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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审理和判决是否符合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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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城法院审理了一场人身损害赔偿案,原告提供了一张头外伤处方,全部医疗费用单据,法院从派出所调取了出警民警证词和三个证人证词,一张出院总结,三个证人证词记录,是三个证人在三个不同时间看到三种不同情况的原告被打。出警民警证词为没有发现双方有肢体冲突,医院总结记录为患者自述被打头部,头晕,痛,检查没有外伤,CT检查未发现异常,患者坚持住院,因为是私立医院所以收治,检查结果为心脏,肝功能,肺有病,治疗方案为营养,保肝治疗,没有头外伤治疗,出院诊断为,头外伤和肝功能不足,法医鉴定主要损伤为四肢软组织损伤,但实在太轻了,不能构成轻微伤,在审理过程中,法官听取了双方陈述,未对费用审理,只是出具了民警的证词,隐瞒了三个证人证词和医院出院总结等证据,等了五个月,终于原告提交了二张头外伤诊断证明。法官在二个月后做出判决,判决书认定被告殴打原告致使原告头外伤住院,并且提出有三个证人为证,但是让原告承担次要责任,根据法院审理规定,证据应该当庭出示,并且需要进行质证,法官在法庭不予出示证人证词,并且不进行质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另外医院出具的证据证明原告自己要求住院,治疗的也是自身疾病,法官为何自始至终未出示医院证据,这是什么行为。这种审理和判决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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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2014-11-21 17:0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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