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申诉书 尊敬的全国人大、四川省人大、四川省高院王院长: 我诉被告四川绵阳日报社1997年4月8日违法发布虚假广告一案,经绵阳涪城区法院四次裁判,终于在2007年10月作出了判决被告赔偿我当事人5950元损失的判决(其间,绵阳中院以原告申请更改被告的名称符合法律规定,被告的民事侵权与陕西渭南临渭科技开发中心的合同违约是两个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为由,两次依法撤消了涪城法院的裁判,指令再审),被告因前三次胜诉而逍遥法外,第四次终于败诉,于2007年底上诉到四川绵阳市中院,2008年绵阳市中院进行调解,要求被告把当年收取广告主的1500元广告费赔偿给我的当事人,而被告只同意赔偿1000元,这个迟到十年的5950元赔偿额,也仅值当时(2008年)市值的三四分之一了,所以调解未成。于是2009年5月绵阳市中院以“被告无法对广告主的经营范围作实质性审查,原告的损失已由陕西渭南临渭科技开发中心赔偿”为由,作出了被告胜诉的【2008】绵民再终字第5号民事裁定。2010年1月我向四川省高院提出再审申请,省高院2010川民再申字第24 号民事裁定认为:“被告完成了对广告主真实名称和地址的审查,原告当事人去参加了广告主的学习培训,所以被告发布的广告并非虚假。被告并不明知或应知广告主的实质行为存在虚假性,也无法对广告主的广告进行实质性审查”,因而裁定被告胜诉。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我坚定的认为:省高院的这个裁定一定是一个枉法裁定,一、“有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和地址”与“广告并非虚假”之间根本不存在逻辑联系。广告的真假要靠事实和证据来判定,被告发布该广告的行为是否合法要用法律来衡量。真人可以做真事,真人也可以做假事,但假人一定不可能做出真事,广告主的地址和名称是真的,但是来被告处办理刊发广告事宜的刘志强(真名刘征,化名刘志强,签合同用名为刘志强,是安徽省宿州市莲花刘村人)一伙骗子,他们是假人,所以他们做的事是骗人的假事,陕西渭南临渭区法院调阅了陕西渭南临渭科技开发中心的员工花名册,刘征这伙安徽骗子他们根本就不是该中心的员工,他们是安徽一伙专事流窜全国诈骗作案的骗子(1998年3月16日四川绵阳日报又刊登了四川邛崃市一家商贸公司以同样手法的诈骗广告,我见该诈骗广告后,为防止更多的同胞上当受骗家破人亡,立即致信邛崃市公安局经侦科揭露这一骗局,希望他们能立即查办该骗局,一个星期后我再打这个公司的电话查证,这伙操普通话口音的骗子就已经杳无踪影了,问接电话的本地人这伙人去哪了,接电话人说不知去哪里了),他们以陕西渭南临渭科技开发中心的名义,在该中心的地址来做的假事骗人,他们不依托该中心的地址和名称来骗人,难道他们能飞到太空宇宙去骗人吗?所以,省高院的“地址”“名称”论是推不出“广告并非虚假”这个结论的,二者之间一点逻辑关系也没有。二、被告发布该广告的行为完全是违反广告法规定的,广告法第24 条规定:“广告主发布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下列证明文件:一、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二、质量检验机构对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内容出具的证明文件。三、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广告法第27条又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对内容不实或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骗子在广告中吹嘘承诺的内容根本没有半个字的佐证材料来支撑,被告仅凭广告主一纸并无经营资格的营业执照和一张并无广告主印章的白纸广告单,就无视国法的规定而发布这个虚假广告,依法规定,如果被告依法审查了这伙骗子的广告,不合法律规定的广告坚决不得发布,这伙骗子的虚假诈骗广告能够刊登上堂堂党报来骗人吗?而这个案件的事实是:这个虚假广告是刘征等一伙骗子流窜到陕西渭南,托其侄子找到临渭科技开发中心,以每与客户签定一份合同便给该中心交300 元管理费为诱饵,用该中心并无经营资格的执照,以该中心的名义,到被告处刊登的这个虚假广告,事发后(渭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我举报后立即介入调查,要他们进屋说清事实,这伙骗子以头晚上喝多了啤酒肚子不好去上厕所为幌子,立刻卷款畏罪潜逃),该中心随即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超越经营范围为由处四万元罚款的处罚,这是其一。其二、在证明文件方面,被告除了向一审法院提供了一张广告主的并无经营资格的营业执照和一张并无广告主印章的白纸广告单,其余按照广告法第24条第27 条规定的必须提供的有关凭据一件也没有,被告凭据广告法的哪一条规定可以发布这个虚假广告呢?刘征这伙骗子给被告提供的这两个凭据没有一个是合法有效的,广告主的这个营业执照已经被其受工商执法部门处罚的事实所证明是一个超越经营范围的无效证明文件,二、这个广告单原件并无广告主的印章,就连假的红萝卜印章也没有,被告居然可以把这样一个低级荒唐的东西发布在堂堂党报上来骗人,这真是对神圣的党报莫大的亵渎和侮辱。他们的眼里哪里还有一点点国法的意识?这个白广告单,在一审法院首次开庭的法庭调查中就被合议庭质疑而被否定了的。广告就是虚假骗人的,骗子的实质行为会是真实的吗?这是什么逻辑?除了被告可以无视国法见钱就发这样的虚假广告,任何一位有良知有正义的法官,或者一个智能正常的人,谁能够认定这个白纸单广告是真实合法的广告呢?因为这伙骗子做贼心虚,他们根本就不敢把他们要发布的这个广告内容给临渭科技开发中心主任丁云龙看,所以他们也盖不到印章,就连红萝卜假章也没有。根据广告法第10条、第20条、第22条、第24条、第27条和第38条的规定,这个虚假广告根本就不可能被刊登发布,而发布了就一定是违法的,违法的行为就必须依法被追究责任,正是被告的违法行为才造成了原告的经济损失,所以,被告就必须承担民事侵权的责任,决不能够因为被告身份特殊就可以逍遥法外,法院和法官作为执法护法的主体之一,更应维护国法的尊严,如果法律规定法官对自己裁判的案子必须终身负责、对错案实行终身严格追责,谁还敢肆意枉法作出这样的裁定?我非常赞赏李克强总理讲的一句话:“有权不能任性”。(2010年我收到这个裁定后当即向省人大省政协和省两会主席团提出了书面申诉),2014年我又两次向省高院反映这个案子,至今没有音信。(之前我给温总理反映过这个案子,国家信访局致信我:材料已转最高院,但后来没有了下文),在走投无路之下,今天把它公布出来,恳请全国人大最高院省人大省高院对该案进行复查纠错追责,恳请有良知有正义的法律界人士和广大网友来评判一下,看这个裁定是枉法的还是合法的,还法律一个公正,还受害人一个公道。当事人和代理人在这里深深的感谢大家了|。 申诉人:张丽华 代理人:四川省安县桑枣中学校张达全 电话18281550528 2015年3月11日
文本
文本
| |
|
|
|
|
|
|
1楼 2015-3-11 13:35:58 |
|
本主题共有帖子数 0 篇, [<<] [1] [>>] |
精华帖子 | 撤销精华 | 置顶帖子 | 撤销置顶 | 锁定帖子 | 撤销锁定 | 加入收藏夹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