴的抱儿回病房,这时婴儿的哭声,大人的笑声响彻整个病房,17:00左右在护士给婴儿打针时(说是预防接种),就发现婴儿四肢有些轻微发青,但却未说什么,打完针后陆续过来两位医生询问了孕妇的情况,但医生并未问及婴儿情况,亲属在给婴儿嘴滴水时,婴儿抓了一下,并伴有微笑。大概过了十几分钟,交班医生过来查看婴儿说:“一切正常”。在这期间我们向医生反映,婴儿流鼻涕,医生没在现场检查的情况下说是正常分泌物,之后再也未见接班医生查房,询问母婴情况。19:20左右,我们发现婴儿脸部发青,呼吸稍快,赶紧报告医生,医生立即为我儿吸上氧气,并说让儿科医生过来检查。大约半小时后,儿科刘大夫从零号路钢厂医院赶到,对婴儿进行了检查,初步诊断为新生儿湿肺或新生儿肺炎,并安慰我们不必担心,说新生儿很容易被羊水呛到,只要把婴儿放入保温箱,吸上氧气,应该不会有大碍,并说第二天上午再对婴儿进行全身检查。随后,刘医生打电话安排救护车接我儿到新钢厂医院住院治疗,我儿立即进入重症监护室。家属交完押金后我们找到刘医生,询问婴儿病情。刘医生说:“放心,新生儿患湿肺病,问题不是多严重,等到第二天上午来拍个胸片”。我们留下联系方式后,放心的走了。夜里零点左右,我们不放心,再次赶到医院找到刘医生询问我儿病情,刘医生说:“婴儿一切正常,只是心跳过快。”这次我们真的放心的走了。5月9日凌晨2:40分左右,接到刘医生电话说:“孩子正在抢救,情况非常危险。”我们立即赶到抢救室,隔着玻璃看到孩子浑身插满管子,医护人员不停的打针、抢救。这时,儿科主任对我们说:“情况危急,婴儿需转到洛阳市妇幼保健院进行抢救”。3:30分左右,市妇幼保健院医生赶到,接手抢救,确诊为呼吸窘迫综合症。1小时后,妇幼大夫说:“孩子已错过的最佳抢救时机,我们也无能为力”。6:06分,医生宣布婴儿死亡。
    二、医院领导态度冷漠,草菅人命仔细看一看我儿的抢救经过,不难看出洛钢医院的管理水平,漏洞百出。面对新生儿出现紧急情况六个小时的宽松时间中,他们没有组织专家会诊,请教友邻医院进行协助,制定有效的治疗方案,而是主观臆断,避重就轻,延误了最佳的抢救时间,这难道不是草菅人命吗???抢救中没有一位医院主要领导在场,他们冷漠了一个幼小的生命,只重视收取各种费用,他们真可谓是“要钱不要命”。洛钢医院的规章形同虚设,医生可以在接班后不上岗、不在位,病人多次找不到在岗医生。在病人急需挽救生命的危急时刻,医生却以下班为理由,推迟到明日再医。我要质疑“这是洛钢医院的治院方略吗?还是无影灯下的杀人集体”?施救中,洛钢医院为求其他医院援助,让病人家属即出车又出钱,为医院实行“善人之事”。这不就是危难之时显“伸手”的强盗作风吗?这样的医院还把急病人所急,为人民服务挂在嘴上,患者会不会信服?群众会不会信任?
    三、医护人员推卸责任、丧失医德在我儿出现症状的初期,我和家人多次告知医护人员,感觉我儿不对劲,他们竟敢三次肯定回答说新生婴儿正常,而没有主动、认真、细致进行查看,以正常的结论对付不正常的现象。态度冷漠,一副见惯不怪的行为。如果他们的责任心强一点,事业心重一点,如果他们还没有完全丧失泯灭的良心,我儿他不会连世界啥样都没看一眼就逝去了,我的家庭也不会因此而悲痛到这种地步。医护人员他们妄加推断,以个人浅薄的临床经验,避重就轻诊断我儿为常见的湿肺病或肺炎,使我儿因误诊死亡,尸体发紫,死相惨烈。这世上还有能比这样正常杀人,还披着天使外衣的刽子手吗???儿子无缘无故死在重症监护室后,他们不是善意的同情和解释,而是威逼病人家属在医嘱以及死亡通知书上签字,商量对策,篡改病历(有主任承认的音频记录),以推脱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他们没有起码做人的道德底线,真是亵渎了一个医护人员的天职。     

    1楼 2013-5-24 9:3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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