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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或者工程质量标准变化,工程价款如何结算  浏览:13760 回复: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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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或者工程质量标准变化,工程价款如何结算
  四川英特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 宋应旭

  关键词:设计变更 工程标准 工程结算 工程价款
  内容提要:设计变更是设计单位依据建设单位的要求对原设计内容进行的修改、完善与优化。建筑工程的设计变更会引起工程量或工程质量标准的调整,该调整将导致工程结算的依据发生重大变化,以致影响工程价款的结算。工程结算的依据与工程质量标准确认与适用不一,以致当事人对工程价款的结算出现重大分歧是引起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正确地认识设计变更的实施和厘清工程结算的依据与标准适用可以有效地防止或减少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为此,笔者试从规范设计变更的规范实施,并结合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拙以本文供大家参考。

  现阶段建筑工程的发包与承包大量存在违法发包、层层转包等现象,当事人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往往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签订不规范的建筑工程合同。(请关注中国建设工程法律网:http://www.chnclaw.com/)笔者在处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发现,一些建设单位虽资金短缺但仍进行工程立项发包,项目未进行有效的论证即盲目上马,工程发包管理不规范、不合法或是监管不到位等导致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在没有资质、挂靠资质或超资质范围的情况下能顺利拿到工程项目,并违法层层转包、分包,加大了工程结算的难度。前述因素必然为产生大量的设计变更埋下隐患,而具体产生设计变更的原因概括主要有:1、建筑单位往往无专业技术人员,对建筑工程的要求不明确,或对项目计划、削减项目预算等随意进行修改导致设计变更;2、建筑工程地质勘察资料的缺失或不准确,原建筑工程环境和预定的工程条件产生变化,要求实施的方案或计划变更;3、设计单位没有资质或经验不足,概算考虑不周,设计错误或遗漏,实际设计过程产生较大方案改变而造成的设计变更;4、由于专业设计成品本身考虑不周或校审不足,专业间关系协调不畅或缺失造成的设计原因变更;5、由于设计进度不尽合理,设计周期与采购周期重叠过度,部分资料提交不及时造成与设计文件不符而产生的非设计原因变更;6、建设单位的设计意图和意见未能及时传达至设计单位,导致后期产生的非设计原因设计变更;7、施工阶段在现场发现的设计缺失或采购失误,施工错误,所使用的材料品种改变致使设计变更。     

    1楼 2013-7-29 16: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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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后,虽然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审理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对建筑工程合同被认定无效后承包单位的工程价款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则以建筑工程是否竣工验收合格加以区别对待。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单位的工程价款请求即使建筑工程合同被认定无效却仍可得到支持。笔者认为,该司法解释的出台,不仅没有在规范当事人遵循合法程序签订有效的建筑工程合同起到作用,而且进一步放任了当事人在工程承包时不签订建筑工程合同,对建筑工程的相关法律规定视而不见,在签订建筑工程合同时不对主要条款进行具体明确,导致了后期遇到设计变更时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在工程结算时无合同依据、无明确的工程质量标准,严重影响了我国建筑行业的规范性发展。
  设计变更的上述诸多原因,如我们一味地在现阶段强求建设单位资金到位充足,设计和施工单位专业性水平资质要求虽然是很有必要性,但对大部分的建设单位而言是不具现实可行性的。笔者认为,设计变更的实施可从如下后期管理方面着手进行规范,虽然不能有效地杜绝上述诸多原因根本源头,但可使设计变更产生的主要原因予以降低或防止。
  一,设计交底时,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参加设计交底会,各方认真、仔细地研究设计内容,对设计错误或疏漏的地方进行沟通和作相应的调整与修正,并由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负责对设计变更新增减的图纸或设计变更予以说明,以便施工单位能按设计进行施工,避免边施工边设计。
  二,施工期间,原设计未预料到的情况或建设单位提出要求改变某些施工方法,或增减某些具体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与施工单位进行沟通,并将有关具体情况汇报给设计单位是否需要设计变更。如发生设计变更的,施工单位应与建设单位会同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办理设计变更或设计变更联络单。设计变更联络单应具明工程项目、位置、变更的原因、做法、规格和数量,变更后的施工图各方应签字确认。因施工方面、资源市场的原因导致需要使用其他材料代替,或者需要改变某些具体设计的,施工单位应对相应的设计变更内容报请建设单位会同设计单位签字同意。
  三,设计变更已导致原签订备案建筑工程合同的主要条款需修改或补充的,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对需要修改或补充的内容协商予以明确,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对主要条款修改或补充并办理有关合同备案手续,防止修改或补充后的主要条款与原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约定条款不一致而被认定无效,不能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更多精彩内容敬请关注中国建设工程法律网:http://www.chnclaw.com/)     
    2楼 2013-7-30 13:5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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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期“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或者工程质量标准变化,工程价款如何结算”2
四,设计变更无论是由哪方提出,笔者建议由监理单位会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协商经确认后,由设计单位发出相应图纸或说明,杜绝设计变更内容不明确,没有详图或具体使用部位,最终由监理工程师签注实施意见后办理签发手续,转发至有关部门付诸实施。
  五,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在出现需要设计变更时的责任与义务和一方如不履行合同义务时的救济措施与承担的法律后果,防止互相扯皮。
  在阐述如何规范设计变更的实施后,工程结算的依据与工程质量标准在发生变化后应如何适用标准和确定工程价款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已对如何适用与确定作出明确。对此,笔者认为正确地理解该条文应考虑到如下几层含义:
  其一,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计价方法有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有关约定予以结算工程价款。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合同价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固定单价或可调价格。当事人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了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计价方法的,我们应尊重当事人的约定。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特别约定或明显高于或明显低于定额计价标准或市场价格的,一方当事人提出撤销该约定,根据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的效力性强制规定,不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情形的,撤销或变更该约定不应得到支持。当事人在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结算标准与建筑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工程定额标准和造价计价办法不一的,当事人以合同约定与定额标准不一致为由,请求按照工程定额标准结算,也不应得到支持,其理由是建设工程定额标准是根据本地建筑市场建安成本的平均值确定的,属于政府指导价范畴,是任意性规范,不具有强制性。同样,当事人签订低于承包人企业类别、资质等级定额标准的建设工程合同,笔者认为该约定的标准可推定为当事人的真实表示,工程结算的认定标准仍应按照双方约定予以计算工程价款,防止当事人低价承包,高价结算的现象。
  其二,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工程价款结算没有合同约定又无法协商一致时,工程价款的结算可参照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长期以来,当事人在签约或履约过程中许多没有事先约定确定工程造价的程序和方法,当工程竣工需要进行工程结算时,当事人往往以利于自已的标准要求进行工程结算。为此,该条文已明确了可参照签订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进行工程价款的结算。该条文中使用了“可以”和“参照”,而不是“应当”和“按照”,笔者认为该司法解释秉承了意思自冶原则,并赋予当事人的自主选择权,指引当事人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标准进行工程结算,可有效地阻止纠纷进一步发展,促进当事人友好协商处理工程结算。同时,该条文也为法院在审理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时提供标准参照法理依据,及时确定工程结算的依据与标准。
  其三,当事人选择参照标准的时间应是签订原合同时的标准,敦促和加强了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有义务去了解当时市场的价格情况,有效地防止一方当事人抱有至工程结算时按照有利于自己的标准来进行结算,以图自身利益最大化,该条文推定签订原合同时的标准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其四,建设工程合同本身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后的结果为不合格工程,按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进行结算工程价款。工程质量是工程建设的核心,该条文进一步体现一切以工程质量为出发点的原则。以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为严格的标准,即便合同有效,只要工程质量不合格,也按合同无效的规定予以结算工程价款。
  结语:
  设计变更是一项对技术水平要求非常高工作,并能引起工程量和工程质量标准复杂变化。规范设计变更的实施,不仅有利于工程价款结算顺利进行,而且能防止和减少建筑工程合同纠纷。该项要求只是技术上的要求,而能顺利有效地进行工程结算,需要的是从立法层面、当事人的意识与规范管理、做到程序的实质合法,方是真正有效地解决工程结算最根本捷径。     
    3楼 2013-8-1 12: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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