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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量刑及相关法律问题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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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2014年5月15日,小王因传销被公安机关抓捕,5月20下发拘捕令。2015年1月20日,检察院向法院提前公诉:提出小王等27人于2008年至2012年期间先后加入传销组织,该组织以介绍工作、旅游为借口,诱骗他人以缴纳人民币2680或3980元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根据发展的下线人数在该组织中形成"业务员、主任、主管、副经理、经理、总经理”的层级关系。被告人小王是该组织总经理,最后提出被告人小王犯罪情节严重,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涉案金额约200万,人数300人。 补充说明:被告人小王自2014年1月接手为总经理,之前日子一直过的很苦,也没赚到钱,该传销组织也不存在非法拘禁、殴打被诱骗者等情况,被当地公安机关人员戏称为“乞丐传销”。小王被抓获时,公安机关从其家中获得该组织详细层级图,显示小王为最高领导人。切搜到该组织日常运营专用银行卡,其中存款不详。 问题一:法院已决定于2015年2月初进行审判,请问小王可能会被如何判?(审判结果是否会当庭公布?) 问题二:小王在徐州从事传销,但非江苏省人,原籍在内蒙古,如判刑后,会判回原籍服刑吗?如没判回原籍服刑,是否可申请回原籍服刑? 问题三:如法院判小王回原籍服刑,但小王认为量刑过重,不服判决,要上诉,是否可在回原籍后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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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2015-1-27 20:48: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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