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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建设工程监理的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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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理的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 四川英特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 王欢 建设工程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它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 推行该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鉴于监理工作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对于工程最终质量的重要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有关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质量责任方面已有一系列相应的规定。 一、监理单位民事责任: 1、《建筑法》第35条、第69条和第80条中有明确规定: (1)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与建设、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 二、监理单位的行政责任: 监理单位的行业行政责任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章罚则中有明确规定,归纳起来,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时应受到处罚: (1)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监理费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可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第60条)。 (2)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第61条)。 (3)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第62条)。 (4)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67条)。 (5)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lOO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67条)。 (6)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以上工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笫68条) (7)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处合同约定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60条)。 (8)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处合同约定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60条)。(请关注中国建设工程法律网:http://www.chnclaw.com/) 三、监理单位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九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于l988年开始试点,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法律制度的形式做出规定,监理事业迅速发展, 10多年来的实践证明,监理制度在建设工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与此相伴,监理法律责任相关的各种法律法规也逐步健全,监理行业的自我约束和政府对监理执业的管理也日益规范。但不可否认的是,监理工程师队伍中有的人员素质还不高,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观念不强,少数监理单位和监理执业人员也存在某些违反职业道德、败坏监理声誉甚至违法乱纪等问题。尽管这些现象只发生在少数单位和个人身上,但严重损害监理的整体形象,妨碍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针对此种情况,对有违法行为的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追究其法律责任,是加强监理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重要保障,有利于纯洁监理队伍,提高监理素质,增强监理的自律性,维护监理形象,提高监理声誉,从而保证监理依法执业,认真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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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2013-7-25 10:25: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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