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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与请愿书  浏览:1760 回复:0  
游客
222.133.8.*
 
尊敬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领导:
我们是河北奥冠电源有限公司的残疾工人,今天向您们控告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陆正勤等人非法受案、纵容犯罪、枉法裁判,严重损害了我们公司的利益,严重影响了我们残疾工人的生存和生活,请求高院领导为基层百姓做主,纠正错误判决。
事实是:
二O一四年十二月二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陆正勤等人做出了(2014)宁商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认定: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通过贴现取得的二张由河北奥冠电源有限公司作为出票人的票值1550万元的承兑汇票。对于谁是该二张承兑汇票的贴现银行,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早于2014年8月15日作出了生效判决,认定不是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的贴现,而是其下级行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迈皋桥支行。对于谁是该二张汇票的贴现银行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已经作出了(2014)衡民二终字第254号民事判决,对同一事实已有判决认定,该判决已经生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开庭时明知有生效判决认了这一事实,却又作出了相反的认定,这是明目张胆的枉法判决,陆正勤等人真是胆大妄为,无法无天!
    在办理两张承兑汇票贴现时,迈皋桥支行采信了四张假税票,合计1550万元。对此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迈皋桥支行是恶意贴现,而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时明知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做出了生效判决,而又强行认定办理贴现合法,进而包庇纵容伪造税票及渎职犯罪的迈皋桥支行及其上级行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主办人陆正勤真是肆意妄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如果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认为,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衡民二初字第254号判决不应认定其下级行迈皋桥支行是贴现银行,应依法向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2014)衡民二终字第254号民事判决,而不应该就判决认定的同一事实,向另一法院南京市中院另行起诉,南京市中院发现后也不应受理,更不应在开庭时明知已有生效判决做出了认定,而再强行判决做出相反的认定,使得群众斗群众,搞乱了司法秩序,损害了法院的公正形象!
请求:撤销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商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0一五年三月七日     

    1楼 2015-4-10 15:5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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