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行政再审申诉状 申请再审人:李学先(原审原告),女,汉族,1952年3月出生。现住海南省昌江县海钢公司机修厂宿舍区。联系电话15109811333. 被申诉人:海南省昌江县公安交警大队(麦永华)。职务:大队长。 申诉理由:昌江交警毁灭证据,伪造假证,司法不公,行政不作为,徇私枉法。 申诉请求: 事实和理由: 案件起因:本人一家三口都是残疾人,老乡洪素燕出于同情,就叫我爱人和她合伙卖水果,水果街路口原来是有一条人行道,但后来新调来的县委书记简纯林,就做二个花池堵住人行道,人不能行走。三年多了交警也不重新规划一条人行道。昌江县车站建立几十年,车站门口每天都是有上千旅客出入这个路口,但交警也没有什么标志,这样群众就自由行走。2001年8月一日晚上11点半左右,洪素燕看公路两端没有车辆来往,就带我爱人从车站门口返回家,当她行至公路中间铁栏杆安全带时就被农垦水泥厂保卫科副科长蒋在军骑二轮摩托车撞压她脚骨粉碎裂,不省人事,洪素燕有轻伤,蒋在军就急匆匆推摩托车要逃跑,小洪发现后才忍着伤疼爬去抓住摩托车不让他逃跑。不久,二个巡警也赶来到,才送她到河北派出所,巡警叫120来拉我爱人到县人民医院治疗,也通知交警来处理,交警大队派吉华和陈自翔带照相机来拍完现场,就到派出所了解案情,蒋在军(一)是无证驾驶,(二)是酒后驾驶,(三)是夜行车不开灯(四)按规定,摩托车在机动车道行驶从右边隔离线标起不能超过二米,他跑到公路中间安全带撞人,(五)他不报案,不抢救伤人,还要想逃跑,当晚,吉华和陈自翔在河北派出所当众多群众,公安干警就宣布,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蒋在军应负这起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吉华问蒋在军有没有意见,蒋在军回答,没有意见,吉华就放他自己骑摩托车回家,但不多久,昌江交警指导员吴诚就把吉华撤掉,另派不知情况的王立去负责处理,然后吴诚、王立就联手毁灭证据,伪造假证,就到医院逼我爱人出院,于2001年8月14日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说我爱人不走人行道是违章。蒋在军无证驾驶,酒后开车也是违章,俩人都有重伤,俩人应负同等责任。我不服,就依法向海南省交警总队申请复核,交警总队仍维持原认定。我不服,就把交警告上法庭。2002年7月25日昌江人民法院行政庭开庭,吴定杰作为昌江交警大队法人,在法庭上,我要求他出示吉华、陈自翔拍摄现场相片,以及蒋在军有重伤证据,他回答没有。我有五位证人出庭证明,案发时间是11点半左右,不是9点10分。证明我爱人已走到公路中间安全带,证明蒋在军当晚是没有伤,案发后他要逃跑。法院宣布休庭。8月26日重新开庭,吴诚作为交警法人,蒋在军也来参加,我五位证人也来参加。法院上我要求吴诚出示吉华、陈自翔拍摄现场相片,以及蒋在军有重伤证据。他回答都没有,我问蒋在军有没有重伤证据他也回答没有。既然三位都不能提供相关证据,事实证明吴诚、王立,毁灭证据,伪造假证,犯罪事实,也证明蒋在军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没有伤。这是任何高官达人都不能推翻的事实,但昌江县人民法院作为(2002年)昌江初字第06号行政判决书,说我虽有人证洪素燕、吴清安、李张衡、董云、郑编贵等人作证,但没有经过鉴定部门鉴定确认,不能作为本案证据,本院不予采纳(判决书第4页12行至14行),维持昌江交警大队2001年8月14日所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行政行为。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学先负担,吴诚、王立犯罪事实证据确凿,法院不但不依法查办,又再伪造国家法律来庇护,这是昌江人民法院目中无党纪国法,国法难容。我不服,就上诉到海南省中级人民法院。法院作出(2002)海南省终字第77号行政判决书,本院认为,主诉人李学先和洪素燕不走人行道,而横穿机
文本 动车道且又挑担子,已对交通事故造成隐患,最终导致交通事故发生。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上诉人李学先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这是有法不依,违法不究,官官相护,徇私枉法。我不服就上诉到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院作为(2003)琼高级字第75号,驳回再审申请书。说我不符合申请再审,法律规定再审条件,这是省高院,明知本案徇私枉法,判决不公。本应依法立案再审,而不作为。我不服又上诉到中央,吴官正、罗干等人,不久,中央首长批下要求省人大督办此案。2004年5月24日,省人大下函省高院,要求立案再审,省人大也通知我到省高级联系处理事宜,我每月上访三次,立案庭长就是一句话,过二天会给你满意答复,一天复一天,一年多过去了仍不处理。2005年9月30日省政法委书记忠文,率领全省公、检、法领导在省高院接访群众,当我排队快到时,黄飞指使吴副庭长和姓林的来欺骗我,说你的案高院已处理好,只因全省接访,忙不过来通知你。不要接访,回去。只因姓林的是我同乡,我认为她不会作出伤天害理之事,就回去,半个月不见消息,我就到高院,立案庭那些人都远离我而去。我要找院长评理,法警不允许,我只好下跪在高院门口等院长,有一个干部知道后就跑来拉我到值班室,问我何事,我告诉他实情,他带我去找立案庭长黄飞,黄飞说已安排黄龙去处理了,这个干部问黄龙什么时候才能处理好,黄龙回答一个星期。半个月后我一再上访去找黄龙,问他案件处理没有。他回答:这是法院秘密,不可奉告,走了。我又去法院门口下跪,这个干部又知道了,就去拉吴副庭长来。吴副庭长告诉我这次不会再骗你了,我保证五天内通知你。2005年11月7日省高院作出裁决书,指令海南省中级法院另行组合议庭来进行再审,这是省高院藐视中央首长,藐视省人大执法监督机关的行为。2006年2月22日合议庭开庭。我在法庭告诉他们,我这个案是告昌江交警吴诚,王立毁灭证据,伪造假证。2002年昌江人民法院开二次庭已证实吴诚,王立毁灭证据,伪造假证犯罪事实,也证明蒋在军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是没有伤。合议庭作出(2006)海南行再终字1号判决书(第7页第十行),也确认我爱人已走到公路中间安全带。这说明吉华,陈自翔于2001年8月1日所认定按《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处理办法,第十七条认定将在军应负起交通事故全部责任是完全正确的。合议庭只撤销昌江交警大队2001年8月14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行政行为。撤销昌江人民法院(2002年)昌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书,及本院(2002年)海南行终字第77号行政判决书。限昌江交警大队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一,二审各150元由昌江交警负担。合议庭装糊涂不依法判决蒋在军应负这起交通事故全部责任。不判决蒋在军在此次事故中是没有伤。还是承认吴诚,王立毁灭证据,伪造假证是合法,这是卑鄙的换汤不换药的徇私枉法行为。2002年昌江交警吴定杰身为交警法人,是明知蒋在军在此次事故中是没有伤(2006)作第017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时,仍说蒋在军也有重伤,是明知故犯,责任认定书本应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是最正确,但交警却采用第十九条,这是执法不公。交警自知自身不洁,见不得世人,故此在认定书上,注;当事人若对本认定书有异议,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上面公安机关部门不予调解,我提起民事诉讼。在法庭上我告诉审判员李洪,昌江交警责任认定书执法不公,徇私枉法应调查。蒋在军提供来住院病历,票据,应依法查办。理由其一,2002年已证实他没有伤,其二,按处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交通事故伤者,和残者需要住院,转院,护理的应当有医院证明,并经公安机关同意。擅自住院,转院使用护理人员 其费用由伤者和残者承担。但审判员目中无党纪国法。还是允许将在军抗诉,又出证明书给蒋在军到海南医学院,鉴定中心伪造假证,医学院为蒋在军评定为十级伤残。审判员就顺理成章作出(2006)民初字第369号民事判决书。奇案,冤案,判受害者应赔偿蒋在军,抗诉费,住院费,医疗费等55790元。我不服又上海南省中级人民法院,在法庭上我告诉他们(2002)昌江人民法院行政开庭二次已证明昌江交警吴诚,王立毁灭证据,伪造假证犯罪事实,也证明蒋在军在此次事故中是没有伤。海南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海南民终字154号判决书。还胡说八道:说我主张将在军在此事故中没有伤,没有事实根据,本院不支持,驳回上诉,二审受理费1909元已由上诉人负担。这是司法不作为,司法不公,徇私枉法。我不服就上诉到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吴浩叫我向海南交警总队申请复核,海南省公安厅以琼公(信访)告知(2009)14号信访告知;说我案件经过法院受理。复核工作终止。我还是按期上访。在接访时法官是说要依法处理,但复函总是叫我服判息诉。中国是法治国家(一)昌江交警毁灭证据,伪造假证是合法,我不服,(二)昌江人民法院任意伪造国家法律,是知法犯法,我不服,(三)海南省中级人民法院官官相护,徇私枉法。我不服。(四)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不作为,藐视中央首长,藐视海南省人大执法监督机关,我不服。 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再审,依法撤销原判决,依法严惩违法乱纪分子。国家应依法赔偿受害者,十二年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为盼。 委托人;李学先 受委托人;郑顺敬 2013年11月22日 党中央号召全社会关心残疾人疾苦。中国是法治国家但是海南省有一些司法人员置党纪国法不顾,互相串通。官官相护,无法无天,随心所欲。我爱人2001年不幸遭交通事故,昌江交警,教导员吴诚,科员王立,联手毁灭证据,伪造假证。为此我开始打,民告官,官司,自2009年起我每个月上诉到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院只当废纸丢掉,不处理。我月月上访,法官口头答应是要依法处理,可复函是叫我服判息诉。十三个年头。走了上万里路。到头最终还是交警毁灭证据,伪造假证还是合法。中国是法治国家。说起来,是不是令人笑掉牙I。为此,我无奈依2013年8月份到京上访。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看了我的材料。就约我依11月18日送材料来立案庭,我按时送达法官也收材料了。时间过了四个多月了,不知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处理没有。思念!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石碌镇第一居委会 郑顺敬
| |
|
|
|
|
|
|
1楼 2014-4-13 19:04:13 |
|
本主题共有帖子数 0 篇, [<<] [1] [>>] |
精华帖子 | 撤销精华 | 置顶帖子 | 撤销置顶 | 锁定帖子 | 撤销锁定 | 加入收藏夹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