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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被告缺席审理结束,法官私自补充笔录后判原告败诉!博爱县法院亵渎法律、愚弄百姓  浏览:1652 回复:0  
游客
221.15.104.*
 
强占土地还真能强出道理来吗?

我家的土地(有合法手续)被邻居强占了。经村委会、乡政府土地部门和乡司法所等多方调解(均出具了相关证明),对无理耍赖拒不归还。我向当地博爱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到被告家里并签收了回执。被告在法定时间内没有答辩。没有向法庭提出任何异议、也没到法院应诉,法院按被告缺席开庭审理了此案,可是审理结束后。博爱县法院没有对被告缺席审理的本案进行判决,而是在庭审结束后的第二天,主审法官一个人私下做了一份询问笔录并找来一个同我起诉的被告人名字音同字不同的身份证复印件存入案卷,并依此补充的、没有经过质证的询问笔录为证,给我下发了(2012)博金民初字1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了我的起诉。理由是我起诉的被告人没有到庭应诉,法院找来的另一个本案 “应诉人”不承认和我有土地侵权纠纷。所以法院认定,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自己起诉的被告人和法院在庭审结束后又找来的、没有让我见过面的“应诉人”是同一个人,因此驳回了我的起诉。
请问:一、法院在庭审结束后私下补充笔录、没有质证就做为定案证据合适吗?二、法官在庭审结束后还可以往案卷里曾加存放笔录及被告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案件证据吗?三、法院找来的、没让我见过面的“应诉人”的身份应该让我来证明吗?四、裁定被告主体资格有问题为什么不在开庭前审查而是要等到审理结束后,法官私自补充笔录后审查下裁定?我找到了博爱县人民法院主管民事审判的李院长反映情况,希望法院可以按监督程序对我的案件提起再审,可李院长的答复是“法律文书已经下发,是不能再改变的,要不你再另起诉吧,如果你另起诉有困难,我可以批准免缴你的起诉费。你反映的审理中的其它问题都是一些小事情,你别太认真了。”对此我无言以对。
对这一件本来很简单、事实和证据都非常清楚充分、是非对错很清晰明确的民事侵权案件,却让法官们搞的越来越复杂了!我真的想不明白,法院这样做到底是为了什么?是法院的面子重要,还是法律的权威更重要?或者说法院在群众心中的公信力更重要?“法律文书已经下发,是不可能改变的,要不你再另起诉吧。”按这样的说法,国家规定的监督程序还有什么用?如果案件有错,为什么不能按监督程序再审,如果认定了案件没有错,不需要监督程序再审,另起诉又有什么用呢?群众可能没法官们懂法的,可群众心里自有一杆是非对错的良心秤的。对于本案的被告人这种蛮横无理的强占、强权行为得不到法律的有效制裁,百姓自然会对法院做出应有的评价的。
2012年8月份,我向焦作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和信访大厅庭递交了再审申请书和反映博爱县法院在庭审中法官违法办案的投诉材料。接案的是中院的谢副院长。一周后,我应立案庭要求,向中院立案庭补交齐了案件的相关证据和材料。案件分给了中院的岳刚法官。可时至今日(2013.4。9日)八个多月过去了,焦作中院一直没有给我案件受理通知书和相关的办案手续。我一直联系办案人岳刚法官和主管的谢院长,岳法官推脱着不给手续,后来我打手机联系他,不再接我电话了。谢院长一直联系不上。我是下肢残疾人,去一趟中院很不方便的,便向焦作中院的办公室(3386111)、信访大厅办公室(3386167)监察办公室(3386207、3386016)多个部门联系咨询案情和询问主管副院长的办公电话,都被告知主管院长谢院长的办公室电话是保密范围的不能告诉我。我的案件也就这样一直被不死不活的拖着了。没有法定期限的限制了。打岳刚法官的手机联系他一直不接我电话或直接挂断我电话。中院的谢院长办公室电话又是保密的没有人告诉我,我也因此求诉无门!
   我在无奈的情况下在各家媒体网站和法院上级主管部门网站反映此案情况,焦作中院立案庭的同志在我上网反映问题后的第二天就电话联系并通知我,再审的案件撤换了拖延期限的法官,会尽快给我下发受理通知书,并答应尽快将我的案件合议后给我答复。对焦作中院如此的答复我非常感激!可当我问到为什么在我递交再审申请后八个月的今天才给我受理通知书?我的案件审理期限该怎么计算?我要求中院对八个月没有给我受理通知一事给我个说法。回答我的是,你别太较真了,现在给你尽快解决已经是很特殊照顾你了,你被侵占的土地能要回来就可以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法发〔2009〕26号对民事再审案件的期限有明确的规定,可焦作中院为什么就不执行?而且中院工作人员还振振有词的告诉我,“八个月没给手续的不是你一个案件,我们手里这么多案件哪个不是一两年以的?你要是因为这些事较真是整不出什么结果的。”
    案件被不明不白的拖延了八个月没有进入正常的法定程序。被投诉举报后能立即进入审理程序就已经是很特殊照顾的了。对无故拖延案件的责任避而不谈,这又是为什么?难道法官就不该知错改错吗?法官就可以不承担做错事的后果和责任吗?既然做了错事,给当事人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和损失,向受害人道声歉,表示个歉意总是应该的吧?至少可以让百姓知道什么是对,什么是错的。明辨社会上的行为准则。这样才可以起到明辨是非的警示作用。不能让人觉得做了错事也是应该的。更难让人理解的是,主管院长的办公室电话竟然会是保密电话,不能向当事人告知。真是怪事都发生一起了。
法院如此办案即伤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也会伤害到法院自身在群众心目中的公信力,同时也是对法律的亵渎和伤害,也是对国家法制秩序的严重践踏!真不知道法管这样做是维护了谁的权力?这样害人不利己的违法行为会不会得到合法的纠正?以后能不能被杜绝?我在此恳请关注。
   联系电话:15978798666     QQ331519272

文字     

    1楼 2013-5-26 20:3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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