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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企业改制”后职工生活为何更难保障  浏览:11242 回复: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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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后职工生活为何更难保障
三门峡陕县支建煤矿(公司)的“红、黑”发展历程
提示:支建公司的前身是陕县支建煤矿,始建于1958年,为地方国有企业。2004年,按照国家有关企业改制的指示精神,陕县政府批准支建煤矿改制为由内部职工持股的股份制矿产企业。随后,支建煤矿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工商注册登记及内部职工募股、国有企业职工身份置换、产权移交等改制工作,从而确立了该公司为股份制民营企业的性质。
然而,支建公司在后来多轮采矿权的转让中,原支建煤矿400余 名正式职工的生活、养老均无保障。数百名职工在连续多年的上访生涯中,何时能讨取他们应有的生活保障和相应权益?国家的百年老矿怎样在改制后更好得以传承 和发扬,怎样更有效地保护国家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怎样保护企业资产不在转让“暗箱”中流失?这成了摆在“支建”人面前的一道艰难课题。
支建公司“亮剑”十年的“红、黑”历程
</改制后的支建矿是曾经诞生“为了
69名矿工兄弟”的传奇之地,在2007年发生的透水事故中,69名被困井下矿工在与死神搏斗76小时后全部成功获救,支建矿从而创造了中国矿难抢险救援史上的奇迹。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公司经营模式的转变以及原“老支建”领导的遇人不善,给公司的后期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危机与挑战。
支建煤矿(公司)在几经“转让”后,目前的实际“掌舵”者是三门峡市人张伟一。
2009年9月,张伟一通过种种手段,以三门峡伟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名义(目前该公司被重新注册为三门峡支建实业有限公司),进驻陕县支建矿业有限公司,从而独揽了陕县支建矿业有限公司的经营大权。从2010年4月起,张伟一即在支建矿业有限公司范围内,大肆非法开采铝土矿,年生产铝钒土约几十万吨。
据陕县支建公司反映职工介绍:“为了获取更大的利润空间,在没有实际获得支建矿业有限公司全部股权的情况下,该公司以探代采,先后竟开挖了十多个采矿口,疯狂滥采铝矾土资源。而多采的铝矾土,大部分被张私自贩卖,此举不仅造成了国家矿产资源的破坏,还造成了国家矿产资源税款的巨额流失。”
链接网址
http://myhenan.qq.com/t-407929-1.htm>
http://www.xici.net/d189776014.htm>
数百名职工被“空挂”,生存、权益两难保
在2011年 支建公司转让时,由甲乙双方所签订定的“特别约定书”第二条中载明:“乙方保证以后每月按时发放当月工资的同时,发放以往公司所欠全员职工工资一个月,逐 月补发,直至终结。”第二条职工医疗保险金、职工养老保险金中这样约定:“乙方保证在向甲方支付股权转让款后的十五日内,清缴以往公司所欠职工养老保险金 的50%;乙方承诺按时缴纳职工医疗保险金。乙方应及时缴纳新产生的养老保险金,不得托欠,并不得影响职工办理离、退休手续。”第五条中关于职工安置方面:“乙方承诺在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全员接受,安置原公司职工(含工伤、病退等);乙方承诺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合法用工,确保职工的各项合法权益。”
“承诺定在合同里,关键是看落实。”支建公司在名义上履行完转让手续后,公司的原数百名职工不仅难以按“约定书”上的条款落实自己的各项权益,就连职工的生活费和工资也被长时停发“空挂”, 拖欠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金达上千万。
在支建公司原有数百名职工的各项权益得不到落实时,职工们走起了长达数年的漫漫上访路。在以原支建职工宁刚旦、王景峡、郭百让、王金锁等为首的众多职工代表,从2011年开始,他们从地方到中央先后进行了50余次的上访,过程中不时受到张伟一的威胁、吓阻。而直至目前,职工们的反映似乎石沉大海,生存及权益保障问题更不知“归向何处”。
日前,陕县支建公司多名职工代表称:“2013年5月16日,该矿在以张伟一为操纵的大肆开采铝钒土中,在生产中因缺乏相应的安全意识,致使两名陕西籍的‘父与子’矿工因矿难双双死亡。”其中一名年长的死者名叫陈登富,现年61岁;儿子名收陈太前,现年34岁。二人同为陕西省紫阳县人。据事故反映者称:“负责与矿老板协调这两名死亡矿工赔偿事宜的是死者陈登富的弟弟陈登贵。因为他们叔父三人同在张伟一的矿上干活。”该事故被实名举报并被新闻媒体报道。
链接网址
http://www.l99.com/EditText_view.action?textId=795102>
http://news.sina.com.cn/c/2013-06-06/153927332831.shtml
百年老矿合法的大股东被打走,采矿权被非法拍卖,职工更加担心“无去路”
据支建职工反映,支建煤矿作为百年老矿,“命运”却一度多舛。
之前在遭遇了改制坎坷后,直到2005年,三门峡陕县改制领导小组暨县长办公会议决定,由三门峡惠能热电有限公司现金出资控股陕县支建矿业有限公司,此后经过出资、验资、工商登记,惠能公司成了支建公司的最大控股股东,持有84.64%的股权。广大职工普遍认可惠能公司控股,惠能公司进入后,合法有序的积极组织生产、职工利益得到了保证。然而在2008年,史汉东煽情动一些不明真相的职工将“惠能热电”派往支建矿业的7名管理干部打走,惠能公司进驻工作人员被迫撤离了支建矿区,从此也拉开了非法侵吞公共财产的序幕。
2009年3月9日,支建矿业及张根绪、李少卿、史汉东、戴新庄、陈恩林五位原始股东作为六原告共同起诉陕县工商局,要求撤销三次支建矿业股东会议,即“两次增资扩股和一次股权转让”的股权变更登记,目的是撤销惠能的股权。2009年3月12日,陕县法院受理案件;3月16日开庭审理;3月17日作出行政判决,且该案在没有通知持有支建矿业84.64%的惠能公司参加开庭的情况下,做出了(2009)陕行初字5号行政判决书:撤销陕县工商局两次增资扩股和一次股权转让变更登记。从立案到判决总共6天时间,创造了共和国历史上的最快判决,如此神速的判决,值得深思。之前,陕县法院曾因“法官水涛眼花判错案”而被广泛报道、被社会关注。
链接网址
http://news.sina.com.cn/c/2012-04-18/074124289780.shtml>
惠能公司得知后,开始了艰辛的维权之路,向河南省高院申诉,省高院指定三门峡中院复审。2009 年8月3日,三门峡中院作出(2009)三行监字第23号行政裁定:指定陕县法院再审此案。2011年8月1日,陕县法院作出(2009)陕行再字第1号行政判决书,结果与(2009)陕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书的内容一样,即撤销三次登记。惠能公司不服陕县法院判决,上诉三门峡中院。2012年5月31日,三门峡中院作出(2011)三行终字第29号行政判决:撤销陕县法院(2009)陕再字第1号行政判决;驳回六原告起诉。之后在张伟一的操纵下,组织人员在三门峡中院堵大门等非法手段,李志增院长让三门峡中院再审,三门峡中院再审很快作出(2012)三行再终字第1号行政判决书:撤销三门峡中院(2011)三行终字第29号行政判决;维持陕县人民法院(2009)陕行再字第1号行政判决。之后,惠能公司向高院申诉,高院听证后作出(2013)豫法行再审字第0003号行政裁定: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惠能公司在参加行政诉讼的同时,另外在2011年5月30日提起了股东资格确认的民事之诉。2013年1月22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洛知民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确认了惠能公司在陕县支建公司持有84.64%的股权。
张伟一操纵下的利益者与与惠能公司在法院打官司,企图从法律上撤销惠能的股权的同时,也在“运做”支建公司的两个采矿许可证“支建煤矿和崤山煤矿”的“竞买”事宜。2008年, 三门峡惠能热电有限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郑州分行签订了借款合同,陕县支建矿业有限公司签订了最高额的担保合同,之后发生了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浦发 银行郑州分行便将惠能公司连带支建公司起诉至了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之后,郑州市中院查封了担保人支建公司的两个采矿许可证“支建煤矿和崤山煤矿”的采矿 权证。判决后,经过执行、拍卖,最终上述两个采矿权以低于拍卖价以1500多万无的价格被郑州市中院判决给了张伟一“操盘”金海投资有限公司,并被公示。而在之前,平顶山一家公司曾想以2274.28万元的评估价或更高价竞买或受让债权但被拒绝。
链接网址1
http://www.mlr.gov.cn/kyqsc/qt/ckq/201305/t20130516_1215271.htm
链接网址2   http://www.mlr.gov.cn/kyqsc/qt/ckq/201305/t20130516_1215272.htm>;
针对上述采矿权的拍卖事宜,据法律人士分析:
依高法(2009)法释16号文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评估、拍卖机构应从法院编制的入选名册中,公开随机选定。郑州中院选择不在名册的北京中瑞金发矿业咨询有限公司,显属不当。另,两采矿权的实际价值远远高于评估价值。
在拍卖过程中对参拍者进行无理限制。2011年9月5日第一次拍卖,平顶山一家公司将200万保证金打入法院指定账户,却以其不符合条件为由,拒绝其竞买。9月26日第二次拍卖,平顶山一家公司愿以2274.28万元或更高应价竞买,仍未得执行法官同意,第三次拍卖……竞以1500万元超低价卖 给了没有煤炭资源整合资质的三门峡金海投资公司(现更名三门峡支建实业有限公司),该执行行为违反了16号文的有关规定,严重损害了担保人和债务人的利益,当事人可以依法(原民诉法202条、新法225条)和最高法院法释(2008)13号第5-10条之规定,提出书面异议及申请复议,行使论辩权。
惠能公司是本案的当事人,也是抵押担保物的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知情权和发表意见权。惠能公司与浦发行郑州分行属借贷关系是被告,支建公司是抵押担保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必然向惠能公司追偿,两矿本来可拍卖近2300万元价款甚至更高却跌落为1500万元,仅就此点而言,至少增加了惠能公司近800万元的债务负担,同理,也损害了抵押物等额的价值利益。因此,依据拍卖法第一条、第四条拍卖活动应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依高法(2009)法释16号文第9条、第12条、第13条的规定,惠能公司均有权对评估活动有知情权和发表意见权。本案执行法官未将两矿评估书送达惠能公司,且又拒绝惠能公司索要,甚至拒绝惠能公司聘请的律师阅卷复印,是非法剥夺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律师依法执业权。
支建煤矿职工现在赖以生存的煤矿资源要被超低价过户给欠他们帐不还的公司,职工们不答应。职工代表说,“张伟一放着我们的人不用,不让我们的工人工作,全部从外地外省招用工人,我们真的想不明白”“为了生存,我们有个50多 岁的老职工去新乡打工,回来的时候我们给他背来的却是他的骨灰盒,我们是守着‘金碗’讨饭吃啊。”一位老职工声泪俱下地说。“我们的是煤矿的职工和主人, 可是现在我们连干活和工作的权力都被剥夺了,我们以后吃什么?谁给我们解决的这个问题,我们就欢迎谁到我们的矿上干活。”支建职工代表说。
企 业改制是国家的大政策,大方针。通过企业改制激活了国有企业长期沉寂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而充满活力和拥有主动权的企业将有力地促进市场经济体制的 完善与发展,使我国的经济呈现了根本性转变。但在改制过程中,如何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如何避免在股份制改造和拍卖过程中及在产权交易过程中评估机构恶意低 估国有资产价值而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成了摆在改制决策者们和相关人员面前不得不重视的问题。对于此事,记者将继续关注

    

    1楼 2013-7-5 16:5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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