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作国有企业破产案件司法文书,意欲何为???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办案法官如此 以下是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05年到2008年为湘潭市工矿药厂破 产清算制作并下达的几份法律文书。就是由于这几份没有存档的法律 书,为特定关系人大肆侵吞国有资产提供了司法保护。使得上千万的国 有资产被他人利用手中的权利而合法占有。让老百姓对我国的法律为之 心寒现将这几份裁定书公布出来,请各位专家及网民来进行评定,该法 律文书是否存在有违法乱纪的行为,是否是法官利用手中的权利为他人 及自己谋取私利的行为。以下裁定书除3—7号裁定书有存档外,其他几份裁 定书只有公章,即没有存档,也没有领导批复。 1、2006年11月30日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3-7号裁定书。依据该裁定湘潭市工矿药厂破产清算已经终结,清算组随即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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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07年6月11日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3-9号裁定书。该裁定书是在破产清算终结7个月后做出的,在程序上就已经完全违法。另外,该裁定书还存在有为特定关系人侵吞国有资产创造便利的三大嫌疑:(1)用司法权将已经撤销的破产清算组“起死回生”;(2)破产清算组已经撤销,用于回购房产的60万元从何而来?是否为清算组撤销时没有上交财政的截留款项?为什么破产清算主审法院对此不闻不问!(3)裁定书确定购回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归清算组所有,但按3-7号裁定清算组已经于2006年12月底撤销,那么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究竟归哪个清算组所有?该资产最后又到哪里去了?为什么破产清算主审法院对此不闻不问! 帖子相关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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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08年4月25日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3—11号裁定书,该裁定书是在破产终结15个月后作出的,在程序上严重违法。另外,该裁定书还存在有为特定关系人吴泽斌等侵吞国有资产创造便利的嫌疑。从该裁定书的时间和案号来看,该裁定书下达的时间在3—10的裁定书之前。可见该院法官自己都不清楚该案已经下达了几份裁定书。从该裁定书的内容来看,是该院法官利用手中的权利将当时并不是该厂的财产强行处置,与他人互相勾结,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 帖子相关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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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08年8月25日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3-10号裁定书。该裁定书是在破产清算终结19个月后做出的,在程序上已经严重违法。另外,该裁定书还存在有为特定关系人吴泽斌侵吞国有资产创造便利的三大嫌疑:(1)对破产清算组将案外人湘潭发电有限公司(国有企业)价值达80万元的资产(当时市值近千万元)以18.37万元低价处置给特定关系人吴泽斌的违法行为进行司法确认,动用司法权帮助特定关系人侵害国有资产;(2)对破产清算组擅自拍卖第三人湘潭发电有限公司资产的违法行为进行司法确认,动用司法权使违法行为合法化;(3)本裁定书曾在2008年7月吴泽斌与肖华堂房产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审中作为核心证据使用,为吴泽斌二审胜诉发挥了关键作用。有理由推定,该裁定书就是为吴泽斌上诉审胜诉专门制作的,涉嫌用司法权为特定关系人谋取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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