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贾建设,河南省义马市人,电话13939865250。 原本为维权引起诉讼的“官商勾结侵权”事宜,在遭遇了“地方”行政不作为和司法不作为后, 竟在不自觉地由“反映地方体制存在问题”向“人治与法治的较量”演变。相信在网络中看到过“在 腐败的魔爪下抗争”、“地方失道,抓放关押随己意横行无忌;百姓含冤,上下寻访请高人鉴明身份 ”、“舌扁嘴圆,公安局谎言蒙上司;理正据实,老百姓真话投网络”、“河南省信访局转办函到义 马变成废纸”、“河南省人大六次转办无答复怎么办”“义马公安局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文章的人 都明白我所反映的事是一个不争的事实。然而正是这一不争事实的披露,惹恼了那些自以为是“国家 象征”和“法律本身”的人们,他们不惜滥用警力,满天扯抓遮羞布,甚至以牺牲党和政府的尊严为 代价,对反映问题的老百姓大打出手,拘留已不能解恨,干脆来个劳教。随着事实的进一步明朗化, 我也清楚地认识到:地方的体制问题其实不难解决,难解决的是地方存在的腐败和由腐败织就的“官 网”。被老百姓视为生命的“正义”和“真理”,在这张“官网”面前实际上是被看作“无知”和“ 愚昧”的。于是,我觉得自己是这样的可笑,近几年来锲而不舍的努力,实质上是以自己一人之力与 这张巨大的“官网”抗衡,这可能吗?他们官官相护,信息共享,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谁向上反映 ,他让你遭殃......尽管如此,我们小老百姓还是对党和政府充满信任,相信乌云终有驱散日,共产 党决不会任腐败横行。于是我在拘留所四进四出,劳教所两送两返之后,于2008年11月3日向三门峡 市人民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可如今6年都过去了,仍没得到任何的答复。我不知道是我们老百 姓的信仰出了问题,还是政府真的出了问题...... 附:2008年11月3日向三门峡市人民政府提交的“行政复议书”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 贾建设,男,汉族,53岁,住河南省义马市千秋路友谊三巷22号。电话:13939865250 申请事项: 申请重新审查并撤销三决字[2008]第0142号劳动教养决定书 事实与理由 一、市建设局行政违法 2005年初,义煤 集团 千秋煤矿在没有办理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我家正南方非法建造住宅楼, 作为 辖区主管 的 义马 市 建设局 , 不但 抛开《规划法》 行政不作为, 还借协调、建议、提起民事诉讼之名拖延时日, 暗中支持非法建筑。 被义马市 纪检 监察 部门确认 为 行政违法 后 ,对原副局长,城管队长 予以 行政处分, 同时还 被新闻媒体 两次曝光, 被义马市群众领导工作小组全市通报批评。 二、市法院亵渎法律神圣 1、知法犯法,伪造起诉书 由于千秋煤矿非法建筑 影响了我家采光,还导致了我家住宅楼的大幅度贬值 ,我在向 义马市建设局请求行政救济 无果后,于 2006年1月5日向义马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义马法院则让我到三门峡中级法院立案 , 我先后两次到三门峡中院,均被告知必须在义马法院立案。我虽然多次请求,义马法院仍不改初衷,既不立案,更不裁定。我于是将此情况反映到人大,希望能督促立案。无效后,我又将情况反映到河南省人大、河南省高法。当我满怀信心拿着省高法的转办函到义马法院时,立案庭庭长王建军不屑一顾地讥笑着说:“我还以为你拿的是啥哩,你拿的这个(省高法转办函)给废纸一样”。无奈,我只好进京向全国人大和最高人民法院反映情况。然而正是这一被迫之下的无奈之举,却为我换来了十天的非法拘留。请问:作为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违法吗?!义马法院若能在法定日期内,及时给予立案或作出“不立案”的裁定,我还会进京上访吗?!我认为,我的进京上访完全是被迫的,完全是由于义马法院的违法行为造成的。 更为可笑的是,义马法院本应在我提起行政诉讼后7日内作出的“不立案”裁定,却在80天后送进了拘留所。2006年3月20日,当我在拘留所看到法官送达的《义马市(2006)义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时大吃一惊,因为法院裁定的不是我所起诉的。3月21日我从拘留所出来后,找到义马法院行政庭庭长要我当初提交的法律文书,行政庭庭长于5月12日将我当初提交的起诉书及证据全部还给了我。至此证实了我对义马法院“伪造起诉书,枉法裁定”的猜疑。 2、程序违法,肆意践踏法律 我拿着义马法院的“枉法裁定”上诉到三门峡中院,中院作出裁定:追究违法与要求赔偿应分开起诉。于是,我对义马建设局的“行政不作为”再次提起诉讼。不能理解的是,义马法院明知义马建设局无有答辩,更未提供规范性法律文件和有关证据,却无端否定我的诉讼资格,再次进行了枉法裁定 ;在送达的裁定书上,竟然没有 书记员 和 诉讼费 的判定(详见[2006]义行初字第6号裁定书)。 可叹的是:三门峡中院又提前介入一审,无视严格审查的职责,见错不纠,玩弄法律词语,愚弄百姓,使一个对法律尊严心怀崇敬的守法公民,最终失去了对司法的信任,极不情愿地走上了艰难的、遥遥无期的上访之路。带着对行政、司法腐败的无奈,我只好到各级人大、信访部门寻求行政、司法救济。可喜的是,上级人大、信访部门给予了高度重视,省人大连续六次发出专函,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省信访局也发出转办函,要求义马严肃处理。可悲的是,省人大、省信访局的转办函到义马竟变成了废纸。这就是“全国信访先进市”的作为,也是“义马经验”的经验。我觉得,这不单单是义马的悲哀, 也 是中国的悲哀。 3、知错不改,再次强奸民意 奥运会开幕前夕,三门峡中院行政厅法官康亢三次电话通知我,要我到中院领取行政裁定书,并为我通读了《裁定书》内容:“经三门峡中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撤销义行初字第6号裁定,撤销三中字第36号裁定,进入再审程序”。由于我身体有病不能去取,希望中院以邮寄送达的方式给我,可事过两个多月,我不但没接到这份可能改变我命运的裁定书,等到的却是公安机关的再次拘留和劳动教养。 三、市公安局无视法律尊严 1、滥用职权,委任假警察违法办案 公安局本应是 人民的保护神, 然而 义马 市 公安局却滥用职权,非法采取强制措施,不顾属地管辖权限,于2006年3月8日到北京将进京反映地方行政、司法腐败情况的我直接拘回义马,非法拘留10天。在送达的处罚决定书上,没有“对处罚决定不服,三个月内可向义马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告知 (详见 义公千路决字[2006]第0130号 ) , 企图 剥夺一个公民应有 的诉讼 权;却 有 假警察(原千秋路派出所副所长) (详见 义公党[2004]6号文件 ) 直接办案,导致程序严重违法,造成矛盾直接升级。就是这个 本 应无条件撤销的案件,义马法院竟熟视无睹,公然挑衅法律的尊严,轻而易举地作出了枉法判决。上诉后,三门峡中院发回重审,义马法院既无视我的“回避”申请,又不报请三门峡中院指定管辖,依旧枉法判决。二次上诉后,义马公安局局长、义马法院主管 副 院长到三门峡中院公开攻关,致使三门峡中院放弃了原则,来了个“糊涂僧错判糊涂案”。 2、强收费用,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2007年11月19日, 我带 着河南 省人大六次转办函及义马法院、义马公安局有关违法办案的证据,再次进京上访。得到全国人大、最高法院的充分肯定后,案件转到了河南省在京的巡回法庭。省巡回法庭明确表示:这样的案子要是没人管,简直是无法无天了。并通知义马法院进京协调。可是我等来的,不是义马法院的进京协调,而是义马公安局的蛮横拘押和再次非法拘留。更让人哭笑不得的是,在义马公安局送达的处罚决定书上,竟然不盖公章 (详见 义公(泰)决字[2007]第0450号 ) ,在拘留所的收费收据上,赫然盖着“拘留所接收专用章”。对于这样肆意践踏法律,公然强奸民意的违法作为,义马法院置我递送的 “ 终止审理申请书 ”和“申请将有关材料移送检察院立案侦查”及“申请将非法收费有关材料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处理” 于不顾,熟练地又作出了枉法裁判。 在此上天无路,入地无门的情况下,我只好将我的冤情诉诸于互联网,希望有更多的人了解真相,希望有正义感的人予以支持,希望各级党政领导人能给予关注。因为我明白,互联网可以刺破腐败的魔掌,套用安徽省纪委书记的一句话就是:“互联网离党中央最近,离中南海最近”。我相信我们的党是公正的,我们的政府是无私的,腐败是暂时的,中国还是共产党的中国,共产党是一定会为民做主的。 3、编造事实,打击报复举报人 2008 年 9 月 17 日 ,我 又 一次 被义马公安局非法拘留。理由是:“2008年3月份,在全国人大、政协两会期间又到北京上访,被义马公安局工作人员张威、翟成修接回。贾建设以上访相威胁,并向工作人员提出旅游等无理要求,为了稳控,工作人员陪同其到大同、西安、三门峡等地旅游,严重扰乱公共秩序。其行为已构成扰乱公共秩序”。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上 ,既 没有指明 我 涉嫌触犯《治安处罚法》第23条哪一款, 更 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其实,事实并非如此。2008年3月 2 号我 与朋友一起进京办事 ,3月 6 号 离京,3月8号 返回义马。 之后,公安局委派 翟成修 一天多次到家或电话动员我出游。我明确告诉他:“我不会花公安局、建设局一分钱”。 翟成修 说:“我们领导见你在街上乱转,对我狠熊了一顿。这回你只管跟着我到西安伙计那里玩儿,钱是我自己的,你怕个啥。你总不能让老弟夹在中间受罪吧。”迫于无奈,我答应了翟成修的请求,然而正是这一协迫下的出行,却成为市 公安局 6个月后再次拘留我的理由。试问 一个普通 的中国公民 , 我有什么本事能让公安局掏钱、让 公安人员陪同旅游呢? 作为一方保护神-- 义马公安局 怎么可能那么 “言听计从” 地任由一介平民摆布?! 没想到的是,义马公安局对我非法拘留十天后仍不解恨,还要把我送到三门峡劳教所劳动教养。由于我患乙型肝炎的原因,公安局委托义马市医院作出病检(病理鉴定文本保存于千秋路派出所。结论是:呈三阳,患乙型肝炎)。2008年9月27日三门峡劳教所拒绝接受羁押,当晚被送回义马公安局。然而,义马公安局并未就此罢手,一边将我继续非法羁押、让义煤总医院再作病检,一边到三门峡司法部门展开攻关,终于在2008年10月6日将我再次送至三门峡劳教所。可喜的是三门峡劳教所坚守了正义,遂于2008年10月8日委托三门峡市人民医院对我作出病检(病理鉴定文本保存于千秋路派出所。结论是:乙型肝炎,呈传染性,建议住院治疗)。三门峡劳教所依据相关法律和病检结果,于2008年10月13日上午10时许,再次将我送回义马公安局千秋路派出所,直到下午5点,实在想不出合理报复手段的义马公安局,终于派出千秋路派出所指导员口头通知我:“你回吧”! 四、义马的真实动机 1、拦访截访,掩盖行政、司法腐败 义马建设局行政不作为的事实连续被媒体曝光、被纪检部门处理后,诉讼也随之而来,这使得作为地方行政执法的城建部门很是颜面无光,恼羞成怒的建设局随即串通市法院,不惜以出卖法律尊严为代价,企求从“不立案”和“枉法裁判”那里捞到一块遮羞布。受到司法愚弄的受害人在寻求司法救济失败后,不得不走上艰难的上访之路。谁料想腐败的魔力远远超出人们的想象,地方行政又串通公安部门,采用高压的方式,拦截寻求行政救济人员,并捏造事实,非法拘留或羁押受害人,致使原本简单的维权案件,始终不能进入司法救济程序和行政救济程序。古人说“苛政猛于虎”,我觉得在现今社会,我国的政不“苛”而趋于“和”,猛于虎的是“腐败”。只有根除腐败,社会才能真正和谐,人民才会真正幸福。 2、借题发挥,以报软肋被刺之痛 在告状无门,上访遭拘的情况下,许多受害人采取了过急的行为。我恰恰通过近两年的诉讼和上访,看到了一个深层的社会问题,“党委政令难行,政府机制疲软,部门监督不力”是众多问题积压、矛盾激化的关键。常言道:国家兴亡,匹夫有责。我越来越感到自己的问题已算不上什么事,让“政令畅通,机制健全,监督到位”才是社会和谐发展、人民安居乐业的大事。于是,我开始借助互联网反映基层的机制问题。在2008年全国两会期间,中新网开通的“我向总理提问题”栏目中,张贴了“河南省人大六次转办无答复怎么办”、“河南省信访局转办函到义马变成废纸”、“没有公章的义马公安局处罚决定书”等帖子;在“河南在线对话栏目之省委书记徐光春对话网友”中也跟了帖,之后,被大河网“献计中原”栏目转贴。与此同时,我还在许多大型网站贴了帖子,目的是唤起人们,尤其是上级领导对地方机制存在问题和几乎让人无可奈何的腐败问题的重视。正是由于这一正当之举深深刺痛了地方政府的软肋,也理所当然地成了某些领导人大发雷霆的理由。他们唆使公安部门遍找证据,以治我罪。无果后,只好拿2007年10月和2008年3月两次协迫我出行之事来治我罪,以维护地方的“脸面”。我非常明白,这两次所谓的“出游”,不过是巧借“稳控”之名,既满足了领导亲信的公费旅游,又达到了限制我人身自由的目的。一石三鸟,又“名正言顺”,似乎更“合情合理”,作为地方行政、执法部门何乐而不为呢?! 建议与要求 两年多来,我的维权行动虽然没有间断,但真可谓艰难重重:多次被拦截,三次被拘留,一次被劳教,尽管如此,我的诉求也未能进入相应程序。依据2008年7月24日中纪委等四部委联合颁布的:《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有关规定,鉴于三门峡人民政府有制止地方违法行政的能力和职责: 一、请求三门峡市人民政府责令义马相关部门对于我的诉求给予答复,对违反《暂行规定》的有关责任人给予处理; 二、对于义马建设局、义马公安局明显违法的行政动机和行政行为予以追究; 三、由于本人患严重乙肝,呈“三阳”病态;妻子早亡,独自供养女儿上大学。根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执法细则》第67条、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请求撤销三门峡劳教委对本人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 四、明确本人的身份。此次义马为了顾及“脸面”及为某些领导出气解恨,捏造事实,对本人进行拘留和劳教。在两次送押均遭遣返之后,派出所工作人员只轻轻一句:“你回吧”就算完事。我不明白,我现在是自由人还是被劳教人?如果地方领导某天再恼怒了,会不会给我扣上越狱逃跑的帽子把我再次押进大牢! 再说几句 案件到了今天,事情的原委已昭然若揭,人们甚至不难想象出它的发展趋向。其实本案的撤销与否已不再重要,重要的是我们通过这一事实,发现了地方体制与机制存在的一些问题,发现了与我们这个社会极不和谐的音符--腐败。通过这一现象,我们感知甚至触摸到某些部门及其领导的腐败与堕落,其魔力之大,触角之广远远超出人们的想象。众所周知,中国永远属于中国人民,我们相信,中国共产党能领导中国人民推翻三座大山,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进行改革开放,实现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在新时期就一定能完善各项体制,理顺各种机制,根除社会腐败,实现社会和谐进步,人民安居乐业。我们坚信,一个政通人和、百废俱兴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不远的将来一定会屹立于世界的东方。 此致 三门峡 市 人民政府 申请人:贾建设 二○○八年十月 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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