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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两死一伤,最后责任是五五划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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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22日晚,在广州市萝岗区发生了一场交通事故,一辆摩托车从十字路口右转弯与一车速飞快的水泥搅拌车擦边而过,摩托车加速相让,水泥搅拌车在急速打转方向时侧翻,压死了被摩托车甩在路边的两人,最后交通事故组人认定是两方司机50%。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公安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 事人的责任”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必须依法确认事故中各方当事人的法定义务;依法确认各方当事人法定义务的优先原则;确认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确认不同的交通事故责任。交通事故认定应掌握行为责任原则、因果关系原则、路权原则和安全原则。 因果关系原则 当事人存在有违法行为,是否一定在事故中起作用,违法的严重程度与在事故中的作用并不成“正比”,有些行为并不违法,但在事故中也起到了作用,也有些违法行为很严重,但在事故中并未起作用。行为与该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也没有加重事故后果。同样,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某些违法行为也不一定是导致事故的原因。要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其行为必须与事故有因果关系。 第一、“如果没有”检验法,即:如果没有行为人的行为,交通事故及损害结果仍会发生,行为人的行为就不是事故的原因;反之,如果没有行为或事件的出现,就不会有损害事实的发生。行为或事件是交通事故发生的必要条件,凡属于损害事实发生的必要条件的行为或事件均系事实因果关系中的原因。 淡交通事故认定书已经下了,过了所规定的申请复议期限,律师当时也说就应该是那样的,2014年4月24日将在广州中级法院重新审理。家人对当时的责任认定书不服,现在能有什么补救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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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2014-4-22 15:5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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