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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浏览:11396 回复:9  
游客
220.170.15.*
 
制作国有企业破产案件司法文书,意欲何为???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办案法官如此

以下是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05年到2008年为湘潭市工矿药厂破
产清算制作并下达的几份法律文书。就是由于这几份没有存档的法律
书,为特定关系人大肆侵吞国有资产提供了司法保护。使得上千万的国
有资产被他人利用手中的权利而合法占有。让老百姓对我国的法律为之
心寒现将这几份裁定书公布出来,请各位专家及网民来进行评定,该法
律文书是否存在有违法乱纪的行为,是否是法官利用手中的权利为他人
及自己谋取私利的行为。以下裁定书除3—7号裁定书有存档外,其他几份裁
定书只有公章,即没有存档,也没有领导批复。

1、2006年11月30日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3-7号裁定书。依据该裁定湘潭市工矿药厂破产清算已经终结,清算组随即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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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07年6月11日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3-9号裁定书。该裁定书是在破产清算终结7个月后做出的,在程序上就已经完全违法。另外,该裁定书还存在有为特定关系人侵吞国有资产创造便利的三大嫌疑:(1)用司法权将已经撤销的破产清算组“起死回生”;(2)破产清算组已经撤销,用于回购房产的60万元从何而来?是否为清算组撤销时没有上交财政的截留款项?为什么破产清算主审法院对此不闻不问!(3)裁定书确定购回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归清算组所有,但按3-7号裁定清算组已经于2006年12月底撤销,那么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究竟归哪个清算组所有?该资产最后又到哪里去了?为什么破产清算主审法院对此不闻不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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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08年4月25日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3—11号裁定书,该裁定书是在破产终结15个月后作出的,在程序上严重违法。另外,该裁定书还存在有为特定关系人吴泽斌等侵吞国有资产创造便利的嫌疑。从该裁定书的时间和案号来看,该裁定书下达的时间在3—10的裁定书之前。可见该院法官自己都不清楚该案已经下达了几份裁定书。从该裁定书的内容来看,是该院法官利用手中的权利将当时并不是该厂的财产强行处置,与他人互相勾结,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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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08年8月25日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3-10号裁定书。该裁定书是在破产清算终结19个月后做出的,在程序上已经严重违法。另外,该裁定书还存在有为特定关系人吴泽斌侵吞国有资产创造便利的三大嫌疑:(1)对破产清算组将案外人湘潭发电有限公司(国有企业)价值达80万元的资产(当时市值近千万元)以18.37万元低价处置给特定关系人吴泽斌的违法行为进行司法确认,动用司法权帮助特定关系人侵害国有资产;(2)对破产清算组擅自拍卖第三人湘潭发电有限公司资产的违法行为进行司法确认,动用司法权使违法行为合法化;(3)本裁定书曾在2008年7月吴泽斌与肖华堂房产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审中作为核心证据使用,为吴泽斌二审胜诉发挥了关键作用。有理由推定,该裁定书就是为吴泽斌上诉审胜诉专门制作的,涉嫌用司法权为特定关系人谋取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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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 2013-8-19 11:09:47
一个不存在的主体在法官的文书中居然复活,法官的作为用意何在?如此与关系人互相勾结,完全至老百姓与不顾,侵吞国有资产个行为完全可以与上海法官抗衡。这样的裁定有失法律的尊严,违背了法律的本意。
    
    2楼 2013-8-19 17:18:49
看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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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 2013-8-19
啧啧渍.上海法官比湘潭法官差远了!     
    3楼 2013-8-19 17:32:26
看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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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 2013-8-19
啧啧渍.上海法官比湘潭法官差远了!     
    4楼 2013-8-19 17:32:32
游客
110.52.119.*
 
中国法制社会就是叫法院的不依法办案的黑法官弄惨了 !法院的威信每况愈下,事实毋庸置疑“法律原则”就是治民不治官、司法本身已经是尸位素餐的不作为, 法官与地方官员勾搭,狼狈为奸,大肆侵吞国有资产。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失去了信任,后果就是失去政权,绝非危言耸听!!         
    5楼 2013-8-19 17:35:26
游客
211.155.120.*
 
湘潭中院的法官太牛了,上海法官的嫖娼行为和湘潭法官比,简直是小巫见大巫。湘潭中院法官趁破产之机,伪造司法文书,侵吞国有资产,贪赃枉法已到极限。七年之久地方党政机关无人问津,法官背后必有老虎坐镇。看样子你们湘潭共产党已经无法管下去了!
    
    6楼 2013-8-20 11:04:31
游客
110.52.119.*
 
如果这份裁定书是真的,裁定书也没有存档,那该院法官办的肯定是黑案,该院法官在这个破产案件中一定得了不少好处,不然怎么敢冒这么大的风险。想不到毛主席的家乡也能出这样的事情,有关方面应该查查。     
    7楼 2013-8-20 11:42:38
游客
218.25.208.*
 
是不是有钱权交易?     
    8楼 2013-8-21 11:31:02
游客
175.1.46.*
 
该案有权钱交易,上千万元国有财产,通过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个别法官,利用职务之便,伪造法律文书,枉法裁决,作价20万元,处置给原湘潭市工矿药厂法定代表人,侵占国有资产,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严重后果的事实。该案实名举报人,已将该案事实举报给湘潭市人民检察院。市检察院有案可查。     
    9楼 2013-8-21 20:08:38
游客
175.1.68.*
 
    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个别法官司,通过不当手段,枉法裁决,目前价值上千万房产,作价20万元,处置给原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
    湘潭市工矿药厂于2005年10月申请破产,法院于同年11月1日下达(2005)潭中民三破字第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该企业破产还债。一年后,企业破产还债工作结束。
    2006年11月30日,主审法院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潭中民三破字第3-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了湘潭市工矿药厂破产还债程序。该裁定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周建新、谭伟、贺爱群。而且破产终结裁定书生效后,就意味着该案已终结而不是中止,案件所有的程序已完成,根据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7条,第二款之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并没有要求继续保留清算组。但在破产案终结后两年多时间里,主审法官们又先后制作了第3-9、3-10、3-11号民事裁定书,处置破产财产。其中:2007年6月11日第3-9号裁定,由谭伟、贺爱群、周达泉组成合议庭,处置了清算组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回购的房产;2008年5月25日第3-10号裁定,由周建新、谭伟、贺爱群组成合议庭,将本已归属湘潭发电有限公司所有权的房产作为市工矿药厂破产财产作了处置;2008年4月25日的第3-11号裁定,由周建新、谭伟、贺爱群组成合议庭,将湘潭发电有限公司所有权房产,裁定只有20万元优先清偿权,另外60万元作为一般债务,清偿为零,不再清偿。该企业破产案件于2006年11月30日已终结。企业破产清算组也于2006年12月30日已被撤销,连主体资格都不存在了,法院还能为一个没有主体资格的申请人出具法律文书,让原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合法取得该房产。而该几份裁定书在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存档的案卷中,却没有存档原件。
    主审法官的上述行为,已触犯刑法第399条第二款的规定,涉嫌构成枉法裁判。     
    10楼 2013-8-22 12:4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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