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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建设工程中的黑白合同  浏览:1846 回复: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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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建设工程中的黑白合同
四川英特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 王欢  
一、黑白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建设工程中的黑白合同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两份或者两份以上实质内容不同的合同。通常把经备案的合同称为白合同,而双方另行签订的、通常用于实际履行的合同称为黑合同。
黑白合同通常有如下特征:
1、当事人签订了两份价款或履行方式存在实质差异的合同;
2、在外观上,总是体现为一个经过有关政府部门登记备案,而另一个未经登记备案,但却用于实际履行;
3、存在两份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规避政府部门的监管,而白合同又通常伴有虚假的招投标行为;(关注中国建设工程法律网:http://www.chnclaw.com/
  
二、黑白合同的产生原因
黑白合同是在我国的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为规避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而产生,其存在有着复杂的原因,归结起来,有如下两点:
1、市场不正当竞争
    目前建筑市场竞争激烈,不少建设方利用自身的资金优势在合同谈判中对施工方提出苛刻要求,而施工方为了获得项目,一再地退让,接受建设方的不平等条件,并另行签订白合同。或者是施工方以低价位或优厚条件中标,再通过其他非正常关系另行签订白合同,这种情形,通常伴有行贿受贿等腐败行为。
2、利益冲突
当一个合同中包含有民事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时,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便会形成矛盾,于是当事人为了规避政府监管,追求利益的最大化,签订黑白合同。     

    1楼 2013-7-18 17:0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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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期“浅谈建设工程中的黑白合同”1    
三、黑白合同的效力问题
 在实践中,合同双方对于应当按照哪份合同来履行是心照不宣的,一般不会产生争议。但是,两份合同毕竟存在利益分歧,若双方对于合同的履行产生争议,均以对自己有利的合同来主张权利,合同的效力又该如何认定?在此就存在一个合同效力的认定问题。
1、2004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解释》第二十一条关于“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的规定(下称《解释》第二十一条),被视为认定建设工程“黑白合同”效力的依据 。但是,对于合同效力的认定还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而不同。
2、黑合同签订在中标之前,黑白合同均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五十五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2楼 2013-7-18 17:0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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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期“浅谈建设工程中的黑白合同”1    
三、黑白合同的效力问题
 在实践中,合同双方对于应当按照哪份合同来履行是心照不宣的,一般不会产生争议。但是,两份合同毕竟存在利益分歧,若双方对于合同的履行产生争议,均以对自己有利的合同来主张权利,合同的效力又该如何认定?在此就存在一个合同效力的认定问题。
1、2004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解释》第二十一条关于“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的规定(下称《解释》第二十一条),被视为认定建设工程“黑白合同”效力的依据 。但是,对于合同效力的认定还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而不同。
2、黑合同签订在中标之前,黑白合同均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五十五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3楼 2013-7-18 17:0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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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期“浅谈建设工程中的黑白合同”1    
三、黑白合同的效力问题
 在实践中,合同双方对于应当按照哪份合同来履行是心照不宣的,一般不会产生争议。但是,两份合同毕竟存在利益分歧,若双方对于合同的履行产生争议,均以对自己有利的合同来主张权利,合同的效力又该如何认定?在此就存在一个合同效力的认定问题。
1、2004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解释》第二十一条关于“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的规定(下称《解释》第二十一条),被视为认定建设工程“黑白合同”效力的依据 。但是,对于合同效力的认定还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而不同。
2、黑合同签订在中标之前,黑白合同均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五十五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4楼 2013-7-18 17:0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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