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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三违”葬送了我的血汗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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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三违”葬送了我的血汗钱 1994年至2001年1月6日,原告李学良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林口县林口镇团结村农民(以下简称我),为被告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林口县林口镇政府及其下属部门进行多项建筑、维修、加工等工程共计262,244.72元,逾期未还。为此,原告向林口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003年11月3 日林口县人民法院做出(2003)林民商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给付原告各项工程款262,244.72元,逾期付款违约金157,369.65元、赔偿金1,796.14元,合计421,410.51元。该判决送达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生效后,被告自动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 2006年1月5日,被告向林口县人大提出申诉。人大将该申诉案交林口县人民检察院审查。 2007年4月9日,林口县人民检察院提请牡丹江市人民检察院抗诉。牡丹江市人民检察院抗诉接受提请并做出牡检民抗【2007】10号民事抗诉书。 2007年11月16日,林口县人民法院做出(2007)林民商再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改判为:被告给付原告各项欠款81,865.52元,利息36,407.50元,合计118,273.02元。原告不服,提出上诉。 2008年1月29日,牡丹江市人民法院做出(2008)牡民商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我是个农民,不懂法律。但是,最基本的法律常识还是知道的。众所周知,当年的《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提出再审请求,法定期限为两年,逾期视为放弃请求权;民事诉讼提出再审请求,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向人大提出那不是法定程序;按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抗诉案件适用法律的规定,一审判决后,在法定时限内没有提出上诉;判决生效后,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人大是享有法律监督权,但是法律监督权的行使必须依法,不能违法行使;检察院有权抗诉,但是行使抗诉权必须依法,不能违法行使;人民法院有权对本院做出的生效判决决定再审,但是决定再审必须做出依法判决,不能做出违法判决。这一“三违”葬送了我的血汗钱。。。。。。 以上事实属实,本人承担法律责任,与网站无关。原告李学良已经签字确认。2015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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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2015-7-19 20:01: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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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2015-8-3 19:48: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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